網購、商品房預售、二手車……青島人,小心商家這些“坑”

青島發佈2019年“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小心商家的這些“坑”!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3月12日下午,青島市市場監管局、青島市消保委發佈了2019年“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及相關點評。

據悉,除了在近兩年的典型案例中,多次發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旅遊合同、購物網站用戶協議和二手車買賣合同等方面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外,今年公佈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中還出現了教育行業、車位使用權轉讓等領域的典型案例。

(記者 霍璟禕 通訊員 王軍)

附:青島市2019年“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及點評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類

1.即便開發商逾期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

【某商品房預售合同】自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該商品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且買受人不得退房。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在消費者(買受人)已經預先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按時交房是經營者(開發商)的主要義務之一,如經營者(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交房,既違反了經營者(開發商)的主要義務,也不利於消費者(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的實現,如不允許消費者(買受人)解除合同,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買受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2.開發商違約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某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如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逾期超過90天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出賣人無需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應當自雙方撤銷合同備案登記後6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經營者(開發商)利用格式條款事先免除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及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規定,侵害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二、旅遊行業

3、旅途中的不可抗力

【某旅遊公司國內旅遊合同】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損失,其費用由客人自理。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因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失、為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所支出的措施費用等應由經營者、旅遊者雙方共同分擔,而不應完全由旅遊者承擔。旅行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費用均由旅遊者承擔,該行為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4、門票售出概不退票

【某旅遊公司門票】遊客須知:6.索道票售出後概不退票。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景點門票售出作為簡易的買賣合同,系買賣雙方自由意願的體現,在消費者未使用的情況下,不予退換的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三、教育行業

5、你知道合同改了嗎?

【某教育中心會員章程須知】簽署本章程須知,則視為申請人及其監護人同意本中心現已實施或將來可能頒佈、實施的全部規章制度。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經營者如需變更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應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後進行更改、補充。若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修改的條款和規則,未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僅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約定消費者同意其已實施或將來可能頒佈、實施的全部規章制度,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6、經營者的過錯承擔

【某教育中心會員章程須知】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失職、未盡責等情況,經相關機構鑑定證明造成實際損害且經有效司法裁判確認成長中心及工作人員有過錯的,責任由中心及工作人員承擔。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失職、未盡責即屬於經營者存在過錯的情形,如還需經相關鑑定機構證明且經司法裁判確認後再由存在過錯的經營者承擔責任,屬於變相加重消費者責任與義務,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四、在線消費

7、網絡購物套路深

【某網站用戶協議】本站將盡最大努力保證您所購商品與網站上公佈的價格一致,但價目表和聲明並不構成要約。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購物網站上公示的價目表,是網站向消費者發佈的對商品價格的說明,也是希望和消費者按照該述價格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應當認定為要約。一旦消費者網上下單,網站就應當按照其公示的價格向消費者出賣商品,而不應僅僅是“盡最大努力保證您所購商品與網站上公佈的價格一致”。因此,該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涉嫌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權利。

8、網站經營者的法定責任

【某網站用戶協議】用戶個人對網絡服務的使用承擔風險。本站對此不作任何類型的擔保,不論是明確的或隱含的,但是不對商業性的隱含擔保、特定目的和不違反規定的適當擔保作限制。本站不擔保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戶的要求,也不擔保服務不會受中斷,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出錯發生都不作擔保。本站對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購物服務或交易進程,不作擔保。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作為銷售自家生產產品的網絡商城,網站經營者自然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網站經營者涉嫌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

五、機動車交易

9、交易平臺的法定責任

【某二手車買賣合同】丙方網站展示的交易車輛信息僅做參考,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點評: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的規定,二手車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其平臺發佈的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如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採取相關措施。

因此,上述條款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的規定,涉嫌免除經營者的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車位使用權轉讓

10、小區車位那些事兒

【某小區車位轉讓合同】如因任何原因導致該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甲方無需退還剩餘期間使用費,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造成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的原因可能有多種。首先,如車位本身即存在質量或使用功能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關於“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車位使用權受讓方有權要求車位使用權轉讓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其次,如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系由車位使用權轉讓方過錯所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關於“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車位使用權轉讓方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再次,如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系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車位使用權受讓方有權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即有權要求退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最後,上述條款未對造成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的原因進行區分,即約定車位使用權轉讓方無需退還剩餘期間使用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以及第十條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的規定,涉嫌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加重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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