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故1066:普通法誕生的“三駕馬車”

王水明

書評|溫故1066:普通法誕生的“三駕馬車”


  陪審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雅典政治家梭倫的一項改革:設立“赫裡埃”公民陪審法院

書評|溫故1066:普通法誕生的“三駕馬車”

高度儀式化並非脫離世俗的“高山流水”


  1066年發生的諾曼征服對於英國而言,絕對算得上是一件影響深遠的大事件。因為諾曼征服帶來的直接後果是諾曼統治,兩個民族、兩種傳統融合成了一個既非盎格魯-撒克遜亦非諾曼的英國,這樣的英國無論在語言、軍事制度等方面,還是在封建制度的諸多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封建制度是“封建主義與征服者威廉從懺悔者愛德華那裡繼承來的非封建的集權體制聯姻的結果”,諾曼封建頭領與盎格魯-撒克遜國王的“聯姻”,就是兩個民族融合的最顯著的標誌,它使得英國的王位成為了歐洲一道亮麗的風景,從而造就了英國國王既是“塗了聖油”的集權者,又是受人尊重也是讓人敬而遠之的高貴身份,為此後王室法庭的權威奠定了基礎。

  放眼世界,普通法系可謂是世界法律體系中極其重要的一支力量,其獨特的文化背景、複雜的歷史淵源、特殊的形成過程等因素融合在一起,造就了一系列迷人的法律魅影,值得法律人投以異乎尋常的關注。比利時知名學者範·卡內岡教授所著的《英國普通法的誕生》,以清晰明瞭的語言講述了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為什麼英國法在12世紀會與西歐大陸的法律分道揚鑣,被譯者稱為普通法璀璨園林中的一本經典之作。作者認為,普通法的形成與王室司法機構及相應的令狀制、陪審制這三者的確立密不可分。

  作者之所以要重點討論王室法庭,因為王室法庭之於普通法,很大程度上類似於議會之於大陸法;如果說議會創制了大陸法,那麼普通法就是英格蘭的王室法庭造就的。可見,王室法庭對於普通法的重要性。

  所謂王室法庭,其實就是國王這個最大的領主所開設的法庭。鑑於王室法庭體現的是國王的中央集權體制,因此,它有一個便利條件,那就是可以為全體英格蘭普通自由民眾提供一個一審法庭,“它為全國創設了一個大的初審法庭”。這個初審法庭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固定在威斯敏斯特的中央王室法庭,包括皇家民事法庭、財稅法庭和王座法庭;另一部分是各式各樣的巡回法庭。如果說中央王室法庭免去了民眾追逐國王以求王室救濟之辛勞的話,那麼巡回法庭則是將國王的恩澤送到了千家萬戶。

  從普通法的發展歷史看,王室法庭對於普通法之形成意義重大:統一的王室法庭為法律的統一提供了保障;巡回法庭為王室法官接觸、瞭解地方習慣法提供了機會;王室法庭將正義運送到了普通自由民的家門口。正如作者所說的那樣,普通法開始從專屬於一個階層的法律變成了屬於全體自由民的法律,而這一切正是由王室法庭完成的。當然,王室法庭對於地方法庭的統一控制不僅經歷了漫長的過程,而且其勝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競爭贏得的,如通過不斷優化法庭性能,提高其競爭力,將原本屬於其他法庭的案件吸引到王室法庭來,最終取而代之成為主流。所以,對於王室法庭的勝利,一方面有其先天優勢:利用國王的集權體制,但更重要的是,依靠自身努力去贏得當事人的信任。

  筆者以為,這裡體現的是普通法的一個理念:並不主動為當事人設立行為模式,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僅在糾紛發生後裁決哪方的行為違反了公眾所認可的基本信條。由此可知,普通法自始至終恪守解決具體爭議這一基本理念,而這就是普通法之所以經久不衰的力量所在。

  令狀的出現,是基於普通法的固有觀念:沒有令狀就沒有權利。因為普通法是從提供司法救濟入手的,體現的是司法中心主義理念,當事人要想在王室法庭進行訴訟,必須有令狀,否則得不到王室的救濟。普通法的令狀分為起始令狀和司法令狀,前者由王室文秘署負責簽發,用於啟動司法程序,指明瞭訴訟請求的性質、雙方當事人的姓名、雙方爭執的標的,以及其他涉及傳訊、陪審團召集等問題的內容,後者則由法庭簽發,涉及訴訟的其他步驟和措施。

  由於通往王室法庭的訴訟程式各不相同,因此,每一種程式都決定了一種獨特的訴訟程序,因而也需要不同的令狀。可見,令狀會隨時發生變化,而且種類繁多。以新近侵佔訴訟令為例,既可以用來表示原告通過獲取新近侵佔令狀而開始的這一訴訟本身,還可以指確立對新近的侵害行為進行系統指控,並最終導致私人也可以提起新近侵佔訴訟的王室立法。

  佔有訴訟令狀、指令令狀、侵權令狀構成了在王室法庭啟動訴訟的三大類回呈令狀。以指令令狀為例,其救濟實質上是在王室行政干預之外披上了一層司法保障的外衣:既考慮到嚴肅的司法調查,又不失王室干預的真正優勢。從這一代表普通法特色的制度發展歷程看,“是亨利二世……運用他的回呈令狀及他精心建立的中央法官群體,連同他那偉大的首席政法官拉努爾夫·德·格蘭威爾一道,共同啟動了創制英國普通法的永不停歇的歷史車輪。”而這一切無疑來源於專業王室法官的品質,以及12世紀初所進行的那些法律文獻的編纂。

  舉證問題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非常關鍵,因為如果缺乏足夠的證據,即使最有把握的案件都會敗訴。與此同時,由於人們知識的不完備、記憶的不可靠、證人不善表達或表達矛盾等因素,導致法庭經常不知所措或犯下嚴重錯誤。而陪審制作為一種理性進路,促使法庭通過人類智識所能運用的各種探求和推理的方式來揭開謎底,同時構建起實體基礎:法官引導審判進程,並最終作出判決;陪審團對關鍵的正當與非正當、罪與非罪的問題作出裁斷。相比非理性的神明裁判、司法決鬥等證據制度而言具有先進性。

  英格蘭的陪審制不僅擴展了普通法的適用範圍,而且因其廣為人知、比神明裁判等制度更可靠、更理性等因素,導致其成為了普通法的核心。不得不提及的是,在陪審制的發展脈絡中,亨利二世的革新至關重要:基於王室權威所進行的陪審查證被賦予確定和統一的模式,使得陪審制更加具有公信力;將王室宣誓調查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普通自由民原告和涉及土地保有訴訟中的所有被告。上述革新確保了陪審制的先進性,也進一步鞏固了其在證據制度中的地位。

  陪審制之所以能成為普通法的核心,是因為它契合了普通法維護公平與正義這一理念,正如作者所說的:“陪審訴訟比決鬥更能體現正義,決鬥是基於一個證人的證言而戰,而陪審則需要十二個人的宣誓。”就此而言,陪審也是抵禦非正義的堡壘和與自由民相稱的一種制度。筆者以為,任何制度要想具有生命力,必須與社會現實相適應,能解決社會問題,助力社會治理,否則必將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作為總結,作者向我們闡明瞭英國法與大陸法在12世紀的分野,以此表明普通法的形成絕非偶然:當羅馬法復興的浪潮波及英格蘭時,“普通法已經創制了它自己的框架,併產生了一種技術性很強、具有相當複雜性和精確性的術語,能夠持續許多世紀,從而構成了對羅馬法影響的一道屏障”。如果非要進一步追問究竟是誰與誰步調不一致,是英格蘭與歐洲大陸,還是歐洲大陸與英格蘭?作者的回答是:普通法是一種具有歐洲大陸血統的國王與法官發展成為英國制度的歐洲大陸封建法,即普通法是外來的革新披上了一層徹底本土的保護色,“但透過這層薄紗指出普通法的真正起源則是歷史學家們的責任”。

  普通法源於生活,起於司法,實踐理性才是普通法的生命力之所在。相比大陸法系推崇的抽象理性,實踐理性更加重視糾紛解決、個案處理,更加重視司法技藝、司法經驗,它的理性存在於一個個案件之中。這種特質註定了普通法絕不是脫離世俗的“高山流水”,相反卻是最貼近尋常生活的東西;註定了普通法的精髓絕不是判例的簡單演變,相反卻是判例所承載的法律理念不斷與時俱進;註定了普通法絕不是個案的單純司法處理,相反卻是發揮司法在案結事了、社會治理方面的作用。

  在推進法治中國進程中,普通法的上述特點都值得我們借鑑和參考。對於普通法的關注不應該只是一個經院派學究的問題,更多應該在學以致用上下功夫,從普通法的治理之術中,找尋可以為我所用的智慧和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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