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不等於加班 要加班費無依據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昕宇 通訊員霍栩怡

員工值班是否屬於加班?應否獲得加班費?順德一名員工就因為自己值了夜班,認為屬於加班,而公司卻拖欠了他的加班費用,因此將公司告上法庭,要討回1.9萬多元的“加班費”。昨日,記者從順德法院對該起案件的審理結果瞭解到,值班並不等同於加班, 支付加班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員工:稱上夜班公司拖欠加班費

原告蔡某成是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的員工。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的部分工作時間,蔡某成所供職物業公司安排蔡某上夜班。不過,因為夜班待遇,蔡某成和公司發生了爭執。今年3月7日,蔡某成向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加班費10080元。後仲裁委裁決駁回原告的請求。

蔡某成對裁決不服遂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共計19110元。(按照加班費200%計算,自2016年5月到2017年1月,共計189小時×15元/小時=2835元;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共計448小時×15元/小時=6720元)。

這筆費用是否有依據呢?蔡某成認為,原來自己和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是8小時,超過8小時的屬於加班。根據排班明細表,2016年至2018年間原告所上的夜班,上班時間是下午18:00至次日早上8:30,總時間共計14.5小時,即加班時間為6.5小時。因此物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但自己之前每個夜班,公司只按2小時加班工資計算發給他,即還欠他每個夜班4.5小時的加班工資。

公司:夜間排班不屬於加班

“夜間排班是公司為防止出現突發性安全事件而安排員工在公司休息室內值班,事實上並非處於常規勞動生產狀態中,不屬於加班。”物業公司負責人對於蔡某的計算方法,提出了異議。根據公司工資表複印件顯示,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間公司發放了兩項加班費,一項是國家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上班的固定加班費,每月750元。另一項是平時中午、夜班值班的補貼,且每次夜班值班按不少於加班兩小時計算發放值班津貼給原告,因此已足額支付工資。

法院:值班期間可以休息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值夜班的時間,到底是否屬於加班。”順德法院法官稱,蔡某成被安排上夜班時間(18:00~次日8:30)中的次日凌晨2:00~8:30這一時間段。

順德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加班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不能邊休息邊工作,且相應的加班費計算及支付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值班則是用工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者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僅是處理突發性事件中與勞動者本職工作內容相關的事務。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且相應的值班待遇一般是根據企業的內部規定或與勞動者的具體約定來確定。

換而言之,即是:加班的特點是工作為常態,而值班的特點是工作系突發性、臨時性及短暫性;在沒有出現突發性狀況的情形下,休息狀態甚至可以延續至值班截止時間。因此,值班並不等同於加班。

判決: 要求加班費不成立 駁回訴訟請求

順德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根據雙方認可的排班表可顯示,物業公司明確確定了“夜班時間:18:00~次日8:30,凌晨2:00~8:30於休息室值班”,即蔡某成已告知了原告凌晨2:00~8:30屬於值班時間。並且對於值班,物業公司也提供了休息室、床及被子給蔡某成休息用。

根據蔡某成的值班情況,物業公司每月以“其他加班費”的形式支付了值班待遇給原告。因此蔡某成主張夜班時間段中的凌晨2:00~8:30屬於加班的理由不成立,其據此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加班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蔡某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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