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難點」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區 別

1、三個區本身的概念不一樣: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國領土範圍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權,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領土範圍內,根據憲法、法律設立的、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並實行特別社會制度的行政區域。

經濟特區,是指在我國領土範圍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劃出一定的區域,實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用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實行優惠的辦法,以便更好的吸引和利用外資的特定區域。

2、三個區設立的地區不同:

民族自治區是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自治的行政區域,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疑點難點」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特別行政區是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以及將來大陸統一的臺灣等特定地區。

「疑點難點」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經濟特區是指我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島、喀什等地區。

「疑點難點」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3、三個區設立的目的不同:

民族自治區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從而捍衛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下為了妥善解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

經濟特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對外經濟關係,擴大開放,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4、三區享有的權限不同:

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如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等等。

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權和國防事務權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此外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以自行處理某些有關的對外事務。

經濟特區不享有自治權,只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特殊”的管理體制。

5、三個區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

民族自治區和經濟特區都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實施憲法和全國統一的法律、統一的司法制度。

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付諸實施後的相當長時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主權的國家裡,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疑點難點」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相同點

1、三個區都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設立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都是我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係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都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

2、三個區設立都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有利於國家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有利於鞏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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