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這些問題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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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疫情期間,企業合同違約怎麼辦?

當前,由於疫情擴散,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不少企業面臨合同履行困難,引發合同違約。今天我將詳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希望對正和島企業家和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1. 企業合同違約,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隨著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斷升級,不少企業都面臨合同履行困難,例如生產無法進行,貨物無法交付等,引發系列合同糾紛。

在疫情防控並未影響合同履行時,合同當然繼續有效,當事人應當採用靈活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時,能否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原則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能否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雙方的責任如何分擔?

首先,我們要分清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情勢變更”,是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礎喪失或發生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明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情勢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可見,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導致的後果和責任承擔方式均有所不同。

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情勢變更: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

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困難,當事人究竟如何處理?需要根據個案而定,充分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合同應繼續履行還是變更或解除。

2. 謹記:自行調整經營策略,自擔風險

實踐中,受到疫情防控的影響,企業可能會自行調整經營策略,如酒店或餐廳客人減少,為進一步節省人力等成本,在沒有政府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可能會自行決定暫停營業。在此情形下,企業調整經營策略的,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相關案例:在(2007)桂民四終字第1號案中,上訴人(原審原告)租賃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房屋用於酒店經營,2003年初,由於“非典”事件突發,全國酒店行業受到巨大沖擊。同年4月,原告向被告及相關部門申請歇業,此後一直停業,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引起本案糾紛。二審法院判決認為,“非典”這一突發事件的發生,雖給酒店業經營造成一定影響,但不能必然導致上訴人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訴人申請停業是其經營策略而非“非典”導致的必然結果。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十分謹慎,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還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3. “非典”時期合同糾紛案,法院這麼判

在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異常困難,但尚未達到不能履行程度時,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特別是,政府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出臺相關政策,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影響時,可以適用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民提字第39號案可以作為參考

該案中,正通公司與新東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由正通公司負責建設新東公司鍋爐煙氣脫硫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後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但2011年12月新東公司以國家計劃調整(根據[常政辦發(2012)4號],政府為防治大氣汙染要求拆除燃氣鍋爐)為由單方面取消合同,正通公司起訴新東公司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政府政策調整屬於情勢變更情形,但是如果確實因政府政策調整,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然屬於合同當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因此,應該認定本案的情形屬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

當事人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變更或解除後的責任如何分擔?

具體而言,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

側重於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並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後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係。

在“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文],明確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實際上是肯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非典”導致的合同履行困難時,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4. 什麼情況下,可解除合同並免除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履行困難中最為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進行處理。

例如,政府限制市場活禽交易導致養殖企業無法進行交易,依據政府政策停工停產導致生產企業無法完成訂單,政府對交通進行管制導致貿易企業無法按期交付貨物等。在該等情形下,相關企業則可以主張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可以主張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例如免除工程延期導致的合同項下的處罰。

受到疫情防控影響,如果某些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涉及不可抗力的規定,相關企業可以直接主張適用,例如:水路、鐵路貨運行業。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均有規定。受到疫情防控期間的交通管制影響,水路、鐵路物流延期,貨物可能發生變質、損壞,承運人也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免除責任。

5. 忠告:企業可採取4種措施防損失擴大

可以預見,隨著疫情防控的不斷深入,面臨合同履行困難的企業或將十分普遍。對於企業而言,可以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我們建議採取的措施如下:

(1)自行或者通過諮詢律師理清合同履行困難的相關事實,確認能否依法主張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減少損失。

例如:

確定合同訂立的時間,若在疫情發生之前簽訂,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則可能不適用;

確認是否有影響合同實質履行的相關政府政策,如有相關政府政策,則較為容易適用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可能較難;

確認在疫情防控之前是否有合同延遲履行的情形,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3)準備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明。

(4)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020年1月28日,萬達集團就宣佈,為配合加強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2020年1月24日-2月25日期間,萬達商管集團將對各地所有萬達廣場的商戶的租金及物業費實行全免政策。作為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困難的參考,其它受影響的類似企業也可以與企業所在地的出租方或物業進行溝通,協商是否可以減免疫情防控期間的房租。

綜上,各類企業可根據疫情防控對其造成的具體影響,在關鍵時期靈活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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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疫情期間,勞資勞務糾紛如何處理?

疫情肯定會對我國實體經濟造成較大沖擊。很多企業會面臨巨大挑戰。現在擺在很多企業面前的直接問題是,員工沒辦法正常上班,是開工還是不開工?業務經營受到影響,還要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嗎?今天我們來共同探討這些問題。

1. 在家上班,企業支付多少報酬?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或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加班工資報酬。這裡主要說一下2月3日-9日,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員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期間的休息日即2月8日、9日,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

此外,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於企業要求職工

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2. 員工以疫情為由拖延返工,企業如何處理?

員工因疫情等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應如何處理?首先,還是建議企業充分與員工協商,達成協商一致,然後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或員倒休。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事假。沒有年假與倒休的,應要求員工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按照企業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員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企業應提醒員工及時請假,同時給予員工申辯和說明機會。

(3)如員工以疫情為由惡意拖延返工,企業可根據制度給予勞動紀律處分,但不建議直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待崗。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支付基本生活費。

(5)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3. 員工自我隔離期間,工資怎麼辦?

從疫情地區回京到崗上班的員工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如自我隔離觀察時間為14天,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標準同正常工作期間工資。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需要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

(1)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按照病假支付待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2)無病假證明的,可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調休、福利假期,這些假期支付正常工資;

(3)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可申請事假,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資。

4. 疫情期間,企業有這樣三種權力

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根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企業因疫情防控可延長安排員工加班。但需保證員工身體健康。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申請特殊工時。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

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採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

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5. 小心:這些企業,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企業未執行疫情預防控制的規定,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將可能被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67、68條均有規定。

此外,防疫期間,企業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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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企業必須重點關注四類扶持政策

在艱難困苦時期,政府會出臺一系列金融、稅收、社保等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一起度過難關。因此,企業需要時刻關注新政策,利用這些優惠政策來降低企業成本。

1. 社保政策:企業可推遲繳納社保

1月31日人社部辦公廳發通知,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

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目前資金鍊緊張,可以延期為職工辦理繳費,待疫情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即可。雖然資金數額可能不大,但是蒼蠅腿也是肉,關鍵時候也能發揮一點作用。

2. 金融政策:企業可要求下調利率

首先,2020年1月26日,銀保監會向其會管單位下發《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單位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據此,如果企業還貸壓力較大,可以與銀行主動溝通,積極協調,爭取得到銀行的支持,要求下調利率、增加信貸、延長期限等方式度過資金難關。

其次,2020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出臺《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等。

此外,銀行為防疫物資進口、捐贈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外匯局各分支機構要指導轄區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與材料。

企業信息披露等監管事項可申請延期辦理。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2019年年報、2020年第一季度季報、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

適當放寬資本市場相關業務辦理時限。適當延長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行政許可財務資料有效期和重組預案披露後發佈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限。

3. 稅收政策:納稅申報可延期

2020年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物資範圍、免稅主體範圍等,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稅務總局明確全國範圍內將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其中湖北地區延長至3月6日。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此外,各地稅務部門都在大力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生產、醫療機構防控等工作。

4. 關注各地政府出臺的扶持政策

1、北京:延長社會保險費繳納期

北京政府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從社保繳款、保險費返還、房租補貼等層面給予指導。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

對於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可延長至7月底,且不收取滯納金。

此外,北京市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租金,各區對採取相關措施的企業給予適度財政補貼。

2、上海:為上海市企業減負101億元

2月3日,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將上海市社會保險繳費年度起止日期推遲3個月,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同時,允許參保單位經備案後,可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高三個月,不收取滯納金。

據悉,該政策將為上海市企業減負101億元。上海市人社局同時推出培訓費補貼政策,停工期間組織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可享受95%補貼。勞務關係方面,上海市宣佈將對不裁員、少減員企業最高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3、蘇州:確保小微企業信貸餘額不下降

2月2日,蘇州出臺《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度難關十條政策意見》指出,確保小微企業信貸餘額不下降,各銀行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支持,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信貸餘額不低於2019年同期餘額。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且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和壓貸。

對於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於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

此外,蘇州政府還宣佈將減免中小企業房租、稅費。

4、福建: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1月29日,福建省人社廳、財政廳、衛健委聯合發佈《關於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表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務的職工,企業應支付相應工作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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