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企業不得不裁員,必須做的六個步驟

來源 | 槐城律師 王業子

由於疫情的影響,不少企業都面臨著非常現實的資金週轉困境,萬般無奈之下,企業不得不將目光轉了裁員。

然而,對於職工來說,裁員是關乎一個人甚至是一個家庭生計的大事。企業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還應盡力做到對職工報以人文關懷,否則可能面臨仲裁、訴訟,甚至爆發群體性事件的滅頂之災。

疫情影響企業不得不裁員,必須做的六個步驟


經濟性裁員法定的六個步驟

企業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員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稱為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需要按照下列法定程序進行:

1、企業應制訂裁減人員方案,並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裁員的情況,聽取意見,進行修改。

企業可通過工會代表參與會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等方式聽取意見。在疫情影響下的特殊時期,採取視頻會議等遠程溝通方式可避免人員聚集。

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職工肯定會有牴觸情緒。企業可通過下列手段降低職工的損失,安撫職工:

(1)制訂裁減人員方案時,除法律規定不得裁員、優先留用的職工外,可少裁減年紀較大、工作年限較長、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

(2)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可適當高出法定的補償金額;

(3)承諾如果經營狀況改善,優先招用裁減的職工;

(4)為職工提供《推薦函》;

(5)在與職工溝通的過程中,可由高層管理人員親自安撫、溝通,分析企業經營的難處,爭取職工的理解,避免一味施壓激化矛盾。

同時,企業進行裁員可以採取適當的技術手段,儘量減少損失:

(1)在與職工協商經濟補償時,可預先設置一個合理的補償區間,以免經濟補償過高增加裁員成本;

(2)溝通過程中應儘量避免職工聚集,可爭取部分職工率先接受補償方案。


2、企業需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整理各項經營情況、財務數據,用以證明企業經營困難不得不裁員的現狀;

(2)著重解釋裁減人員方案給予了職工高出法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和合理的安排;

(3)通過收集職工簽字等方式證明職工理解並支持企業決定等。


3、企業應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

(3)職工工作崗位;

(4)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4、企業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後15日內進行用工備案,併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企業可通過直接到各地方公共職業介紹中心、勞動用工備案窗口,或郵寄材料,或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等方式辦理用工備案;

(2)企業辦結用工備案後,可通過直接到社保卡部門的服務窗口,或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等方式,辦理參保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企業可直接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職工檔案轉出。


5、企業應按照約定,與職工辦理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時,主要交接的內容包括:

(1)企業財產;

(2)工作文件;

(3)客戶資料;

(4)崗位任務;

(5)當前工作;

(6)其他。


建議交接雙方詳細列明交接清單,並留出合理的交接期限。


如果職工拒絕交接,或者交接不完全,企業可採取下列方式促使職工交接:


(1)拒付經濟補償金;

(2)暫緩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暫緩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提供獎金。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均有法定時間限制,不能超過該時間限制。


6、企業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支付:

(1)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職工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職工月工資高於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補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職工月工資低於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為了順利進行裁員,建議企業給予職工高於法定數額的補償金,並預設一個合理的區間,以便談判。


另外,企業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文本,應至少保存2年備查。


適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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