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覺得借條和欠條,只是失效2年和20年的區別?大錯特錯

所謂借條,只是法律上借貸關係憑證中的一種(有的出借人在沒有借據,或是沒有付款憑證的情況下,也被法院支持了索償。但是也存在法院對有親筆署名的借條不支持的案例。

欠條,是指法律上有欠款關係憑證中的一種,但這種關係並不一定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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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有多少人對“借”這個措辭存在誤區。

“借”和“借到”所表達的含義,是不同的。

“借”只是人們的一種意圖,單純就字面來看,並不能證明已經把錢拿到了。從法律上來看,“借”只能證明將“借款合同”簽訂了,但是隻靠一個“借”字,是不能看出出借方是否把款項交付了,也就是借款合同是否使付款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了的,債權人如果想要用法律訴訟的形式將債務追回,需要證明此交接款項是存在的。

而“借到”,表示的是一種結果,單純從字面來看,好像就等同於將款項交付了,但是如果法院在法庭上發現了相反證據,這個“借到”的借條也不能成為唯一一個證明借款事實的依據。

另外,更為關鍵的一個環節是,法庭會對借款的用途進行審查,一旦法庭認定此用途有問題,哪怕出示了“借到”的字條和真實的款項交接,也是得不到法庭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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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面借條的期限是多久,多久能夠起訴?

通過圖畫中的借條我們可以看出,此借款的用途是合法的,表明自己已經將款項收到了,所以,我們基本可以對借款的事實進行認定。但是,這份借條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欠款人在簽名時應該手寫,最好還要加上手印(有些律師起草的借條裡在後面甚至還有三到四行的文字),借款人的人名不應該是打印的,這些問題相信能看出來的人應該很多。但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圖畫中這個借條的期限究竟是普通的二年,還是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呢?

我們現在要跟大家說明的是:以前許多律師在向大家“普法”時所提到的“借條”債權期限都是二十年,倘若欠條債權的起訴期限是兩年。但是,圖畫中借條的期限是二年,而不是二十年。因此,我們不能只記住“欠條”的期限短,“借條”的期限長,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圖畫中欠條的內容來看,“借條”的期限絕對不能是二十年,法律的態度是嚴謹的,在法律上只有相對、沒有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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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來一個圖

在文章上述內容中所說的“欠條”的起訴期限,訴訟時效是二年。如果這個欠條是在2018年1月2日簽署的,那麼在沒有做出特別說明的情況下,2020年1月1日應該是時間期滿的時間【按照法律規定,起訴的最後一天究竟是哪天,是由2020年元旦的假期天數來決定的,在元旦放假之後上班的第一天就是起訴的最後一天】。但是同樣,這裡也是存在特殊情況的,在2020年元旦之前,如果訴訟時效由於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一些行為而中斷,那麼也有可能會出現在2030年仍舊不能結束的狀況。

通過文章上述內容中的簡單介紹,我們便可以看出,借條和欠條的區別絕不只是用二年訴訟時效和二十年訴訟時效來簡單判定的,這兩個詞中的任意的一個措辭,都可能直接造成性質和時間出現反轉。法律只認定一個事實,但是使法庭認定受到影響的並不一定是“事實”,還有可能是“字眼兒”。通過過分斟酌字句而得出的結論,並不一定是真實的,法庭也不是完全按照真正的事實而得出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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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來說,有一種依據叫“法律上的事實”,所謂“法律上的事實”,就是指法庭按照現實的證據推導出的事實,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過分斟酌字句的產物。因此,不要對“律師的胡攪蠻纏”這件事太過糾結,多考慮一下自己的證據,看看自己的證據是不是有紕漏。當牽扯到經濟問題時,可以找個律師朋友將風險控制一下,這種方法要比發生法律糾紛時辱罵對方律師顛倒黑白要好用的多......法律是平等對待任何人的,只是在發生糾紛之前對律師善待的那一方,將會獲得比較大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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