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用微信轉賬,借出去的錢可能就要不回了

莎士比亞曾說過,“不要向人告貸,也不要借錢給人;因為債款放了出去,往往不但丟了本錢,而且還失去了朋友。”

現在越來越多人通過線上轉賬借錢,這種方式雖然方便,但如果操作不當,可能錢就追不回來了。

案例分享:

20多歲的小張在一次網課社群中認識了林小姐,也加了彼此微信。兩人因為同城,常常一起參加線下聚會活動,一來二去,就熟悉了。認識一段時間後,林小姐說自己缺錢臨時需要週轉,向小張借2萬。小張在微信上給對方轉了錢,也沒有讓對方補回借條

這樣用微信轉賬,借出去的錢可能就要不回了

原本說好只是週轉幾天,但林小姐卻一直沒有還錢,最後小張去找她時,卻發現已經被拉黑。無奈之下,只能將林小姐告上法庭。

開庭了,被告林小姐也並未出現。在庭審過程中,小張沒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小張的原始頁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轉賬截屏的打印件。更悲傷的是,小張看回其微信轉賬記錄,發現林小姐的微信賬號並非實名。截圖打印件上現實的收款人是個網名。法院也沒辦法確認這個人是否為被告。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一是與微信平臺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的存取款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這樣用微信轉賬,借出去的錢可能就要不回了

二是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系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的暱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字樣。僅憑轉賬記錄根本無從證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在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的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因此,法院也建議:如果雙方借貸通過網上微信轉賬,記得要補上借條,而且借條儘可能當面給。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而且較好的方式是儘量能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交易的方式。

因為在很多現實案件中,法官律師們經常會碰到只有借條上借款人的名字,卻沒有其他信息。借款人卻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如何在微信轉賬中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一、生活中,很多人在給對方發微信紅包、轉賬時都會用系統默認的附言,如“恭喜發財、大吉大利”等。如果是通過微信轉賬等借錢給對方,務必記得在附言欄目裡備註好錢款的性質。同時在話術溝通中,確認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隨時謹記保留有效證據的意識。


二、大家也可以提前設置微信轉賬延時到賬功能,可在意識到風險或者錯誤後,撤銷轉賬。具體為:延時到賬的設置:進入微信中的“錢包”;點擊右上角三小點;選擇“支付管理”;點擊“轉賬到賬時間”,根據需要選擇到賬時間。


這樣用微信轉賬,借出去的錢可能就要不回了

而且在法院提起訴訟時,不妨先進行財產保全,避免對方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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