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國評、領袖,茅臺都不敢這麼叫,上味醬酒再演“自吹”大戲

近期在酒行業李小兵一事鬧的沸沸揚揚,先是其微信公眾號“貴州省醬香型白酒研究中心”發佈“關於成立《醬香型白酒調節人體微生態’防控新型肺炎’等病毒的機理研究與產業轉化》等研究組的工作安排”一文,引發新京報、北京青年報等諸多權威媒體質疑。

隨後又被揭出其推出的產品由旗下關聯公司機構相互背書,上演自導自演大戲。

不知何故,上述微信公眾號沒幾天就修改簡介,並刪除“關於成立《醬香型白酒調節人體微生態’防控新型肺炎’等病毒的機理研究與產業轉化》等研究組的工作安排”一文。

國標、國評、領袖,茅臺都不敢這麼叫,上味醬酒再演“自吹”大戲


(左邊:原簡介;右邊:更改後的簡介)

2月28日,中國酒業協會白酒分會官方發佈聲明稱:“李小兵同志自2017年9月起,已不再擔任我分會的任何職務,我分會及以協會名義向李小兵同志頒發的所有聘書均已失效,且我分會未再授予該同志任何職務、稱號或頭銜。我分會聲明,自2017年9月起李小兵同志與我分會無任何關係,其利用我分會相關委員或專業職務之名所從事的任何活動均與我分會無關。”

中國酒協白酒分會特別指出,由於工作需要聘任的釀酒評酒委員、特邀評酒委員、技術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專項科研組織的各種專業職務,均為有限期聘任。

此事剛出,中國新聞網、中國網、環球網、中國新聞週刊(排名不分先後)等諸多中央級媒體跟進報道,一時間百度搜索與微博搜索刷屏。

然而,在酒協聲明發出24小時後,“貴州省醬香型白酒研究中心”推出的上味醬酒在淘寶店鋪的各類宣傳中,仍稱李小兵先生為國家級白酒專家、國家級白酒評委等中國酒協本次否定的各類職務。

國標、國評、領袖,茅臺都不敢這麼叫,上味醬酒再演“自吹”大戲

2月29日,微信公眾號“貴州省醬香型白酒研究中心”再次神秘更名為“酒體結構研究者”,並且不到一週兩度更改了公眾號簡介,這次變成有史以來最簡潔的一次簡介:“研究酒體結構,追求更好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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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微信公眾號名稱修改記錄;右邊:微信公眾號簡介二次修改內容)

改完了微信公眾號,其主打的上味醬酒系列產品簡介及推廣文字卻絲毫未動。其中,一款名為“上味國標樣酒——國評一號”的產品名稱甚至涉嫌違反到《廣告法》的內容準則,另一款上味醬酒單瓶售價高達3699元的旗艦產品在宣傳語中使用“生而為領袖”也略為不妥。

國標、國評、領袖,茅臺都不敢這麼叫,上味醬酒再演“自吹”大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而上味醬酒這兩款超高端與中端產品中卻在名稱與宣傳語中分別使用“國標”、“國評”、“領袖”等字眼多次涉嫌違反上述《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甚至“上味國標樣酒——國評一號”下方的說明中還在使用“白酒專家和白酒評委品鑑定標用酒”

筆者通過查閱國家商標局官網發現,國際分類第33分類中,“國標”與“國評”字樣的商標申請都屬於以下三種狀態:

1、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等,該商標已失效;

2、等待實質審查;

3、駁回複審中。

這樣的產品名稱不能用嗎?對不起,真不能,連茅臺都不能。

其實有關帶有“國”這個字的詞組,近年來一直飽受爭議,茅臺曾深陷“國酒”商標風波。但“國酒”商標並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應該核准註冊。

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也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直到2019年6月12日茅臺集團正式宣佈“國酒茅臺”商標將於6月30日起停用。

現在問題拋到“上味國標樣酒——國評一號”及單瓶售價高達3699元的超高端產品上,“國標”、“國評”、“領袖”這三個詞寓意是什麼?與“國”有什麼關係?到底誰是“領袖”?《廣告法》、《商標法》允許這樣的字眼來作為自我宣傳用嗎?

我們深信茅臺集團做出了最好的表率,更加深信從更改官方微信公眾號簡介到刪除“關於成立《醬香型白酒調節人體微生態’防控新型肺炎’等病毒的機理研究與產業轉化》等研究組的工作安排”一文,再到更改微信公眾號名稱,在李小兵先生的帶領下做出改變,這一次“李小兵們”一定會做一個合法公民。

最後,繼續引用上一篇文章《上味醬酒,一場“李小兵們”自導自演的大騙局》中的導語,“被人揭下面具是一種失敗,自己揭下面具卻是一種勝利。”——雨果《海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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