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社會治理的三種基本方式

古今中外,任何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方式只有三種,即行政方式、司法方式、自治方式,任何一個國家的治理方式都是這三種方式的組合,所不同的是,不同的國家和社會,這三種方式適用的權重或者範圍不同而已。司法方式、行政方式、自治方式都是國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但三者的表現形式、運行理念、行為特徵、價值取向、發揮的作用效益等都存在較大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三種方式的表現形式不一樣。司法方式是三方模式,由三方組成的問題處理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當事人雙方提出主張或申辯意見,第三方居於中立的立場上對問題或糾紛進行裁決;行政方式是兩方模式,即由管理方與被管理方組成的問題處理與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自治方式則是單方模式,由自治者自行解決問題或矛盾糾紛的機制。

二是三種方式處理問題或解決矛盾糾紛的理念不一樣。司法方式是設定規則或軌道,對偏離規則或軌道的行為進行糾偏,從而達到國家或者社會治理的方式。行政方式是設定目標或任務,通過積極進取和主動作為實現既定目標任務,從而推進國家或者社會治理的方式。自治方式是尊重人類的自然理性以及順應事物自身發展的自然規律,通過自我調節或優勝劣汰,從而實現國家或者社會治理的方式。

三是三種方式的行為特徵不一樣。司法方式總體上是被動方式,即問題或者矛盾糾紛由互相對立的雙方當事人提出來,由第三方進行裁決,第三方通常不主動干預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只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一定的規則或標準,被動性作出裁決;行政方式是主動方式,通常由管理者基於其職能和權限,主動向被管理者施加影響,要求被管理者按照管理者的意願從事某種活動或者不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管理者是積極主動的作為者,被管理者是消極被動的服從者;自治方式則是一種中立方式,既不消極被動,也不積極主動,而是一種放任方式,任由事物自我發展。

四是三種方式的價值取向不一樣。司法方式注重處理問題或解決矛盾糾紛的公正性,把公正特別是程序上的公正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尋求通過公平公正的方式和途徑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糾紛。行政方式更注重處理問題或解決矛盾糾紛的效率,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尋求通過更加有效率的方式和途徑解決問題或化解矛盾糾紛。自治方式尊重人類理性和自然規律的力量,體現的是無為而治的價值導向,通過人類理性和自然規律的自我調節作用,自行解決問題或者化解矛盾糾紛。

國家和社會治理的三種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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