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究竟能保障人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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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还有对妻子有利的规定,如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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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一言不合各自飞,都不用等大难临头的时候。分分合合,合合分分,每天都有无数的男女动情,同时又有无数男女决裂。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而这种关系却在金钱下越来越变质,因此会出现骗婚的情况。之前的婚姻法是只要离婚,财产就会对半分,如今《婚姻法》却不再这样了,而是要根据双方的付出比例来分配。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男方或者女方当中一方父母出钱为其子女买的不动产和产权的登记都是归出资方子女,那份不动产是其中一方的私有产权。换句话说男女结婚后,如果是男方出钱买的房子,那么不管结婚还是离婚,房子都为男方一人所有,跟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第十条明确规定,哪一方在婚前买的房产,房子首付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婚后由双方一起承担余下的房贷,那么离婚时,房产的产权还是由婚前购房的那一方所有,没有还完的房贷变为其一个人承担。之前共同一起还贷的部分会补偿回另一方。

说实话,有点悲哀,两个人的结合是因为想在一起生活,那么在一起,就代表了共同,无论这个家里发生什么事情,都是需要两个人来共同承担的。虽然说各凭本事赚钱,但是结合后的两个人肯定有不同的分工,是绝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这种制度会让女人更独立,也让男人更加没有责任,只要不喜欢了,就可以离婚,因为对于男人来说,一般是没有什么损失的,而对于女人来讲,损失的不仅是精神,更是身体。

对于这种制度大家也都持有两种看法:一是凸显公平,扼杀了骗婚的人。二是财产还是要对半分,女人在操持家方面付出的比男人多。而且骗婚的是少数,但是男人抛弃妻子的可并不少,这样对真正的家庭来说不公平,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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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内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法律对这种权利设立了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保障的意愿。

  4、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也是由于我国人口问题的特殊状况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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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重点调整的是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并没有过多干涉夫妻感情生活。

像千夫所指的通奸行为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干涉,背后的法理在于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感情应尽量尊重人的自由,至于这个做法的对与错就交由道德和舆论去评判。

法律不好插手,不过上升到重婚会由刑法去制裁,自由永远是要框在法律的范围内,维系夫妻感情最好的方式还是两个人之间的磨合与交流和当断则断,法律是没办法去强制的。

不管是亲生还是收养,不管是爱憎怨恨,只要有养育之恩,应予赡养之义回报。

婚前财产、共同财产的概念,让更多的人更倾向于因为爱情所以结婚。

知法,能让我们的观念更人性化。

信法,能让我们更有勇气面对未知的一切。

守法,能让我们知道底线在哪里,能让我们更体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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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法律对这种权利设立了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保障的意愿。

  4、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也是由于我国人口问题的特殊状况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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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0婚姻法新规定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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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究竟在保护谁的权益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三条规定从正反两面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以上3个法律条文包含了《婚姻法》的七项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7、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因婚姻关系成立,配偶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狭义的理解)。夫妻关系也可以称为婚姻的效力,即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姓名权:配偶婚后婚后有无使用自己姓氏的权利或者说有无冠塔防姓氏的义务。古代强调夫妻一体主义,婚后妻从夫姓,这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婚姻法》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我国封建社会中,丈夫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以“男女有别”、“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等伦理观念束缚女性。《婚姻法》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甲乙限制或干涉。”此法条背后的价值体系仍然是男女平等。

3、夫妻计划生育义务:人口再生产是婚姻家庭的职能之一,因此婚姻家庭法亦调整生育关系。

4、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故为代理的权利。《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5、夫妻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6、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7、夫妻住所决定权:选定夫妻婚后的婚姻住所或家庭住所的权利。

四、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

2、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征: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始于结婚,终于婚姻关系结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者配偶乙方死亡时为止。

胡某与范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两年后,胡某私自为范某购买了15万元的轿车一辆,并登记在范某名下,几个月后,两人的关系暴露,胡某向妻子交代了赠送轿车的事,妻子将胡某与范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轿车,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经妻子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范某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范某应将小轿车返还给郑某与胡某。

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以协议的形式商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等事务,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具备的条件:(1)约定时,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亲自完成。(2)双方必须自愿。(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时间没有要求,婚前、登记时、婚后都能约定。

4、夫妻抚养义务,夫妻之间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

5、夫妻相互继承权: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五、根据以上内容再度审视新《婚姻法》,以房屋产的归属为列

甲男和乙女是一对情侣,双方经过一年多的热恋,决定结婚,但是乙女的母亲坚决要在结婚之前买套房子,并且房产证要加上乙女的名字。甲男同意了未来丈母娘的意见,由甲男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加上了乙女的名字。甲男和乙女在所有亲人和朋友的祝福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好景不长,甲男出轨,乙女伤心欲绝,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甲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并没有偏向于保护男方的利益,而摒弃对女方利益的保护,这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坐享其成,不劳而获,做梦要嫁给富二代、官二代的拜金女是致命的一击,但是对于独立自尊、自己就有能力驾驭自己的人生、自强不息的女性来说,《婚姻法》保障了她们的权益。因此说《婚姻法》的价值观指向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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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国家应该保障公民婚姻自由;

我国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内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

  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法律对这种权利设立了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保障的意愿。

  4、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也是由于我国人口问题的特殊状况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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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南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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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新规定: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 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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