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辑】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你想知道的问题在这里


【“三八”特辑】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你想知道的问题在这里

今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满四周年。实施四年来,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了,目前法律实施情况怎么样?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刚好四周年。法律实施四年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把它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做,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效。

一是反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不断完善。中央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落实反家暴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将家庭暴力职责纳入《公安部现场执法指引》,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印发《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意见》,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消除家庭暴力隐患,防止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卫健委在《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通知》中,重点强调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下的强制报告制度。

全国妇联制定了《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妇联组织处理家暴投诉的服务规范。

各地也积极行动。山东、湖北、湖南、贵州等省出台了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规,广东、云南等省也将制定本省反家暴实施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甘肃等地公安机关联合综治、民政、法院、检察院、妇联等多部门共同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告诫的适用情形、告诫书的发放、建立回访机制等。这些配套法规和政策文件,细化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为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不断创新。各地相关部门在不断强化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很多基层法院依托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协调联动机制。

一些地方妇联与公安建立反家暴投诉处理联动机制,把妇联12338维权热线和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对接,使妇联组织接到的家暴投诉直接纳入了“110”接处警范围予以处置。

还有的地方实施家暴求助“首接责任制”,将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与首接责任相结合,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受害者遭遇家暴后求助无门。通过普遍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效果增强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三是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四年来,各地各部门持续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和培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基层法官的反家暴培训,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指导法院系统妥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部就规范警情处置、收集固定证据、及时救助保护受侵害妇女儿童等,对各地公安民警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对反家暴工作的重视程度;我们全国妇联指导各级妇联抓住“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寻找最美家庭” “平安家庭”建设等活动,广泛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动,提高家庭成员法治意识,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目前,反家暴工作呈现出“三高”“两低”的可喜变化。“三高”是指社会公众反家暴意识普遍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高,司法机关对家暴处置的能力明显增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公权力应该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两低”是指近年来妇联投诉家庭暴力的妇女人数降低,以及恶性家暴案件数量降低。全国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妇联系统收到家暴投诉39371件,比上一年少了4700多件,降低11%,2019年家暴投诉为36002件,比上一年减少了3300件,降低8.4%。这些变化,是全社会共同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积极落实反家暴责任的成果。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强有力的措施,请问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法院在有效落实反家暴法、妥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指导性文件,对下级法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指导,同时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立为独立案由,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制定统一的“民保令”案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样本。

二是针对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门槛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过院领导讲话、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培训等方式,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尽量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标准,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是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不力问题,各地法院依托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同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通过拘留、罚款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如山东省各地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搭建联动工作平台,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回访和监督等工作。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共同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固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做出详细的指引和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来,全国每年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逐步增加。2016年687份,2017年1469份,2018年1589份,2019年2004份,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主要从两方面强化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工作:

一是全力做好家庭暴力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妇联、街道、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全面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大力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特别是广大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结合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深入社区、深入家庭,把反家庭暴力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同时,各地积极参与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将预防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作为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及时了解群众家庭困难和问题,及时掌握和调解家庭纠纷,将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违法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全力做好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发现、及时受理群众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依法处置、及时救助,全力做好对家庭暴力警情的处置工作。

目前,公安部门已将发现的家暴警情纳入“110”接处警范围予以处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后,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要及时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三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伤情鉴定;四要对于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助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安置;五要对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六要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来,全国派出所共参与调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825万余起,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617万余起;积极适用反家暴告诫制度,辽宁省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862份,上海市792份,浙江省1399份。在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比如,浙江省江干区公安分局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违法嫌疑人实行“一次告诫、二次传唤、三次拘留”三级行为惩防机制具有一定代表性。

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分类处理:对于首次实施家庭暴力且情节轻微的施暴人,对其予以批评、训诫,视情况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讲清家暴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训诫其自觉避免事态升级,并通过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督回访,确保施暴者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于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一律依法予以传唤审查;对第三次实施家庭暴力或存在持有凶器等情节的违法嫌疑人,依法采取拘留等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

通过对违法嫌疑人实施三级行为惩防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的操作流程,增强了告诫制度的效力,对施暴者形成较大的震慑作用。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新增设的强制报告制度,重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落实得怎么样?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管用务实的各项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各相关部门都十分重视这个制度,积极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比如,2019年8月,民政部组织召开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部署今后如何加强和改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求学校、幼儿园、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再比如,卫健委2016年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及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要认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2019年,云南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出台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此外,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联合妇联组织、基层组织强化家庭矛盾纠纷排查,依托网格化管理,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规定网格员、家事调解员发现报告职责,这些也是落实基层组织强制报告义务的具体体现。

目前,基层工作人员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还在不断地提高,各地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的家暴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这个制度在维护家暴受害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已经日益显现。我们去年发布的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就有一个,学校发现孩子身上有不明伤痕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孩子得到了及时救助。


记者:妇女遭受家暴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能提供什么帮助?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通过写信、拨打“12338”热线电话、到所在地妇联走访等形式向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拨打热线是最便捷的求助方式。

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后,妇联组织会按照《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详细了解基本事实、求助意愿,评估判断求助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程度,调查了解情况,做出分级处理,对于初次遭受家庭暴力且情节较轻的,通过提供法律建议、心理辅导、婚姻家庭关系指导和纠纷调处、社工服务、困难帮扶等形式,为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告知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已经造成人身伤害或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或者虽然情节较轻,但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联组织会协助受害人依法反映诉求,支持其报警求助,进行家庭暴力伤情鉴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和庇护救助等,对于严重的特别是有致命危险的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本人及其亲属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不能劝和或调解,妇联组织会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综合维权服务。

妇联组织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可依法代为申请或指导其近亲属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们还将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与法律、心理、社工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做好家暴维权受害人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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