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宋刑統》

說到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宋朝建立不久,宋太祖趙匡胤制定並頒佈了《宋建隆重詳訂刑統》,簡稱《宋刑統》,《宋刑統》是對《顯德刑統》的詳訂,該法典成為中國歷史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二、刑事立法

1、折杖法

折杖法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創立,太祖為“洗五代之苛”,故訂立。此法將笞刑、杖刑折成臀杖;徒刑折成脊杖,杖後流放;流刑折為脊杖,並於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後就地配役三年。但是,死刑、以及反逆、強盜等重罪不適用此法。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實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體現了宋初在刑罰制度上的慎刑思想。

注: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減刑,即流3000裡,勞役3年,它是唐太宗貞觀時期增加的刑種,作為對某些死刑的寬宥處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勞役1年,而加役流則增加2年,故稱“加役流”。

2、刺配

刺配是將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時施於一人的複合刑罰。宋朝初年設定此刑的初衷,原是寬貸死刑之意,後來逐漸濫加施用。刺配既復活肉刑,又沒有配地遠近之限,成為影響惡劣的酷刑。實際上,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惡化,凡是犯賊盜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決杖、刺面、流配、刺配成為一種加重懲治盜賊的刑罰。


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3、凌遲

凌遲首用於五代,到宋(一說遼)立為法定刑。北宋仁宗時,增設凌遲,用以懲治荊湖之地使用使用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

4、重點懲治的犯罪

一是對“盜賊”加強打擊,擴大“重地法”範圍,加重刑罰。

宋朝“不抑兼併”,貧富分化嚴重,社會矛盾激化。統治者認為“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惟奸邪無狀,若為內患,深可懼也”。奸邪指的就是賊盜,為懲治賊盜的體現就是重法地法的產生。

重法地法是對特定地區特定犯罪判處重刑的法律制度,該特定地區稱為“重法地”。北宋中期,社會治安混亂,宋仁宗時首立《窩藏重法》,嚴懲窩藏盜賊的犯罪,清除賊盜的社會基礎。神宗時,頒佈《重法地法》,擴大了重法地的範圍。

只要是第三次犯盜罪,不論前科刑名以及贓物多少,一概處死。重法地區的劫盜罪犯及其家屬、窩藏犯都要加重刑罰,武裝反抗者被稱為“重法人”,不僅要處死本人,而且株連家屬。免死的強盜在額頭上刺“強盜”二字,有些還要配役邊州。


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二是嚴懲影響生產和資源的犯罪,代表性的如“盜剝桑柘罪”。

北宋時期,北方地區出現傳統燃料危機。歷史記載“村人寒月盜伐桑枝以為柴薪”。

然而,類似於桑樹、棗樹、柘樹等對於養蠶、水果等經濟活動影響甚大,故早在宋太祖時就有詔令“禁民伐桑棗為薪”。然而現實中砍伐桑棗的現象極多,甚至連軍隊也出現這種現象。這不僅反映了北方地區傳統燃料危機極其嚴重而致無法令行禁止,也導致了北方地區蠶桑產業的衰敗。

注:由於中原、開封地區歷史悠久,人口太多,常年砍伐薪柴本就少,加上北宋時期開封連年雪災,導致地方的百姓沒有足夠的柴火取暖。最嚴重的的時候,甚至連官員的薪炭供應都採取嚴格的供給制。不少百姓為了生存,不得已砍伐桑樹棗樹等經濟作物。更有甚者,連帝王陵墓的綠植也沒有放過。北宋沈括《夢溪筆談》中曾感嘆:“今齊、魯間松林盡矣,漸至太行、京西、江南,松山太半皆童矣。”


參考文獻:

1、《宋史-刑法志》

2、《宋刑統》

3、《續資治通鑑長編》

4、《中國法制史》曾憲義、趙曉耕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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