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否會毀你一生?

鬼頭刀2019


沒人能毀誰的一生,更不要提區區一紙離職證明。

只要在新單位好好幹、幹得好,單位人只會覺得慶幸,而自己會覺得“看來離開上家單位是正確的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書》也是一樣,只是一紙證明雙方已無勞動關係的證明而已,不是這個人有什麼汙點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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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離職證明是非常必要的

現在到新單位入職,基本都會被要求提供上家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大概的作用,一是看你是否已經從上家單位離職,二是佐證你履歷的真實性,三是規避法律風險(有可能的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去新單位入職,卻拿不出《離職證明》,有些單位則會因此拒絕接收。

這不是簡單的一張蓋了公章的紙,而是一張能夠證明上一段履歷的紙,也是“與原單位全無法律糾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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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輕視這張紙,離職的時候一定記得把這張紙開出來,並妥善保存。

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胡寫八寫,比如“不勝任工作,被我單位解僱”、“表現不良”、“曠工太多”、“情商太低”,則是違法行為,可要求單位重新開具。

如果單位不給重新開,則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等單位投訴,求助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為自己主持公道。

單位也許敢欺負一個身單力薄的員工,但絕不會對抗行政主管部門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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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必要性之二

一般來說,離職以後,以後和原單位就是陌生人關係了,基本不會有什麼交集。

但世事難料,有些事總是不按正軌走,防不住哪天就出了問題。

  • 比如原單位的哪位大爺突然想不通了,來找後賬;

  • 比如原單位出了什麼問題,牽連到前員工的身上;

  • 比如因為某些原因,與原單位出現了法律糾紛;

  • 比如原單位的某些人不懂法律,就是一門心思往死了幹;

......

這種時候,《離職證明》就成為最好的證明:白紙黑字,已經寫得清清楚楚,與原單位沒有任何的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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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

小王在談離職時與單位鬧得很不愉快,結合單位某些人的素質,他留了個心眼,對離職過程進行了全程的錄音。

作離職交接時,他步步為營,該讓單位簽字的地方一個都沒拉下;

領取《離職證明》時,他也是萬般的小心,不該出現的字眼一個都沒讓它出現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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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過去一年了,小王依然從各個渠道得知,原單位的某些人從不放過毀他的機會,四處胡說八道,甚至有些話被“有意無意”的傳到了現單位,對小王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小王很生氣,覺得不能忍。

於是他帶著《離職證明》、《離職交接文件》、相關的錄音,以及自己被原單位人詆譭的確實證據,去找原單位的上級單位反映此事。

在強大的證據面前,原單位的某些人低下了頭,承諾再不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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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個例子,只是“情緒類”、“謠言類”的小事,即使解決不了,也不會對當事人有太大的傷害。

但如果碰上一些愛死磕的,比如特迷信“單位的力量”的、特注重情緒的(覺得自己吃了虧,一定要討回場子),就有可能遭遇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事。

這種時候,蓋了紅章的《離職證明》、簽字手續完備的《離職交接紀錄》,就成了自己最好的護身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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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不要認為從一家單位拿到了《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就是自己前途的終結。

這代表生命中某一個階段的結束,更是另一個也許更好的階段的開端。


也許雜談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離職證明怎麼會毀一生呢?它只是代表你和一家公司勞動關係結束的標誌而已,有個段子調侃說“HR問你為什麼一份工作幹不了三年?你可以回答中國中小企業平均壽命才兩年。”現在大家工作更換的速度快,所以對在一家公司的離職不必這麼敏感。

一、離職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

主動離職就是勞動者本人主導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關係,是出於勞動者本人意願,這個對勞動者後續找工作沒有任何影響,更不會毀一生了。

被動離職是由於公司原因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這個原因很多,可能是裁員,公司倒閉,員工業績不佳等等,這種情況的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離職原因一般是被辭退,這種情況對勞動者找工作確實是有一定影響,下一家公司會擔心會再次發生勞動糾紛,也擔心這個勞動者的能力不符合要求。

二、和每家就職的公司搞好關係,減少離職證明帶來的不利影響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也是很重要的,離職證明只是下家公司參考的一個憑證,更多詳細的瞭解主要在背景調查的部分,那背景調查就是主要依靠之前的公司了,所以和就職公司搞好關係是很重要的。

即使和公司產生了一些糾紛,能協商解決儘量協商解決,儘量不要和公司對峙公堂,這樣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對找下一份工作也不好。

其實職場中工作能力還是最重要的部分,能力到位了不必擔心離職證明的影響。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準確寫明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不會毀你一生,還會幫助你辦理離職待遇,接續社會保險,順利找到下家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分三種: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一般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如果勞動者工作期間無違紀,試用期提前3天或試用期滿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做到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合規,對勞動者無影響。

離職手續辦完,用人單位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結清離職工資,付清離職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補貼,醫療補助等,協助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長白山熊貓說事


一生?你確定是一生?哪那麼誇張,又不是刑事犯罪,離職證明有那麼大的罪名嗎?

離職證明內容開具的方式有多種

1.正常離職,開具個人原因離職

2.非正常離職,比如被開除,開具開除離職

3.非正常離職,比如企業倒閉開具個人原因離職

影響的程度不至於你的一生,那嚴重了!最多也就影響你找下一份工作

這個下一份工作,還得是個非常規範的公司,因為目前各類企業中,100%要求提供離職證明的並不多,特別是中小企業!

如果你是國家單位,比如國企,事業單位,情況則有些不同!但是,現在的年代,個人選擇的機會太多了!這是一個很好的時代,不會因為你一時的過錯而綁定你的一生!

那,如果最高程度規避影響呢?得將事情做在前

什麼是做在前,就是預防!一是做好工作,預防被開除,二是開除無法避免,打公關牌!

如如果你是正常離職,那什麼也不用擔心!

如果是因為企業倒閉結業,那也沒有問題,企業會給你一個很好的書面說法!

那,如果你是被企業辭退的,我們姑且認為企業辭退你完全沒有違反法律,理論上說,企業可以照顧你以後的職業生涯,給你一個好說法!企業不給你好的說法,只能說明你做的實在是太差了,或者犯了不可勞恕的罪過!

所以,核心問題還在於自已是否做好了,如果做不好,如何在最後的關頭去攻關企業!


稚始梔終


現今社會,離職是很正常的事情。

特別是90後,35歲前平均要換2-3份工作,最多的一年一份工作。中國的中小微企業的平均壽命才3年左右!

離職不是丟人的事,得過且過,將就、苟且才可悲。

“世界這麼大,我想出去看看……”如果每個人有實力來一場說走就走的裸辭,簡直不得了。

不過,現實情況是,“世界很精彩,我囊中票不多……”

祝你想得開。


柏藝康


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不會,而且離職證明是一定要打的,後續的新公司入職還有社保轉移或是失業保險金領取都是要用到的。

為啥說離職證明很重要,離職交接的時候一定要打這個證明?

正常來說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對方都是要求提交原公司的離職證明的,這個是用來證明你跟原公司已經沒有任何瓜葛了,也是用來判斷你跟舊公司已經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或是勞動糾紛的證明,這樣才不會出現什麼勞動糾結之類的事情。

還有就是新公司在幫你辦理社保或是個人檔案移交的時候,都是需要提供這個離職證明才能辦理的,否則無法辦理。像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這個證明也是必須要出示的。

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東西,如果沒有這個離職證明你都做不了,也沒辦入職到新公司去,這也就是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了。

為什麼說離職證明不會毀掉你一生?

新公司如果想要知道你之前的情況,在面試的過程中他都會問的,而且他也會做一些背景調查,完全不需要通過離職證明來獲取的。只要自己沒有做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自然也就不用擔心會被調查出來。

再說離職證明寫上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正常的寫法,無非就是告知對方說,你已經跟原公司沒有任何的關係了,也不存在什麼勞動糾紛之類的事情。這種只是讓新公司放心的寫法罷了,也是一種正常的寫法,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所以大可不必擔心的。

問題總結:離職證明這樣寫並沒有什麼不妥的,對自己新的公司入職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反而是必須要進行的手續,至於毀自己一生就更不可能的事情了。離職證明非常重要,離職的時候務必要讓原公司打給你才行,並且還要蓋章才有效的。


老茶說事


謝謝!我來回答題主的問題!

題主的問題是: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否會毀你一生?

我的答案是:不會,反而能夠向下家公司證明,我在上家公司走得很清白,我現在是一名自由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未開據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並辦理完畢手續時,須開據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書,否則屬違法行為,更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有什麼作用呢?

01.給上家公司勞動關係劃上一個完美的句號。

公司自開據離職證明並交由勞動者後,即證明勞動者給公司再無任何勞動關係,再無任何經濟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再無任何瓜葛。

這紙證明公司會加蓋印章,勞動者會簽字確認,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要件,具體法律效力。這紙證明是對公司的保護,也是對勞動者自身的保護。

02.給下家公司也是交上一份放心的承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你向下家公司提供你在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除證明你現在是自由人外,同時告訴下家公司,對你的錄用不會給公司帶來其它麻煩與或者法律風險。

03.題主擔心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公司與個人的想法是一樣的,都希望好聚好散,都希望彼此記得對方的好,畢竟公司開門做生意,都秉持和氣生財的原則。而個人也希望來得瀟灑走得灑脫,所以離職證明上公司一般都不會為難勞動者,當然個人也希望見好就收,畢竟後期可能還面臨背景調查,雙方都還有進一步的需要。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一般情況都具有積極的作用,不會出現題主所擔心的現象發生。如果勞動者離職時與用人單位把關係搞得很糟糕,或者說因個人出現重大失誤被開除等,那就真的有可能,這樣只寄希望 於公司開恩。同時也通過側面說明一個問題,很多時間給自己的單位不要任性而為,畢竟還有可能面臨後期背調需要。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如果大家有什麼更好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謝謝!

如果大家認同我的觀點,請大家【關注】我吧!


荷在職場


不會!解除勞動合同,只是代表你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結束,並不能代表你個人在公司的表現。除非公司非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即離職證明)上寫上負面(對你不利)的離職原因。例如:因犯什麼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解除勞動合同等等。

一張離職證明,只是死物。人的一生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努力奮鬥,知錯就改,堅定不移走正道,沒人能毀得了你的一生。


Better2Better心理


現在的用工制度可以雙向選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椐該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根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即2N十1。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根椐自己的特長另找工作或者另學一門專業,世界太大了,不存在毀誰一生。誰也不可能在一個工作崗位上幹一輩子。


幸福囤


就算坐牢也不會毀一生的,太看得起那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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