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這個案件告訴你,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不是說說而已


“小米”這個案件告訴你,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不是說說而已


南京V法院


2月27日,市中院制定出臺《關於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促進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提升的十項舉措》。《十項舉措》中從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源頭和重點領域治理,嚴懲規避法律的實際侵權者三個方面強調實施“最嚴格保護”,是近幾年來中院制定的文件中強調“最嚴格保護”次數最多、力度最大的。

一次公正的判決勝過無數次說教,今天,我們請到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張斌,請他結合“小米”商標侵權案審判談談對“最嚴格保護”的理解與實務應用。

案件回放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於2010年4月21日申請註冊了“小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便攜計算機、可視電話、手提電話等,並許可給小米通訊公司使用。原告發現被告存在侵犯“小米”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在產品宣傳和推廣中使用與“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還將與“小米”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進行商品交易,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確認被告註冊和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3.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4.被告在電商平臺及官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5.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被告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某辯稱:其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前,原告的“小米”商標不具有知名度;其使用“小米生活”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其廣告宣傳、包裝與原告完全不同,不構成虛假宣傳;“小米”的中文拼音不是原告的註冊商標,其有權將“小米生活”註冊為域名並使用;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小米科技公司註冊有“小米”“MIJIA米家”以及下圖

商標,許可給小米通訊公司使用。被告全面模仿小米科技公司的商標、商品包裝、廣告宣傳語,在實體店鋪和網絡店鋪展示、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電飯煲、電磁爐等家用電器產品,短期內銷售額達七千餘萬元。原告的“小米”商標已達馳名程度,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被告銷售侵權商品的店鋪數量眾多,銷售範圍廣、數量大,產品種類多樣,銷售額巨大,許可他人使用其標識的費用和利益極為可觀;被告侵權的意圖明顯,並已實際造成混淆,具有極為明顯的惡意,情節極為惡劣,所造成的後果亦十分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被告侵權獲利數額的二倍計算,數額為55466143.2元;按被告商標許可使用費及合作生產、銷售商品的銷售額計算,商標許可使用的利潤即超1000萬元,還未考慮被控侵權商品銷售所獲利潤,兩者相加應與網絡店鋪銷售獲利相當,同樣按二倍計算,也超過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遂判決被告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奔騰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原告的“小米”商標及其小米品牌手機獲得公眾關注的方式具有一定特殊之處。直到本案二審期間,被告奔騰公司等仍在持續宣傳、銷售被控侵權商品,侵權惡意十分明顯。據此,二審法院在將賠償倍數標準調整為三倍、同時區分計算被告自營店和經銷商銷售額的基礎上,認定一審判決全額支持原告索賠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話法官

二審判決後,小編採訪了本案一審承辦法官張斌。

Q:什麼是懲罰性賠償?

A:懲罰性賠償,又稱為示範性賠償、報復性賠償,是指法院在判決的一般賠償金之外,另行判決侵權人支付的保障權利人損失的完全補償,並按照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或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為懲罰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的賠償金。社會公眾較為熟悉的“假一賠三”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在《食品安全法》《勞動合同法》和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中也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知識產權領域,《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並且在最近一次法律修改中將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從原來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所以,本案判決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Q:“小米”案件為什麼要適用懲罰性賠償?

A: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是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的:首先是“小米”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即手機上,在短時間內即吸引了大量的社會關注,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可謂廣為公眾所知悉,已達到馳名的程度;其次是原告為提起本案訴訟精心準備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在申請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域名、自己使用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等不同領域,在商品生產、包裝、宣傳、銷售等不同環節,全方位、多層次地全面模仿原告的“小米”商標,攀附“小米”商標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誤導社會公眾,使人誤以為其公司及其商品與“小米”商標存在關聯;再次,根據法律規定和實施最嚴格保護的司法政策,對於權利人的商標馳名程度高、市場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較大、顯著性較強,侵權人的侵權規模大、數量多、範圍廣、獲利巨大,侵權惡意極為明顯、情節極為惡劣,後果亦十分嚴重的情形,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我院制定出臺的《十條舉措》中也提出,對於持續時間長、地域範圍廣、規模大或者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侵權行為,依法從高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效遏制和震懾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良好法治氛圍。本案三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為明顯的惡意,情節極為惡劣,所造成的後果亦十分嚴重。因此,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在確定被告侵權獲利數額的基礎上,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全額賠償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的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司法政策和我院制定的具體舉措,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Q:侵權商品由被告公司生產和銷售,為什麼會判決個人與公司對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A:《關於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促進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提升的十項舉措》中對嚴懲規避法律的實際侵權者提出具體要求:行為人通過投資設立的公司故意、重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設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責令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與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等存在財產混同情況的,應依法判決自然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麥某系被告獨領風騷公司的原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也是另一關聯公司的控股股東,其與被告奔騰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系親屬和一致行動人,同時作為被告奔騰公司的員工並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合作協議,指定由其個人銀行賬戶收取銷售款,為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被告麥某的財產與兩被告公司的財產構成混同,亦構成侵權,所以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舉可以避免實際侵權人利用公司法人有限責任逃避責任,讓侵權者付出應有代價。

Q:本案的裁判結果有什麼現實意義?

A: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先後頒佈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說明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高度重視。南京市委市政府亦頒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創新名城建設加快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措施,我院制定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服務保障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建設的若干措施》。近期又出臺了《關於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促進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提升的十項舉措》,這正是我們落實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具體體現。本案系南京法院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又一生動實踐,體現了司法保護強度與知識產權成果的創新程度、知名度呈正相關性的裁判原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推動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提升。在當前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背景下,本案對於實現知識產權司法實踐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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