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發有法》第五期—疫情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規則

2020年1月中下旬以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形勢嚴峻,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也相繼出臺若干關於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及延期復工了通知。

隨著疫情的緩解和逐步控制,各地方的企業也逐漸復工。由於突如其來的疫情導致各企業都面臨比較大的經濟壓力,而該壓力也事關我們每個人。

可以預料的是,隨著逐步復工,各領域的訴訟案件,尤其是勞動爭議案件將會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從最高院下至基層法院,也有必要對於本次疫情所可能導致的相關案件的審判思路予以統一,便於提供司法效率。

近日,某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供各位參考之用。

為了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統一裁判尺度,指導全市法院在特殊時期正確審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輕疫情對社會經濟造成的不良影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解答意見。


《無發有法》第五期—疫情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規則


一、合同糾紛案件

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關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點,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但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應當在個案中結合合同性質、當事人預期、合同履行情況、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

2.當事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合同性質、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疫情發展過程及對合同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進行認定。通常情況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或者影響較小,合同仍可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2)疫情對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變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

(3)因疫情影響或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當事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情況區分情形予以認定:

(1)如果合同仍可繼續履行或者疫情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而僅造成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人民法院應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理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內容。

(2)如果疫情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疫情與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當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採取了避免損失擴大的合理行為等因素,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合理確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的責任以及損失的分擔。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順延工期的,如何處理?

答:建設工程確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難以開工建設,承包人請求順延工期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不可抗力情形下工期順延的約定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無相關約定的,工期應當順延。發包人、承包人就工期順延天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疫情對工程建設造成實際影響的程度合理確定應當順延的工期天數。

5.建設工程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而延誤工期所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因不可抗力延誤工期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當事人不能就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疫情對損失的影響程度、當事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是否採取了避免損失擴大的合理行為等因素合理分擔責任。具體分擔辦法可以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第17.3.2條處理。

6.開發商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如何處理?

答:開發商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原則上應予支持,但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期間應當根據開發商舉示的因疫情順延工期、延期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的證據綜合進行認定。

7.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不能使用租賃房屋、場地等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不能使用租賃房屋、場地等為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承租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本解答意見第2條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除外。

8.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不能使用租賃房屋、場地等為由請求延長租期、減免租金的,如何處理?

答:承租人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要求關停特定經營場所等原因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或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使用租賃房屋的,可以與出租人協商延長租期、減免租金。不能協商一致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延長租期、減免租金。

9.餐飲、旅遊、運輸等服務合同中,當事人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分擔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為了避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傳播和擴散,對餐飲、旅遊、運輸等服務合同的解除條件可適當予以放寬。在疫情爆發後,當事人請求解除餐飲、旅遊、運輸等服務合同的,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對於餐飲、旅遊、運輸等服務合同的提供方所遭受的損失,包括為履行合同進行準備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等,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合理進行分擔。

1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向醫療機構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如何認定醫療機構的責任?

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向醫療機構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機構能夠舉證證明已針對患者的症狀採取了適當的診療措施、診療方案無明顯過錯、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醫療條件難以診療的,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已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1.因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請求肺炎傳播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因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請求肺炎傳播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肺炎傳播者故意破壞他人防護裝備、故意以在公共區域噴口水等方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未依照政府相關部門防控要求履行防控義務造成他人感染的除外。

12.有關組織、單位採集、公佈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相關信息的,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答:街道、社區、居民點等基層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新聞宣傳單位等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法採集、公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的個人信息,系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目的而進行的合法行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提起隱私權、名譽權等訴訟,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相關組織、單位、個人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名通過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散佈他人不實信息的除外。

13.消費者以購買的口罩、防護服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的,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防護服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向消費者銷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三、勞動爭議案件

14.國務院辦公廳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上班的勞動報酬如何計付?

答: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國務院辦公廳延長春節假期屬於為了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採取的特殊防控措施,延長的假期在性質上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可以比照休息日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上述期間內上班或者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15.用人單位按照政府部門要求遲延復工、復產期間的勞動報酬如何計付?

答: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發佈了《關於我市企業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上述通知要求我市各類企業遲延復工、復產屬於政府為了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採取的緊急措施。其中2月3日-7日屬於特殊時期的停工、停業期間,勞動者基於疫情防控需要而復工、復產,或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居家辦公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但不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加班工資。未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予以衝抵。2月8日、9日屬於休息日,勞動者基於疫情防控需要而復工、復產,或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居家辦公的,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16.政府規定的遲延復工、復產期間結束後的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勞動報酬如何計付?

答:我市規定的遲延復工、復產期間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採用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輪崗輪休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並可與勞動者協商勞動報酬支付標準,但協商支付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因受疫情影響,勞動者在用完各類假期後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的生活費。

17.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報酬如何計付?

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但勞動者應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離治療或者被採取隔離措施的除外。隔離期結束後,仍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18.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以適當延期支付,但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19.遲延復工、復產期間結束後勞動者不能到崗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我市規定的遲延復工、復產期間結束後,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崗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者主張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崗的,應當由勞動者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勞動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崗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其他

2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訴訟時效有何影響?

答:當事人因政府採取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緊急措施而不能及時行使權利,或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因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21.當事人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參加訴訟的,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因政府採取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緊急措施而不能及時參加訴訟,或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因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能及時參加訴訟的,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或者中止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裁定中止訴訟。


李明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十年,在公司法務管理領域經驗豐富,較擅長公司內控治理、企業收購、企業培訓、勞動人事、應收款管理、合同審查等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範;同時對於民商事中的合同糾紛、金融借款糾紛等訴訟案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李明律師對於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根據自身實踐經驗已在多個企業成功實踐了事前防範(分解工作流程,提示法律風險,構建防範體系)—事中控制(跟進履行狀態,制定應對方案,控制法律風險)—事後補救(制定補救措施,提供解決方案,定期總結評估)的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通過多年為企業法律事務的服務,李明律師認為:事前防範>事後補救。

李明律師始終努力踐行以非訴的方式為客戶提供法律防火牆,在訴前解決爭議,為企業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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