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明星有關的同人作品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之前我們談到同人作品的時候,一般指的是後創作發表的作品使用了在先創作發表的作品中一些角色的名字,比較有名的是金庸起訴江南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金庸認為江南創作的《此間的少年》用了多個金庸武俠作品中角色的名字屬於侵權,起訴到了法院。這個案件類型比較獨特,很多人進行了研究,筆者也寫了《淺談同人作品的侵權問題》一文,研究其中涉及到的版權法律問題。肖戰這個事件發生之後,很多人使用了“同人作品”這個概念,這個概念又有了擴張。

在作品中出現他人的名字從古到今是司空見慣的,例如李白曾經寫過“吾愛孟夫子,風流天下聞”的詩句,魯迅也寫過《藤野先生》一文。當然,上面提到的兩篇文章都是真人,不是對真人名字的借用與虛構。那麼我國古典名著《西遊記》可以說是借用真人姓名進行虛構的同人作品了。在《西遊記》中借用了“玄奘”這個名字,借用了“玄奘西行”的故事,加入了四個徒弟和各種妖魔鬼怪。不但如此,很多人曾經指出《西遊記》中對於玄奘的性格特點的描寫不符合實際情況,有“醜化”的嫌疑。如果這樣來看的話,至少在文學創作上,此類利用真人姓名的某些特點、事蹟進行創作的“同人作品”倒是古已有之,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從法律上來說,涉及到真人姓名的“同人作品”分析起來並不複雜,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1、用了明星姓名的同人作品有著作權嗎?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用了明星姓名的同人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有關獨創性的要求,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以明星為主角的同人作品的也有著作權。

雖然以明星為主角的同人作品也可能涉及對明星姓名權、名譽權等的侵害問題,但是不影響其取得著作權。

其實,即使侵權的作品依然會有著作權的,不只是侵權作品。

2、涉明星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哪些權利?

使用明星姓名的作品,可能侵犯明星的姓名權。

使用明星肖像的作品,可能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在動漫作品中常見這種侵權類型。當然,這個肖像指的是臉部,而非其他部位。使用其他部位的話,一般不涉及侵犯肖像權的問題。

使用明星姓名和肖像,創作的內容含有侮辱、誹謗內容的,還可能同時侵犯明星的名譽權。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一般有侮辱和誹謗。在作品中有侮辱、誹謗的懲罰,則會造成明星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侵犯名譽權。侮辱,即直接羞辱一個人。誹謗,即通過無中生有,編造故事羞辱一個人。例如,寫小黃文。

使用明星姓名或者肖像,創作的內容爆料明星隱私的,可能同時侵犯明星的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法律鏈接:

《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同名的人很多,怎麼就判斷究竟是誰呢?如果同人作品中並未明示明星身份,而是選用化名或諧音等名字寫作,但能夠讓網友立刻聯想到這位明星,是否構成侵權?

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在判斷是否侵犯了某個明星(或者名人)權利的時候,我們要看作品中涉及的角色有無確定的指向該權利人。在判斷是否具有指向性的時候,除了名字一樣外,我們還要看該角色的性格特點、職業、人物關係以及其他典型特徵,是否能與權利人正好相符合。另外一方面,我們也要看,讀者看到這個作品的時候,是否會迅速的聯想到某個明星。

指向性特別重要。有的作品中的人名與明星重複,但是沒有指向性,大家不會想到與這個明星有什麼關係,也沒有侵權的可能性。有的文章中的人名與明星的名字未必一樣,但是通過上下文或者某些特點,指向了某個明星,則可能構成侵權。

所以,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明星的大名,但是在同人作品中使用的化名等和該明星有指向性,或者其他的特徵使讀者通過文章裡的內容可以和某個明星能夠產生聯繫的,就可能構成侵犯該明星的相關權利。

綜上,本文從法律上簡要分析了涉及到明星的同人作品侵權的問題,侵權後的法律責任無非就是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之類的,不再贅述。當然是否維權是權利人的權利,可以選擇維權,也可以選擇大人大量,一笑了之。

(趙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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