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可以作為委託人聘請律師嗎?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可以作為委託人聘請律師嗎?


顯然,在《刑事訴訟法》中僅僅規定了監護人和近親屬,“監護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對此,需要注意的是“同胞”兄弟姊妹。


那麼,除了“監護人、近親屬”以外,其他人是否就絕對不允許委託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其他親友或其所在單位代為委託的,須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朋友是可以作為委託人,但是,現實中鑑於《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屬於行業管理規範而非法律,並且該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在關於委託人範圍方面還是存在差別,實際上是擴大了委託人的範圍,而《刑事訴訟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的,因此現實中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部分看守所會以朋友並非近親屬、監護人而拒絕律師會見。而有些看守所對此要求並不嚴格,往往朋友也是可以作為委託人,但是需要徵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可以作為委託人聘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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