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知名律师呼吁:请关注在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疫情时期知名律师呼吁:请关注在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国家总体防控还是呈现出严格要求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很多地方司法机关的案件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表现在:

看守所允许律师会见的条件极为苛刻,名为允许,实为禁止;

公安机关只对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其他刑事案件先放一边;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审限一延再延,哪怕认罪认罚轻罪案件,也要用满三次延审,两次退补;

甚至有的法院放出话来,因疫情原因部分刑事案件中止审限,可是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哪有这样的中止审限情形……

上述疫情下的司法现状,已经让在押当事人及其家属焦虑万分,也让憋在家办公的律师们直呼无奈,司法机关已经在违法办案或变相超期羁押,但办案部门似乎并不在意,还理直气壮。从深层次上讲,这涉及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与平衡的问题。这在现实中产生冲突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也有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整体办案资源的有限性。特殊时期因为办案力量宏观上向某几类危害防疫秩序的案件倾斜,加之部分地区受到远程办公软硬件条件的限制,办案人员无法像平时一样工作,使得原本的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主观方面表现在“拖延症”和“嫌麻烦”观念作祟。实践中,对于非疫情有关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在与辩护人沟通时,明确表示因法院审判环节停摆,中止审限,所以案件诉过去也开不了庭,不如利用现在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退补,而不会考虑如此拖延、一退一回带来的是当事人在审前又多羁押至少两个月。其实,这样的案件甚至是事实已经完全查明的认罪认罚类案件,毫无退补的必要。这样做的“好处”是检察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保证案件的期限“合法”,但却忽视了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本价值,不惜牺牲实质合法来换取形式合法。此外,除了因为疫情而理直气壮的“拖延”外,还有就是“嫌麻烦”心理,表现在因为目前欠缺完全正常办公的条件,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解除部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又涉及走相关法律程序、隔离等问题,实在麻烦,干脆一关了之,不但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当事人也安全。

刑事诉讼法设计诉讼期间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提高诉讼工作的效率来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的刑事指控和非必要羁押的境地,这与每一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直接相关,这一最高位阶的宪法权利不能随意因外界情况的变化而处于模糊不定的状态,所以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仅应取决于办案的真实客观需要,疫情防控本身不能成为合理的限制理由。


针对这一情况,中央和地方各办案机关纷纷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进行特别安排,要求处理好办案和防控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0日下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明确指导。《指导意见》指出,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


同时,针对办案期限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从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可以解读出,最高检强调当前检察工作应以服务大局为重,防控第一,但同时明确相关案件必须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中止,各检察机关还是应当依据法定诉讼期间的规定依法办案,相关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必须以案件在客观上确有必要为原则,这与非疫情时期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启动退补程序的要求并没有任何区别,也就意味着不能仅以疫情期间工作不便为由将案件退补或予以延长。


审判机关也作出了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的相应安排,以北京为例,1月31日,北京一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审判执行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一中院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时期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同时也强调,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开庭等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予以准许。


从上述《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同样可以解读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相关办案人员特殊时期依然要坚守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实施意见》仅明确如因当事人主观原因受到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时参加诉讼活动而提出申请延期申请时,办案人员应予以允许,并未赋予办案人员主动因疫情原因而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的权力。


相关规定初衷是好的,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办案人员往往机械理解两者的关系,表现出来的是对疫情相关案件的处理十分高效,对非疫情相关案件一拖再拖,在最高检的官网可以看到,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危害防疫类案件基本可以做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地方已有多起被告身着防护服参与庭审的相关案件。


所以说,虽然疫情特殊时期的办案工作存在种种客观困难,但远没有到只能“坐以待毙”的地步,很多工作都可以通过非接触方式得以完成,如通过远程工具办案机关进行提讯、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律师会见等,这些工作既不影响防疫,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事实上,这些客观条件是完全具备的,从北京法院网公布的消息,从2月3日起,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启网上审判“云模式”。依托于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北京法院建设了视频庭审平台“北京云法庭”,开展网上“云审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健康。截至2月6日,仅仅三天时间,全市法院就依托“北京云法庭”平台共开展庭审活动78场次。

笔者认为,在疫情特殊时期,私权利相应会受到一定程度限缩、克减,但也应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度限缩,否则就容易引发社会冲突。最好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下发通知,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性指导意见。笔者强烈呼吁


第一,加快技术升级和更新,尽快普及远程视频会见、网上加密下载卷宗阅卷、云法庭在线审判等有益的尝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几类抗疫案件,应作为常规手段适用于大部分案件。现在疫情催生了很多网上办公软件,司法机关更要适应并加快推进。


第二,办案机关除非在万不得已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疫情原因滥用退补、延期审理的权力,不得非因当事人客观原因违法中止审限,变相对当事人超期羁押。


第三,律师会见,只要做好基本防护措施即可,对于部分看守所关于律师穿防护服、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的特殊要求,律师很难满足,也很难操作,不应作为硬性条件。


第四,正确理解各地看守所一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特殊限制,对于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案件,应当允许律师会见一次。因为一个案件经过退补后在事实和证据层面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这之后重新开启的审查起诉对于当事人来讲不亚于是一个新的诉讼阶段,也是一个新的案件事实,应当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就新增的证据情况及对其本人的影响进行沟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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