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審理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生產銷售茅臺、五糧液等名酒”案件

2月28日上午,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雲”開庭審理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生產銷售茅臺、五糧液等名酒”刑事案件。

滕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透露,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狄某為牟利,僱傭丁某,租用滕州市荊河街道王樓居一處民房作為生產點,租用滕州市荊河街道張劉莊居、五里屯居的三處民房作為倉庫,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五糧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包材,用購買的低檔白酒灌裝生產假冒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牌白酒並對外銷售。

2019年3月6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狄某租賃的位於滕州市荊河街道王樓居、張劉莊居、五里屯居的生產點及倉庫查獲並扣押尚未銷售的53°飛天茅臺酒430瓶、52°五糧液酒573瓶、52°五糧液1618酒117瓶、52°劍南春酒360瓶、38°劍南春酒12瓶、52°國窖1573酒162瓶、38°國窖1573酒120瓶、52°水井坊井臺酒6瓶、52°水井坊臻釀八號酒246瓶、52°洋河天之藍酒3瓶及製造假酒生產工具、包材一宗。

此次查獲假冒白酒價值194.4728萬元。經鑑定,均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狄某、丁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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