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消費維權


疫情之下,消費維權

春節假期,適逢新冠病毒肆虐。很多老百姓都擔心,生活所必需的菜價、肉價會不會水漲船高?消毒產品、防護用品會不會肆意提價?如果現實生活中遇見了哄抬物價的行為我們應該怎麼辦?國家是如何懲治哄抬物價行為的?


如何準確識別“哄抬物價”行為


由於疫情防控的需要,口罩,酒精等物資或者其他生活物資在短時間內出現供不應求,短時間內合理價格浮動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但商家在疫情期間,惡意哄抬物價,藉機非法牟利,就屬於違法行為。打好疫情防控戰,展現女性朋友巾幗風采,同“哄抬物價”違法行為作鬥爭需要我們準確識別法律意義上的“哄抬物價”行為。

(一)哄抬物價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及2020年2月1日國務院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哄抬物價行為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一是,通過散佈虛假信息推高價格。如通過虛構購進成本、虛構貨源緊張,虛構其他經營者準備提價等信息提高價格預期,散佈捏造漲價信息或者使用“嚴重缺貨”等緊迫性、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

二是,通過囤積商品、縮緊供給推高價格。如生產、批發、銷售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場,流轉至消費終端,進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積。

三是,直接或間接提高商品實際價格。如銷售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費用、收取其他費用的,以及疫情發生後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

(二)哄抬物價的認定標準

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物價大幅上漲,但不能準確界定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哄抬物價”行為時,我們可以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1、2020年1月24日之前進貨的在售和庫存商品,以2020年1月24日銷售價格為基準,漲價幅度超過30%。

2、經營企業進貨價格上漲導致銷售價格上漲,商品進銷差率大於2020年1月24日(24日未銷售的按24日之前)的進銷差率。

3、所售商品沒有或不能提供進貨發票,以2020年1月24日銷售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和進銷差率為基準,超過進銷差率或超過銷售價格30%。


發現“哄抬物價”行為後的如何維權


商品的價格關係到我們每家每戶的切身利益,當我們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和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我們要敢於挺身而出,及時制止。同時在制止無果的情況下,要保留好銷售者違法證據,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同時我們也可以藉助新聞媒體力量,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曝光違法行為,配合監管部門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違法案例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違法哄抬物價行為,堅定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下面我整理出一個違法案例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名北京市民發現廣東省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在發現商家違法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後,這名市民立即通過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進行了舉報,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介入調查,發現該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及時將線索移送到了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到2月6日廉江市檢察院對違法經營人批准逮捕。

通過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市民維權到市場監督管理局介入調查,再到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一氣呵成,極大地打擊了違法人,也切實保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當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為我們的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特殊時期也為我們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駕護航。同時希望我們姐妹中的市場從業者也要嚴格遵守市場規則,依法經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