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宣判一起疫情期間妨害公務案

平江:宣判一起疫情期間妨害公務案

在看守所審理該起疫情期間妨害公務案

湖南法院網訊 3月10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期間妨害公務案件,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在疫情防控期間,平江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防控需要決定在板江鄉過塅村與湖北省通城縣九嶺交界處的交通路口設置交通管制卡點。

2020年2月10日14時許,過塅村村民冷某某駕駛自己的一輛白色小車來到交通管制卡點,稱要外出採購麵粉,要求卡點工作人員給予放行。工作人員告知在疫情防控期間如無特殊、緊急情況不能外出,如有生活需要,物資可以由村委代為採購。冷某某見狀,遂用言語頂撞工作人員,不聽勸阻,執意將小車橫停在馬路上阻攔交通。卡點人員遂將情況向板江鄉政府工作人員報告,板江鄉政府工作人員遂向板江鄉派出所報警。

板江鄉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後立即出警。冷某某阻擋道路10餘分鐘後經人勸說駕車離開。隨後民警曹某、趙某等人趕到現場並在附近找到冷某某,民警先是對其進行思想教育,冷某某拒不承認攔路的事實,並情緒激動地叫嚷要民警拿出其攔路的證據,民警遂對其進行口頭傳喚,要求冷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冷某某拒不服從,準備離開,民警進而決定對其進行強制傳喚,冷某某繼續抗拒,並辱罵民警,叫喊“警察打人了”,引起冷某某的親屬和附近村民的圍觀和阻攔。冷某某拒不上警車,後故意躺在地上,用腳頂住車門,與民警僵持了五六分鐘,後民警趙某和協警王某、何某等人合力將冷某某抬上警車離開現場。在這過程中,冷某某腳踢執法幹警,並用手抓傷民警臉部、手部,造成兩名民警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冷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交通管制人員的管理,強行用車阻攔交通,後又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並致一名民警、一名輔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冷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且因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而犯罪,酌情應從重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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