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男生被三個女人下藥強姦,致使失去性功能,法律卻無法處罰

第二講 女性是否應當適用強姦罪?

案例分享:

2007年11月24日,16歲的男孩周小勇接到女友張某的電話,邀請他到縣城一家餐館共進晚餐。周小勇準時赴約,在場的還有女友的兩個朋友孫某和趙某。這三個女人都是30多歲的女人,她們的老公非富即貴,都是縣裡有頭有臉的人物。三人趁周小勇去上廁所的時候,把性藥放進了他的杯子裡。當週小勇回來的時候,三個女人叫他喝完了酒。之後,三人約周小勇在麻將館打麻將,和他說如果你贏了我們就給你錢,你輸了不用給錢,和我們“那個”。由於周小勇喝醉了,稀裡糊塗答應了,打了幾圈麻將一直在輸。於是周小勇在三人的要求下,不得不和她們三人“輪流作業”,時間長達兩個多小時,過度的亢奮和體力透支最終導致周小勇休克。三人緊急將他送入醫院救治,雖然保住了周小勇生命,但是卻讓他永遠失去了做男人的能力。

事後,周小勇的父母報警,但警方卻無法將該案件立案偵查。因為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認定僅限於男性強姦女性,女性無法構成此罪。之後,周小勇的家人迫於三個女人通過各種渠道給的壓力,只能和她們簽訂民事賠償協議,每人僅僅賠償周小勇2萬元。周小勇未來的人生因此可能一片昏暗,而三位施暴的女人卻沒有任何法律可以懲罰。

16歲的男生被三個女人下藥強姦,致使失去性功能,法律卻無法處罰

網絡爆料成都醉酒女當街強姦路過男子

強姦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規定是違背婦女意志,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其性交,或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犯罪主體僅為男性,女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規定女性可成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教唆犯等。

國外的法律規定:

加拿大:在1983年對強姦罪進行性司法改革,弱化了強姦罪的性別要求;

德國:在1998年出臺新版刑法規定婦女也可以成為強姦的主體;

臺灣地區:《反性自主罪臺灣章》中規定,女性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社會現狀:

1、現在的社會,大家還是普遍認為女性是弱勢群體;男人和女人發生性行為,無論自願與否,公眾普遍的觀點都是認為男人是賺到的,吃虧的永遠只有女性。

2、現實中也存在一部分男性被女性強姦的情況,但是由於女性通常使用的手段並不暴力,一般都是通過醉酒等方式,所以沒有引起公眾的關注。

16歲的男生被三個女人下藥強姦,致使失去性功能,法律卻無法處罰

女性成為直接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

(1) 從生理條件的可能性

1、根據現代性學權威的研究,男性和女性的性慾是一樣強的。男、女之間會產生強姦想法的幾率是一樣的。只是由於古代女性“三從四德”的觀念一直影響到現在,讓女性的性慾被壓抑,隨著現在社會女性的地位越來越高,這個觀念已經逐漸被打破。

2、男性在醉酒、被下藥或面對多個女性的時候也是缺少反抗能力的;尤其是現代女性的地位越來越高,在“小鮮肉”等明星的影響下,很多男性性格舉止越來越女性化,這讓女性實施強姦的可能性也越來越高。

(2) 社會危害性研究

1、男女之間平等,把男性排除在強姦對象之外,顯然對男性是不公平的。

2、現在的小孩子性成熟太早,思想卻沒這麼早成熟,很容易被成年人誘騙,但是男孩被性侵卻沒有法律來保護,應當通過相關立法,才能保護男性的權利。

16歲的男生被三個女人下藥強姦,致使失去性功能,法律卻無法處罰

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主體這個問題,在法律理論界一直討論多年,但是始終沒有得到重視。有網友認為,女性由於生理結構的原因,根本不具備實施強姦的能力,沒有必要立法。不過也有網友持不同意見,認為女性社會地位越來越高,尤其現在的90後,00後的女生越來越強勢,而男孩子性格卻向女生一樣柔弱,立法是有必要的。

現在這個提倡男女平等的時代,大家認為男性的性自由權應當被保護嗎?國家是否應當將女性列入強姦罪的主體來處罰?

針對女性強姦,是否應當立法 (單選)
0人
0%
應該,男女平等男性也有風險
0人
0%
不應該,沒必要,女性是弱勢群體
<button>投票/<button>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