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中標某項目,現在審計時,要求按9%增值稅調整合理嗎?

造價匠人


審計協審的工程諮詢公司回答你:稅費屬於政策性調整。1、如果合同寫明風險範圍包含政策性調整不予調整工程價款,則不調整稅率;2、如果合同未寫或寫風險範圍不包含政策性調整,則已開票部分按實際開票稅率計算,未開票部分按調整後的稅率計算。[吃瓜群眾][吃瓜群眾][吃瓜群眾][吃瓜群眾]


螞蟻AN


我是建築工程公司的財務經理,我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

你說的審計,應該是甲方對完工工程量的總價的結算和審核,而不是我們財務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的審計。
2017年1月中標的工程,稅率是11%。合同的價款項一定標明瞭合同的總價,不含稅價,增值稅。
如果合同只標了總價,就看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單裡的不含稅的單價是多少,總的合計不含稅的工程報價是多少。
工程項目到竣工結算時期,是核算完工量和總價的時候了。我們建築工程項目,投標和中標時的報價,一定是價稅分離的。工程完工的報價也一定價稅分離。我們用不含稅的工程結算總價減去已支付的不含稅的工程價款,就是甲方本次最終核定的應支付的不含稅工程結算價。
價和稅的完全分離,稅率的變動,對工程的不含稅造價是沒有影響的。
如果是結算的總價全部都要扣掉2%的稅率是不合理的。如果只是未結算完的工程款不含稅的造價,根據現有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就合理了。


總之,你們結算的時候,無論你之前開過了多少發票,稅率是多少,保持價不變,稅率變動,這樣才是合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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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陽汐若


這位朋友,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因增值稅稅率調整因素,合同一方進行價格談判,是合理的。但價格調整幅度不是增值稅下調稅率百分點。如案例所述增值稅稅率雖下調了兩個百分點,但建設方不能簡單地要求施工方工程造價也下調兩個百分點。

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建材增值稅稅率由17%降為16%;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由11%降為10%。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建材增值稅稅率由16%降為13%;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由10%降為9%。

增值稅稅率調整,會影響到企業的採購成本和銷售收入,進而影響到企業利潤和股東收益。所以,因增值稅稅率調整,合同一方進行價格重新談判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增值稅稅率調整價格談判,需要考慮的諸多因素:

一是既要考慮銷項影響,也要考慮進項影響;

二是既要考慮施工方採取包工包料承包方式,也要考慮施工方採取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三是既要考慮一般納稅人一般徵收模式,也要考慮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模式;

四是既要考慮一般納稅人稅率變化,也要考慮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沒有變化。

考慮到以上諸多因素,我設計的場景是:因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由11%降為9%,建設方審計工程造價,要求施工方工程造價下調2%,由施工方答辯。我想代表施工方答辯如下:

一、施工方是採取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施工方是一般納稅人採取簡易徵收方式,或者施工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採取簡易徵收方式。

施工方如是以上情況,無論是2017年中標時,還是2019年以後開票時,其繳納增值稅都會採取簡易徵收方式,徵收率為3%。建築業增值稅稅率雖下調兩個百分點,但簡易徵收率不變,仍然是3%。

這種情況,建築業增值稅率下調,對工程造價沒有影響。建設方不能要求施工方下調工程造價。

二、施工方採取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施工方是一般納稅人,採取一般徵收方式。

假設,2017年度工程中標造價是100萬元,整個工程採購建材金額為60萬元。進項發票抵扣情況是:

1、2018年5月1日前,收到20萬元建材專票,稅率是17%;

2、2019年4月1日前,收到20萬元建材專票,稅率是16%;

3、2019年4月1日後,收到20萬元建材專票,稅率是13%。

(一)先考慮銷項因素影響

計算建築業增值稅稅率下調兩個百分點,施工方工程造價相對價格提升金額:

=100/(1+9%)一100/(1+11%)

=91.74-90.09

=1.65萬元

造價相對提升率:1.65/100=1.65%

(二)再考慮進項因素影響

計算建材增值稅稅率下調,施工方建材採購成本變化:

1、按2017年工程中標一次性採購成本計算

=60/(1+17%)=51.28萬元

2、按實際分三次採購成本計算

=20/(1+17%)+20/(1+16%)+20/(1+13%)

=17.09+17.24+17.70

=52.03萬元

3、成本增長額=52.03-51.28=0.75萬元;

成本增長率=0.75/100=0.75%。

(三)銷項因素與進項因素綜合影響

工程造價可以下調幅度=1.65%-0.75%=0.9%

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施工方也找供貨方議價,要求供貨方因增值稅下調,建材價格也下調。那麼,採購成本可能不會相對增長。

工程造價下調幅度為1.65%。

三、施工方答辯綜述

(一)施工方包工不包料,採取3%增值稅簡易徵收方式,增值稅稅率下調,對其採購成本和銷售收入幾乎沒有影響,所以不能下浮工程造價。

(二)施工方包工包料,採取增值稅一般徵收方式,增值稅稅率下調,對其採購成本和銷售收入產生影響,施工方工程造價可以下浮0.9%--1.65%。

因手工寫字,書寫錯誤之處請見諒!願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老黃牛000903


直接扣減2%不合理,應以稅率下降給雙方帶來了多少利好。

比如2017年目標某工程3000萬,2017年與甲方結算了1000萬,按7%的增值稅稅率向甲方開票1000萬,2018年與甲方結算1000萬的工程款,按10%的稅率向甲方開票1000萬,2019年又與甲方結算1000萬,9%的稅率開票1000萬。

投標的時候所有結算都是按11%的稅率投標,稅率下降之後,2018年僅享受了1%的稅率下降優惠,2019年享受了2%的稅率下降優惠,2017年開票1000萬是沒有享受稅率下降的優惠的,因此,綜合下來銷項稅負下降的比例只有1%,甲方按照11%和10%的稅率取得進項稅額是可以全額抵扣。

審計時全部按2%的稅率差扣減工程款是不合理的,應當考慮工程承包方向甲方降稅之前開票金額是多少?降稅之後開票金額是多少?同工程承包方在本次稅率下降實際得到了多少稅收優惠也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不能搞一刀切,全按最低的稅率計算優惠!


老楊會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建築行業在內,全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銷售建築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財稅〔2016〕36號),2018年5月1日起建築服務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財稅〔2018〕32號),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9%(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同一家建築企業在上述三項不同稅率期間就同一建設項目提供建築服務,究竟適用哪一項稅率,目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尚無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稅收法規的規定,本人認為,同一家建築企業在上述三項不同稅率期間就同一建築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應根據建設方和施工方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按施工方提供建築服務所屬期間和在該期間按工程進度計算的工程款確定適用稅率和銷售金額。採用預收工程款的,則以收到工程款時執行的稅率為適用稅率。

詳細解讀請查看本人頭條文章。https://m.zjbyte.com/sbfp/finance/article?groupId=6796318282937795083&itemId=6796318282937795083×tamp=1582563066&article_category=stock&req_id=202002250051050100140481450963CE32&group_id=6796318282937795083


財務歲月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審計部門扣減增值稅合理與否,應視施工單位所領取工程款(進度款或結算款)開票的增值稅費率而定,如投標價的增值稅按11%來計算,施工單位進度款開票的增值稅均為11%(可能性不大),結算款增值稅也按11%計算,則審計部門不能再調整增值稅,反之則應調整,理由也很簡單:投標時稅費計算那麼多,實際交稅沒那麼多,理應按實調整,這不是單方改變合同,合同裡肯定有這個政策性調整的條款!調整時應根據不同時段的進度款所對應增值稅調整窗口期分開進行調整!


小築琴韻


如果全部沒有給業主開具11%或10%的發票,業主這麼要求是合計的,因為你當時報價是按11%報價的現在只能給對方開9%的發票,對方只能抵扣9%。你公司呢因為買的貨物材料已經按高稅率抵扣了,所以也沒有損失。反之,如果已經按報價時的稅率開票了,現在還要求按9%調整稅率就是不合理的了,只能就未開票部分按新稅率9%調整。


財稅為家


我的觀點是:在審計中應該是按當期產值計稅。承包人取得的進項稅額在減稅之前,就應該按照減稅前的稅率計取。簡而言之:減稅前完成了多少產值,該部份就應當全額計當時稅率,而不是己付工程款按當時稅率計,未付工程款按照減稅後的稅率計。比如:項目1000萬,國家降低稅率以前已完成了800萬元,則應該800萬元按照減稅前的稅率計,剩餘的200萬元按新的稅率計;若是1000萬元全部在減稅前完成了,哪應該全按照減稅前的稅率計算。有個誤區:往往是按己支付工程款來劃分,己支付工程款不是己完成產值,只是70%或者是更低。但是承包人應繳納進項稅額抵扣額卻是在己完成產值計取的。


把酒拈花生


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增值稅由11%調整到10%,再到9%,增值稅調整文件中明確了適用工程的哪個階段和調整辦法,你可以對照一下;第二方面要看你出具的建安發票的實際繳稅稅率是多少。我個人認為,如果你這個工程全部按照高稅率繳納的增值稅,那就應該增值稅調整文件執行,你多繳納的稅金就只有你自己承擔,因為你沒有吃透稅收政策,導致多交稅,損失就只有自己承擔;如果全部按低稅率繳納的增值稅,工程結算就應該按照實際繳納的低稅率執行,因為施工單位只是對稅金進行代收,而不能吃稅率差。


今秋2013


不合理。

結算價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因稅率變化調整結算價,那就不能調整結算價;如果合同有明確約定,那麼可以調整結算價。

稅款是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繳納,按照規定根據開票數額該交多少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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