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江離婚普法第二期:夫妻分居離婚之感情不合


泊江離婚普法第二期:夫妻分居離婚之感情不合

在上一期,我們講到了“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有想查看的朋友可以點擊查看!

這一期,雲南泊江律師事務所‍將會為您講解:法院支持分居離婚的“感情不合”如何界定?

一、首先,分居離婚的“感情不合”要怎麼判定?

在前一期,我們講到了夫妻分居導致離婚,法院所認可的有兩個前提:

1、是因為感情不合導致的分居;

2、分居達到2年及以上。

其中,感情不合是最重要的判定因素。

二、那麼,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要如何判定?

直觀理解,僅僅是因為沒有夫妻感情、感情不合而導致雙方分居。若其中一方舉證以下觀點,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因異地工作導致的分居;

2、因住房緊張導致的分居;

3、因子女求學等導致的分居;

4、其他不是因為感情不合導致的分居等。

三、如何舉證是因為感情不合導致的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一旦對方不承認很難舉證;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關係,加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四、“同住屋簷下”算不算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夫妻生活事實,因此無法認定為分居。

其實,“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是法官判定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其中一個因素。“清官難斷家務事”,感情的問題是外人最不好判定的,這也是起訴離婚第一次較大概率無法成功判離的原因。當然,若對方存在賭博、吸毒、酗酒、家暴等行為且屢教不改,是能最大程度得到法官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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