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譭他人商譽是怎麼界定的

詆譭他人商譽是指經營者採取捏造事實、散佈虛偽事實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詆譭,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商譽是指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社會對特定經營者的總體的積極的評價,它是經營者通過努力獲得的可為其帶來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產。

詆譭他人商譽也就是損害了他人的無形資產,從而損害了其競爭力,因此國際公約和大多數國家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範。《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情況中包括:在經營商業中利用謊言損害競爭對手的企業、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

詆譭他人商譽是怎麼界定的

詆譭他人商譽一般的幾個特徵:

詆譭他人商譽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且與被害者之間具有競爭關係。詆譭他人商譽是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的實力,使自己在競爭中處於優勢,是處於競爭目的,由此可以區別一般的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譽權和榮譽權。

行為人主管存在過錯。詆譭商譽行為是採取捏造和散佈的手段,行為人必定存在故意。而散佈者由於過失損害他人商譽的,也應承擔責任。

行為在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手段包括捏造和散佈虛假事實,不論是捏造還是散佈虛假事實,夠構成詆譭他人商譽行為。如果散佈的是真實的事實,則不能構成詆譭他人商譽。

詆譭他人商譽是怎麼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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