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你必須知道的幾個問題


結婚彩禮,你必須知道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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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由來源遠流長,在中國古代又稱納徵,為“六禮”中的第四禮。《禮記·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經此禮婚約成立

在現代社會,彩禮可以定義為: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依據習俗向對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

我國明確反對買賣婚姻或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所以理論上對於依習俗給付的彩禮,都認為是贈與行為。

焦點在於:贈與不同於索取,贈與是基於自己意願主動將財物贈與給受人,給受人對此予以接受;而索取是指給受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讓給予方給付一定財物,系給予方被動為之。那麼在實踐當中,一般如何劃分兩者的呢?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意見》,依據證據規則,將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主張返還彩禮一方,故在證據不足、待證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推定取得彩禮系接受贈與。(索取或是贈與,由給付人舉證)

結婚彩禮,你必須知道的幾個問題

接下來,今天的重點來了,要求返還彩禮的幾種具體情形的處理方式。百拓律師事務所知名離婚律師給出了自己的解答和觀點:

法條原文:《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實踐中存在當事人雙方具有婚姻的實質內容並且一方給付了彩禮但未領證,後雙方感情不和,給付方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認同的觀點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已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二、 雙方辦理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司法解釋作出如此規定,是出於以下考慮:防止一方為騙取對方的彩禮而登記結婚,後又以各種理由不與對方共同生活甚至一走了之,此條規定可以有效避免上述行為的發生或出現職業騙婚的情況。

但是在這裡我們我們要清楚何為“共同生活”?認定夫妻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1. 共同的住所

2. 夫妻間的性生活

3. 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

4. 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5. 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PS:是否“共同生活”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給彩禮的給付人,給付人必須證明已結婚登記的雙方並未共同生活。


三、 結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條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且生活困難是指給付彩禮後導致自身無多餘財產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接受彩禮一方將彩禮直接用於個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若接受彩禮方舉證證明彩禮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中,則應當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情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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