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盜竊,怎麼就成了搶劫?

明明是盜竊,怎麼就成了搶劫?

明明是盜竊,怎麼就成了搶劫?

明明是盜竊,怎麼就成了搶劫?

【主要案情】2014年5月的一天,小區突然停電。值班保安蔡某到配電室檢查時發現鬼鬼祟祟的範某。原來,範某關掉了電閘,並用老虎鉗剪斷配電室的電線,打算偷走電線,導致該小區斷電。蔡某上前抓捕,兩人相互拉扯並倒地,同時,範某用腳踹,用石頭、管鉗砸蔡某。而且範某為逃脫,張口就咬蔡某的大腿,正要逃脫時,被趕到的群眾制服了。經法醫鑑定,蔡某左上肢挫傷面積超過15平方釐米,右大腿咬傷致皮膚破損,損傷程度系輕微傷。本來是偷電線,但範某為抗拒抓捕的暴力反抗程度已達到致他人輕微傷,構成搶劫罪,最終法院判處範某有期徒刑3年。

明明是盜竊,怎麼就成了搶劫?

【案件分析】盜竊罪和搶劫罪均屬於我國刑法犯罪中的財產類犯罪,但二者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區別。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只是財產,起步刑罰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搶劫罪侵犯的對象不僅是財產還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起步刑罰標準更高,處罰更為嚴厲,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保護群眾的人身安全,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也就說盜竊、詐騙、搶奪罪這三種罪名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在刑罰理論上叫作“轉化型的搶劫罪”。一旦盜竊罪變為搶劫罪,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定罪量刑程度就大不同了。在本案中,範某為抗拒抓捕而用腳踹、用物體砸、用嘴咬都屬於當場使用暴力,符合轉化型搶劫犯的構成條件。所以範某的舉動,遭到了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明明是盜竊,怎麼就成了搶劫?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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