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拘留被辭退,單位被判賠償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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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拘留被辭退,單位被判賠償17萬!

李二毛自2008年3月起在某公司工作,任職某部門主管,月工資8000元。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二毛與朋友擼串時因停車問題與人打架鬥毆,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決定。第二天,單位得知李二毛被拘留後,召開董事會作出與李二毛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拘留期滿第二日李二毛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16.8萬元,並提交了足夠證明其月工資為8000元的證據.

用人單位辯稱李二毛身處重要崗位,因拘留而脫崗10天將導致所在部門無法運轉,進而給公司帶來損失,因此董事會作出辭退決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六款的規定,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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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

仲裁庭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拘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因此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李二毛違法解除賠償金共計16.8萬元。

敲黑板劃重點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39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很多單位由於對《勞動合同法》缺乏認識,看到39條第六款的規定就想當然的認為員工被拘留或者逮捕後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殊不知此舉蘊含巨大風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不包括勞動者被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

說明:

1、本文根據真實案件改編,為“景山說法”原創文章,歡迎個人轉發、評論,各媒體(包括自媒體)轉發請聯繫作者;

2、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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