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為6個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門都是什麼心態?

Devon000


試用期,是幾乎所有用人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用於考察勞動者是否能達到崗位要求,也讓勞動者進行評估自己是否適合這家公司的時間週期。

試用期不同於正式階段,主要是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在試用期,可能勞動者拿到的工資並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全部工資,大部分單位都會按照轉正後工資的80%、90%、或者是其他公司規定的標準進行折算。另一方面,在試用期,如果勞動者想辭職或者用人單位想勸退勞動者,也不用像轉正階段那樣,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因此,試用期和轉正後的階段,無論是從勞動者能享受到的一些權益,還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束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

試用期,並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也可以不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如果要約定,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時間長短不一樣,試用期的最長時間也會不一樣。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是少於三個月時間的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六個月是最長的試用期期限。


而為什麼有些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就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呢?

一、從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來說,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

可以約定六個月試用期的公司,那代表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最短是三年的。

而作為人力資源部,當然是為公司爭取效益最大化。讓試用期儘可能的長,從公司的角度來說,並沒有什麼壞處。試用期,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並沒有轉正以後那麼高。且員工處於試用期,也能方便公司對員工的管理。一方面,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工作上會有所顧忌;另一方面,如果是員工不合適,想勸退員工,試用期員工處理起來也比正式員工容易很多。

二、為了讓公司能全面的考察員工。

我們平常遇到的試用期期限,一般是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個月的時間,要想能全面瞭解一個員工,是比較困難的。一個月的時間,基本只夠員工熟悉完崗位的工作,並不能看出員工獨立完成的情況。而對於一些工作內容比較複雜的崗位,差不多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才能讓員工全面的瞭解崗位工作。

且大部分員工,在剛到一家公司時,工作的激情、積極性會比較高,也會比較用心,呈現出的可能並不是真實的面貌。另一種情況,對於一些不容易看到工作成效的崗位,員工短時間的表現並不能代表員工真實的工作能力。就拿銷售崗位來說,可能一個新手剛開始接觸工作時,並不會馬上有業績,但也許隨著時間的改變,員工把客戶基礎做好了以後,能慢慢的改善工作的成效,取得較好的工作業績。

因此,有些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把員工的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是為了能讓用人部門有足夠的時間考察員工,再判斷是否要轉為公司正式的員工。



三、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的用工風險。

舉個例子,一個員工,試用期的表現公司並不是那麼滿意,想要勸退員工。勸退也是需要時間進行處理的,並不是公司和員工說讓他走,員工就會乖乖的馬上走人的。如果是遇到一些員工並不是那麼配合的情況,那處理的時間會相應變長。但試用期的時間是固定在那兒的,試用期的時間一過,無論公司是否同意員工轉正,員工都會自動轉正,而要勸退一個正式的員工,會更。因此,如果試用期的時間長一點,就能避免著中國比較尷尬的情況。

因此,試用期長一點,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能減少公司的用工風險。


綜上所述,為什麼有些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會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原因有三:試用期可以為六個月,代表公司和員工簽訂的至少是三年的勞動合同,而儘可能讓試用期長一點,能節省公司的用工成本,讓公司的利益能最大化;為了能全面考察員工,有足夠長的時間可以評估;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公司的用工風險。

除以上原因以外,把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規定了最長的時間,實際操作中,靈活性會更高一些。如果用人部門在少於這個時間內,就能確定員工是符合崗位要求的,也可以申請提前轉正。相反,如果直接就把試用期約定為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需要延長員工的試用期時,就算是特殊情況。從員工的角度來說,可能會打擊到工作的積極性。從公司的角度來說,不便於對員工的管理。


淋說職場


這個一般要看,如果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有差別,一般試用期很多單位會打八折。這樣的公司試用期六個月的我基本全部拒絕了,因為這公司特麼擺明佔便宜,在員工身上佔這點基本公司都太垃圾或者老闆太垃圾,至少在我眼中是這樣,與公司規模無關。如果試用期和之後正式轉正了待遇一樣那無所謂,但是心裡也有個小折扣吧。其實試用期看出來這人行不行一個月就足夠了,一個月要是部門主管還看不出來說明這主管本身水平很垃圾。一個月不行一般大多數試用期在三個月,三個月我覺得是比較適合的。三個月可以徹底的讓公司對該員工有個充分的瞭解,同時也是讓員工對公司有個瞭解看看適不適應公司。所以三個月我覺得比較適合。六個月我個人一般不會考慮。


砼築的樓房事


謝謝您的提問,小編專注於給各位分享各種職場經驗,每日更新,跪求大家關注,下面說一下我的觀點吧。

試用期為6個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門都是什麼心態?小編經歷過這種公司,當初覺得,試用期為6個月,絕對是對企業有利對員工不利的一種操作,但我親身經歷之後,翻到覺得,還真不一定,下面分享一下我的觀點吧。

1.人力部門的心態

首先回答您的問題,作為人力資源部,將員工試用期定為6個月,意圖很明顯,拉長您的觀察期,遇到能力不行的員工,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處理,另外,對於試用期工資要打折的情況,這種操作能稍微省下一點點的成本。

小編曾入職一家初創企業,試用期半年,給我的承諾是,轉正年薪比試用期年薪多10%或者15%,這取決於我試用期的表現而定,雖說當時覺得很憋屈,但由於試用期的工資我相對滿意,所以就沒有過多的去跟HR談。

後來由於小編有更好的offer,同時經過深入瞭解,發現該初創型企業,業務還不太穩,於是毅然決然的選擇了離開,這個時候長時間的試用期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當時我工作了三個月多,我提出了離職,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早三個工作日通知公司就可以了(轉正後是1個月),於是乎我就留三天給公司做交接,HR自己安排,換來的是各種的漲薪、股權和升職承諾,希望我考慮留下,最後我給了五天他們。

試用期6個月,看似對求職者很不利,但其實對企業來說,也是埋下了不少的風險,人員的穩定性,絕對沒有試用期3個月這麼高。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如果各位看官有不一樣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補充,謝謝大家!


在廣州奮鬥的普通人


這就是典型的佔小便宜心理吧,這樣的情況在一些小企業當中很常見。

一份詭異的合同

在大學剛畢業的時候,我找到了一個小單位,之所以去那個小單位,是因為個人有一些事情沒有完成,找大公司的話人家不要,所以我必須得先去小公司磨練一下。

至於那件事是啥,就沒有必要過多解釋了,單純的來講一講,我去那個小公司,公司給我簽訂的合同吧。

公司簽訂的合同是4個月的實習期,而在4個月實習期結束之後會進行考核,如果考核通過將直接轉正,如果考核不通過,繼續4個月的實習期。

當時覺得這條規定沒啥,然後就努力工作,一直工作4個月,在這4個月裡我不能說我的業績排名第一吧,最後這兩個月我的業績的確比公司絕大多數人都要優秀。

但是沒有想到的是4個月之後公司領導告訴我:你的實習期結果不合格,還需要再來4個月的實習期。

當時我一下子就炸了,然後指著他的鼻子說:你知道嗎?如果我再接著來4個月的實習期的話,你就已經違反了勞動保護法。

因為那個時候比較年輕,再加上自己的一些過激言行,直接離開了這家企業,也沒有索要對應的賠償,至今想一想萬幸自己離開那家企業的時間還是比較早,如果再給他工作4個月,鬼知道自己現在是什麼狀態。

來看一看企業的好與壞

我不知道其他企業是什麼樣子,我們企業實習期只有一個月,一個月之後你能留下就是留下,留不下就是留不下,一旦你留下來又主動退出的話,那就是你的事情。

而一些中等企業或者小型企業,他們會有三個月的實習期,甚至更多。針對於這一點沒有辦法講,畢竟人家又沒有觸犯法律,該多少實習期就給人家老老實實的幹就好了。

可是如果一上來就給你6個月的實習期,你就要考慮一下,這6個月之內你拿到的工資都是基本工資,甚至是基本工資的一半兒。

這樣的一個摳門企業,即便你在這家企業能夠轉正,你後期的福利怎麼辦?年終獎金又怎麼辦?這樣的企業究竟值不值得你追隨?

建議大家去找企業的時候看一看它的實習期規定,如果超過三個月就趕緊去找其他的企業吧,畢竟企業摳門對於員工來說未必是件好事。

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十年職場培養師經歷,持續輸出優質職場文化,全方位解析職場難題,希望大家關注@職場全能王!

職場全能王


我遇到過這樣的爛公司,招聘進來的人很多都幹不長,幾個月就裁掉,也不給繳納社保,公司裡面的人說這叫“大換血”,甚至公司因為要搬家還急著招聘很多人,搬完以後找各種原因就是不好把人裁掉。最主要的試用期工資低,比搬家公司省錢,這些資本家很會剝削


舸艦迷津


我覺得嘛,試用期長短更多的跟職位情況,行業情況有關係。


上上週我一位朋友的家人因為摔倒被送往醫院治療,到醫院醫生安排拍攝CT後,發現腿部骨折。因為老人家80多歲了,身體各方面機制都在下降。


我曾抽空去醫院看望過老人,身體狀況很好,老人年輕時是社區籃球隊的主將,身體底子很不錯,恢復起來也比其他同齡人快。在看望老人時,有護士前來換藥打針,於是愛說話的我老毛病又犯了!


我主動向前跟實習生小護士打招呼,瞭解之後才曉得,原來醫院的實習生要有至少8-10個月的實習經驗才有資格轉正。此外,轉正後還不一定能夠留在這所醫院,如果想留下來,得通過找熟人,找關係才行。當然不排除有小部分的護士因為科室的特殊性,以及個人的優秀表現被破格而入。但很多護士最終還是需要靠自己找醫院,找工作。


通過以上的案例可以有幾點啟發:


第一、不同行業,不同職位的工作,試用期有長短之分;
第二、試用期超過正常的時間段,並不能說明什麼,用心做事就好
第三、不排除試用期長與人力資源部門制定的制度有關,但一定是有原因的。


布賴恩·費瑟斯通豪所著的《遠見:如何規劃職業生涯3大階段》書中提出:一個人一生的職業生涯可分為三個階段,同時每個階段積累的技能各不相同,它們分別是:

一階段職場燃料:可遷移技能。

二階段職場燃料:有意義的經驗。

三階段職場燃料:持久的關係,即職業生態系統。


總之,我個人覺得,如果你打算在該行業持續發展,那麼就不需要太過在意實習期,因為很多時候,職場最終在於走的有多遠,而不在於短期內達到哪種高度。能夠長時間穩定發展的職場生涯,反而會更妥當。


善用試用期機會,為自己職場核心競爭力打下牢靠的基礎,這樣後續再發展職場優勢時,更加輕鬆。


只有當你很賣力時,才會覺得不費力。


積極的麥子:知名職場自媒體,多平臺認證優質作者,3年寫作超千篇職場文章,累積百萬字;今日頭條青雲獎,搜狗扶搖計劃獎得主,大熊會成員。每週定期分享職場妙招和個人成長故事,有料、有趣就等你來拿!


積極的麥子講職場


我是一名具有18年經驗的HR總監,請關注我,非常高興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1、作為一名人力資源管理者,首先聲明HR不對此事背鍋。6個月的試用期規定只要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期限,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簽訂6個月的試用期的公司大致分為兩種:實力較強的優秀公司和不懂勞動合同法的小公司。簽訂較長的試用期是為了保持員工的穩定性,其次公司實行的項目週期比較長,需要優秀的員工。一般情況下,這樣公司的薪資福利待遇非常不錯,對新員工的吸引力非常大。新員工考慮到公司綜合實力,願意簽訂包含6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其次是一些小公司的老闆或偽HR根本不懂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更不瞭解的是,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保,否則也是違法行為。結果造成公司招人難、留人難。

3、試用期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無論應聘者還是公司,都需要了解和執行。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轉發。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願你好2018


你好,目前在企業裡面還能長期實行試用期為6個月的單位不多見,除了國企及個別的大公司外,把試用期規定為6個月的企業幾乎沒有了。可以確切的說,目前的民營企業裡面,99.9%的企業沒有這麼幹,有也是非常非常少,反正我是沒見過。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確實的,只要員工的頭一次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企業確實可以依法要求員工的試用期有6個月。但在實際執行當中,像私營企業一類的,絕對不會採用最高6個月試用期,哪怕一次性籤5、6年的合同,因為員工是不會這樣乾的,試用期越長,拿的工資就越少,把員工逼急了,大不了一走了之。但像國企、央企以及有編制的事業單位,只要是被正式錄用的員工,統統都是試用期6個月,員工卻沒話說,必須按規定執行。

所以,在私企、民營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裡面,人力資源部門大多都是在替勞動者考慮的,儘可能地把員工的試用期降下去。因為實踐證明,試用期越短,員工越喜歡,越容易留下來。現在不好招人,所以減少員工的試用期也是企業的一個優惠舉措,這其實得益於大量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的努力,因為就是這些人力資源部門的人說動老闆減少試用期期限的。

就拿我們公司來說,我們公司跟員工簽訂合同的策略是,第一次籤合同,都一律籤4年的期限,第二次籤合同一律籤5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公司也可以實行6個月的試用期,但實際上我們公司對待新員工都是不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因為我們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認為,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太長了,不利於員工發揮積極性,也不符合工作崗位實情(因為絕大多數崗位一兩個月試用期就足夠了,搞太長的試用期,明顯是對員工不利且不公的)。我想,大多數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是這個想法的。

所以,你說的那些實行6個月試用期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是什麼心態,我猜測大多也是因為公司領導的態度吧。說白了就是企業裡面的人力資源部是沒有權力決定合同試用期的,都是老闆的意思,人力資源部僅僅是執行而已。如果老闆說三年以上的合同期限必須實行6個月的試用期,那麼人力資源部門的員工就算心裡不樂意,也必須執行。如果老闆說三年以上合同期限的員工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那就是員工的福祉了,人力資源部門肯定樂於執行。必須按照領導和老闆的意思執行試用期,這就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心態。

所以,企業試用期執行多長的時間,關鍵不在人力部門,在於老闆。同時,人力資源部門有義務也有必要規勸企業老闆實行更加寬鬆和靈活的試用期限。只要這樣做了,人力資源部門就是好樣的,心態自然是積極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當然不能概括所有的情況,但我是傾向於這麼認為的。


Sir聊HR


我之前工作,其中經歷了2家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很多人都不喜歡試用期太長的公司,我也一樣。如果面試的HR告訴你試用期是6個月,大家基本都會從心裡排斥這份工作。

當然這家公司可能薪資開的高,或者領導很nice,或者公司的辦公環境非常好離家很近等等其他原因,讓你勉強接受了試用期6個月。在深圳很多公司試用期是3個月,而且有些公司你表現好是可以提前轉正的,那試用期定6個月的公司會有那些貓膩呢?

1、 公司可以有更長的時間挑選你

試用期還是雙向選擇,公司選擇你,你選擇公司,有些工作不一定能在3個月之內看到你的能力和業績,可能需要5、6個月,公司為了規避需要它承擔的風險,而把這個風險強加給試用期員工。因為在試用期,公司可以以你不符合公司用人需求、能力達不到合崗位需求,終止試用,說通俗點,就是可以隨時開掉你,還不用給賠償金。

2、 公司業績波動較大的公司,利用6個月長試用期來降低公司用人成本

可能這家公司前面3個月銷售業績很好,員工忙不過來,就大量招人,但是沒想到後面3個月逐月降低,根本不需要這麼多人了,那就找藉口開掉試用期員工,節省成本。等到下一個季度,公司業務又猛增的時候,再招人,或者讓那些存活能力強的員工,完成6個月使用給你轉正。

3、 最噁心的公司,就是讓你給低工資的服務5個月

有一些套路公司,面試跟你談薪資,是基本工資+提成+年終獎,試用期基本工資只發80%,提成2-3個月發一次,年終獎給你說有3-6個月工資。你算下來覺得工資年薪也挺高的,就接受了工作。但是沒想到公司在你試用到5個月的時候,突然說你不合適,終止試用辦離職,然後你的提成、年終都沒有了。

當然這種情況,有些聰明人去勞動去投訴,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利益,但是這種噁心的無賴公司會拖著你,會找各種藉口,說合同上沒有約定提成和年終獎,什麼員工手冊上寫明瞭離職不發年終獎和提成等等,跟你扯皮,費時費力還耽誤你重新找工作。

所以,一定要避坑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當然也有一些正規的大公司,雖然試用期6個月,但是福利確實不錯的,你可以考慮,比如我待過的一家公司:

勞動合同上籤的試用期是6個月,但是試用期1-3個月發80%工資,從第4個月開始按談的工資100%發放,相當於試用期3個月。另外前3個月扣掉的20%的工資,在年終的時候跟著年終獎一起補發給你,比較良心。

綜上,試用期6個月不是完全不能選,要看它給出的其他條件是否合理,或者補充了6個月帶來的風險,如果是可以考慮。而且試用期6個月的,最好選擇那些大公司、上市公司、正規公司,小公司喜歡用6個月做一些動作和文章,風險大。


闊哥聊職場


現在試用期6個月是個普遍現象,一般很多中大型企業都是採用6個月試用期的合同形式。我是做獵頭的,坦白說,合作的很多企業都是籤6個月,但這其中操作的過程中,又有很多種模式。

為什麼現在企業愛籤6個月試用期

法律角度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按照國內企業傳統的做法,至少一般都是籤3個月試用期,而按照規定,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而企業最低又想至少在三個月試用期,籤三年內的合同籤三個月的試用期的話是不是直接就違法了?企業會幹麼?那企業何不直接籤三年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直接籤6個月也是法律支持的,何樂而不為呢?

從企業角度講,6個月給了企業更多的選擇和觀察的時間,這樣對企業也是有利的。這不是人事的主要原因,是很多老闆共同的想法,所以,某種程度上說,人事也是處在這個位置,專門來“背鍋”的,當然,在這個問題上,人事高管也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試用期6個月又有以下幾種方式。對人選來說,試用期和轉正後的最大差別,一般都是薪酬的差別。

1、試用期與轉正後的薪酬完全一樣,這種情況下,候選人一般都不太“關心”這個試用期長短,反正薪酬都一樣。一般人們找工作也不是說“我找一份工作,幹過試用期就不幹了”,所以,只要待遇一樣,試用期6個月也無所謂了,反正是計劃長乾的。

2、合同試用期6個月,前3個月薪酬打八折,然後基本都在3個月所有人都能轉正,除非不合適的,這個時候,求職者也不會太敏感和排斥這個問題,都會用“人之常情”去看待這個問題。

3、試用期6個月,轉正大部分人基本也要6個月,而且,前6個月薪酬都是打折的,這個時候,我就建議您謹慎選擇這樣的公司和平臺了,這種企業一般來說是“不太人性化”的,這就是他們的心態。

以上三種,是最典型的試用期6個月,薪酬待遇不同的三種模式。所以,看企業和HR的心態,要看具體試用期和轉正待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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