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你籤的這些協議都是無效的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較之於口頭承諾,人們往往更傾向於通過白紙黑字的約定來實現自己的目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有效的,也並非所有的承諾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為防止丈夫出軌所簽定的“忠誠協議”,為確保婚姻安全所簽訂的具有定金性質的“彩禮協議”,迫於公婆壓力所簽訂的“香火協議”這些協議都有效嗎?聽法官來給你一一解答。

為防“出軌”所籤的“夫妻忠誠協議”

作為大齡剩女的小菊通過徵婚,與曾經離異的小賈相識。經過短暫接觸,雙方彼此感覺良好,於是登記結婚。由於對婚姻缺乏安全感,並且瞭解到小賈上一次婚姻之所以破裂是因為第三者插足所致,小菊希望小賈給她一個婚姻忠誠的保證,於是在小菊的要求下,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相忠誠,如一方出軌,出軌方無權要求提出離婚,如另一方提出離婚,出軌方無權要求撫養孩子,並永世不得見孩子,並無條件地在大型報紙上刊登其出軌事蹟和對另一方的道歉聲明。協議簽訂後不久,小菊就從朋友那兒聽聞丈夫小賈與別的異性有染。某晚,小菊將小賈與另一女性捉姦在床。危機四伏的婚姻終於破裂。於是,忍無可忍的小菊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小賈按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在相關報紙上刊登出軌詳情和道歉聲明。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對於小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但對其要求小賈在相關報紙上刊登出軌詳情和道歉聲明的要求不予支持。

以案釋法 || 姑娘,你籤的這些協議都是無效的


【法官釋法】對於“忠誠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於既不違法,也沒有限制男女一方的正當權利,且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之間互負忠貞義務規定的“忠誠協議”,司法實踐中是持肯定態度的。但要注意,下列幾種“忠誠協議”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一是約定的責罰越過了法律底線和倫理道德界限,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另一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等,這些限制一方的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及其以暴力作為對另一方懲罰的相關條款無效;二是約定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懲罰內容,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則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這種約定侵犯了作為父母享有的撫養權、探望權;三是約定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社會常理,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則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或賠償青春損失費;四是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等,比如全部家當加起來也就10萬元,卻約定一方出軌則需要賠償對方100萬元,甚至1000萬元,這將面臨被認定條款無效的風險;五是在“捉姦現場”或在對方受脅迫之下,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籤,這樣會被認定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籤,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小菊與小賈簽訂的“忠誠協議”就因約定的內容限制了一方的正當權利,違背公序良俗而歸於無效。

為保婚姻所籤的“彩禮協議”

小雪與小偉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為確保雙方的婚姻無虞,在雙方父母建議下,小雪與小偉在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彩禮協議》,約定“小偉向小雪交付彩禮人民幣10萬元,如將來小雪提出離婚願退還給小偉人民幣 20 萬元;如小偉提出離婚,小雪無須退還上述款項。口說無憑,特立此據為證……注:本協議在雙方夫妻關係確立後方能生效。”雙方家長作為見證人也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後,小雪與小偉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小雪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孩子由其撫養。小偉同意離婚,但要求小雪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婚前彩禮協議》,雙倍返還彩禮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前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加之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對小雪提出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並判決婚生子由小雪撫養,小偉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對小偉提出要求小雪返還彩禮20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雙倍返還彩禮的約定無效,判決駁回了小偉要求雙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 姑娘,你籤的這些協議都是無效的


【法官釋法】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婚前彩禮協議》關於雙倍返還彩禮的約定是無效的。一是因為定金罰則不適用婚姻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定金是擔保法、合同法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定金罰則具有特定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平等主體在市場經濟往來中的財產關係,排斥身份關係。二是小偉通過約定定金協議的形式限制小菊的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

當然,“彩禮協議”的無效不能得出給付彩禮行為的無效,給付彩禮符合民事習慣,且不為法律所禁止。所以,彩禮給付行為應該有效。對於彩禮是否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小偉向小雪支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子,小偉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婚前給付彩禮給其本人或父母造成生活困難。所以,在不滿足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的返還條件的情況下,小雪不僅不用雙倍返還,而且也不用返還小偉已給付的 10 萬元。基於以上考慮,法院判決對小偉要求雙倍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為保後代所籤的“香火協議”

小麗與小強婚後不久,小麗就有了身孕。可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在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中,即將做爸爸的小強不幸遇難。小強的父母一方面陷入喪子的悲痛中,一方面擔憂小麗再婚,她腹中的胎兒難保,那可是小強唯一的一脈“香火”,沒有了兒子可不能再失去孫子。小麗同樣承受著失去丈夫的巨大痛苦,拖著2個月身孕的她,決定搬回孃家住。這個提議遭到了公婆的極力反對,小麗知道公婆的擔心,一再保證會把孩子生下來,但此時老兩口已經聽不進兒媳的話。老兩口提出小麗搬回孃家住可以,但得籤一份協議,保證將與小強的孩子生下來,如違約則要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見公婆如此執著,小麗無奈簽了協議。但一個月後,小麗卻瞞著公婆,在孃家人陪同下忍痛將腹中的“孩子”做掉了。年邁的婆婆得知了這一“噩耗”後一病不起,公公也是整日以淚洗面。手中捧著與兒媳簽下的“香火”協議,老兩口傷心欲絕,便決定到法院為討個公道,要小麗賠償違約金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婆與小麗簽訂的“香火”協議是無效的,駁回了公婆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 姑娘,你籤的這些協議都是無效的


【法官釋法】本案中,小麗的公婆與其所籤的“香火協議”,侵犯了小麗的生育權,限制了小麗的生育自由,因此是無效的。那麼何謂公民的生育權呢?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即是關於公民生育權的規定。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或者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因為生育是男女雙方共同的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3.生殖健康權。公民有權獲得生殖健康方面科學知識和信息、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權首先是一種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生,也可以選擇不生,不能強求。任何其他人(包括丈夫)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手段來強迫女性生育或禁止女性生育。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小麗的公婆以限制小麗生育權為條件所簽訂的“香火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是無效的,小麗自然也就無需向公婆支付違約金。小麗在丈夫死亡後選擇“做”掉孩子的做法,其實是對自身生育權利的一種合法處理。

撰稿人:房山法院 朱樂

聯繫人:房山法院 吳衛娟 8038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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