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擡物價,不只是缺德,更是觸犯法律

北京某藥店天價口罩被罰款300萬、鄭州某超市哄抬菜價被罰款50萬之後,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情況仍陸續在全國各地發生。被哄抬價格的物品主要是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醫療防護應急用品,以及蔬菜、水果等必備食品。以上物品全部為民生之所需,部分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發國難財,不但是趁火打劫,也帶給民眾更多的恐慌。大家紛紛譴責發國難財的奸商是見利忘義、道德淪喪,其實,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了法律。


哄抬物價,不只是缺德,更是觸犯法律

哄抬物價


我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小編提醒大家,作為商家,應當通過依法經營來賺取合法收入和利潤。疫情當前,全國人民應當團結一致克服困難。發國難財,已經突破了道德底線,不但為人所不齒、喪失信譽,更會因觸犯法律,最終得不償失。作為消費者,當發現存在不良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的現象,要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不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糾正不正之風,為疫情下的中國增加一份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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