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之所以覺得保險是騙人的,一是因為理賠難,二是因為退保損失,因為過了猶豫期退保,只能退現金價值,而保單初期的現金價值通常只有保費一半甚至更低。
那麼今天給大家講一個退保的案例!
01 真實案例
吳女士兩年前購買了一份兩全分紅型保險,年交五千多元。
不過,後來她發現這份保險並不適合她,而且分紅的數額她也很不滿意,於是想要退保。
隨後她找到當初聯繫的保險代理人,代理人看了合同告訴她,按照現金價值,只能退回3000多元。
吳女士一下子懵了,因為這份保險已經繳了兩年,加起來已經繳納了1萬多,我繳了一萬多,我也沒有出險,為啥才退給我3000多元。
代理人也沒法,只能給吳女士解釋現金價值,解釋了半天吳女士也沒聽懂。
現在這份保單是退還是不退弄的吳女士很糾結,退的原因是這份保險並不適合她,但是不退的話感覺再繼續繳費很不划算。
02 案例分析
吳女士的情況並非個案,許多人在投保時沒有考慮到自己將來的經濟情況,造成交不起保費想要退保,或是被預期收益矇蔽,對保險保障功能不重視,當實際收益與心理期望有較大出入時,就會想要退保。
但在投保初期的退保,往往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那到底什麼是保單的現金價值呢?
所謂保單的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
保險人為履行合同責任通常提存責任準備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該保單的責任準備金作為給付解約的退還金。
通俗地說,現金價值就是當我們買保險後想中途退保時,能在保險公司拿到的錢。
意思是,當我們退保的時候,保險公司不是把我們之前交的保費全部退給我們,而是退還相對應的現金價值。
那麼,現金價值到底是怎麼算的?
(1)簡單的公式理解:
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繳保費-經營成本-保險公司已經承擔了的風險保費+剩餘保費所生利息。
(2)從保費構成上理解:
眾所周知,患病率和死亡率會隨著年齡的增加而上升。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會越來越大,所以,保費理應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年增加。
但是從風險成本講,大部分被人上了年紀後,收入是減少的,如果這時候為了獲取保障,而要交更多的保費,很可能負擔不起。
所以保險公司為了避免投保人上了年齡後承受不起保費,一般會採用均衡保費的方法:將整個繳費期間應繳的保險費,“均勻”地分攤到整個交費期內;使得每年所交保險費都是固定的,不會隨年齡而不斷增加,從而降低投保人上了年紀後承擔保費的壓力。
總的來說就是年輕時“多”交一些,年老時“少”交一些,每年交的一樣多。因此在保單生效後,“多”交的保險費便“存”在了保險單上,這部分“存”起來的保險費,便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先慢慢增多,然後再逐漸減少的。
因為保單現金價值的本質是先多收取一部分保費,用來補充將來年齡大時少收取的保費,所以在保險合同到期終止時現金價值就降為 0 了。
03 好買保觀點
現金價值的具體數值,可在對應的保險條款中查詢。那麼問題來了,
什麼情況下會涉及到現金價值呢?退保:最常見的就是退保了。有時候對於產品的不瞭解,買到不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了,想要退保時,保險公司退還的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不是已繳保費。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特殊理賠情況:有些保險的特定理賠也是會賠付現金價值的。
(1)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3)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合同有效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不同保險產品裡的免責條款會有所差異,只要是符合具體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均可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現金價值就我們買長期險時,在前幾年多交給保險公司的錢,它是為年齡大了的時候提供保障用的。所以,在投保時,不妨先要一份保單的現金價值表,對照自己的經濟情況做長遠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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