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地产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案二审是什么结果?

Gennaro


对本案的二审结果我倒没那么悲观。

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在房地产领域,存在土地出让、合作开发和房屋买卖的一、二、三级市场,从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上看,是依次减弱的,商品房买卖已经属于房地产三级市场,应该更多地发挥私法自治的功能,因此法院在对本案合同效力的把握上应当是尽量促使合同有效成立和维护商品房交易安全。

本案开发商起诉前合同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由期房转化为现房,而现房销售无需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可直接进入巿场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只需认定诉争房屋为现售而非预售,那么开发商诉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预售合同无效的规定就不适用于本案了。

综上我认为二审法院定会遵循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引导树立市场经济下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积极补正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促进市场流通并维护诚信交易,断不会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助长有违诚信原则的恶意毁约行为。


锦江双鲤鱼


目前二审并没有那么快就有结果,但从法理上说如果开发商通过自己的“确认无效”行为达到了自己违约的目的并进而获取巨额利润,那么这种结果我想大众都可能无法接受。

就目前的事实来看:

1、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据此在诉讼前并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那么案涉的合同一审判令无效没有问题。但是通过李女士的陈述可知,开发商在具备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恶意拖延拒不办理预售许可,而是先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我认为倘若能够查明在诉讼前开发商是否已经具备办理预售许可的事实,即可进一步查明开发商是否涉嫌以确认无效为由达到自己实质违约的目的。

2、本案当中李女士的权益如何保障?

通过第一段的表述可以知晓:

1、开发商在售卖房屋时是知晓并认可自己确实没有预售许可证;

2、李女士主张开发商在诉讼前已经实质具备了办理预售许可的证明。

据此一旦查明在诉讼前开发商具备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的条件下,依然恶意拒不办理并诉讼至法院达到自己违约的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一旦查明是上述两个事实的情况下,那么即使案涉的合同无效,那么李女士也有权另行主张开发商因为自身的主要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赔偿自己:

  • 1、购房款;
  • 2、购房款支付时间至今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3、因为开发商的错误导致合同无效按照法院认定的错误比例赔偿李女士的损失,计算方式:(房屋现值—房屋原值)*过错比例。
最后对于本案中李女士的权益,我认为即使二审维持一审原判也还是有办法能够另行主张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对于开发商此举不诚信的行为,虽然看似合法,但是我想经过这么一遭,其商誉也是荡然无存!这样的企业我猜测走不长,更走不远。

麋鹿说法


以签订合同时没有预售证为由,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两年前已经内部认购并交付全款的购房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今年6月8日,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购房者之一李女士与开发商所签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8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二审开庭。上诉人李女士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而被上诉人开发商闻天科技实业集团请求维持原判。

李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合同有效,之前该楼盘已经具备办理预售证的相关条件,而闻天公司有意拖着不办理预售证是因为这两年西安房价大幅上涨,在办理预售证之前起诉业主,系恶意诉讼,目前该楼盘已经取得了预售证。

开发商认为,房管部门在2016年8月要求清退的,开发商一直在进行清退工作,之前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很清楚房子没有预售证,也应该知道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仍购买。

李女士则称至开发商起诉前,没有接到过退房的通知。双方围绕自己观点提交了相关证据。最后陈述时,李女士一方坚持上诉主张,但愿意在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前提下调解。被上诉人称,理论上不能适用调解,但愿意协商。至于购房者面临的巨额损失的问题,开发商认为,赔偿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法律关系,赔偿可另案起诉,闻天公司愿意配合商谈。

4个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华商网


二审怎么判,有一点要清楚表明的是此风不可长!不能让违规者获利!要予以惩处,且惩处的数额一定要让违法者付出巨大的代价,以儆效尤。在本案中,开发商在房价上涨后企图通过诉讼废约获利,法院或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这一事实予以处罚,且罚款的数额一定是超过其获利的几倍才有震慑力。从违法的程度和归责上,法院应该判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合同无效后重新购房增加支出的费用。


李伯不惊


首先要考虑的是,追究开发商无证销售的违法行为,因违反合同法,且数额巨大,要给予重罚。目的是,认定开发商的违法性质。之后,才是考虑购房合同的利益问题。因开发商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职工劳动合同照样有效,企业必须发工资),那么,再依法起诉开发商,要求维护客户利益,重新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且按照原来的价格签订。这是必须的,因为当初交易也有口头协议,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此开发商想钻法律空子,利用大众资金,捞取房价暴涨后的利益,是不可能得逞的。从哪方面都说不通。此种行径十分恶劣,是可忍孰不可忍。


狼的传说8948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判决结果要对的起人民,对的起社会!按照法官的逻辑是不是所有没证,而卖出去的,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原价赎回来!


用户6341762164019


在中国法规里,无证销售任何商品?工商部门都是处理卖家?当然销售商品房也不例外?但对买家来说既有销赃罪也有购买国家违禁品罪?不知开发商的商品房属那一样呢?关于西安新事变?我认为法院按法规判合同无效,但购房者可开发商有预谋诈骗?两年前签好合同且收足款十二套数额巨大?当然也可通过双方协商补偿购买者的损失。


邹九4


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该开发的住房是否已经调整了规划?二是该楼盘永远不再具备销售条件?三是判决是否对弱势群体有害,是否体现公平正义?如果具备销售条件而不去办理,可以视为故意违约的欺诈行为而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倍赔偿。


泰立信


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开发商能通过法律否定合同,充分说明,开发商知道合同是无效合同!!既然知道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却收了购房者的购房款,这属于合同诈骗罪!同时,由于房屋本身的价格问题,完成成交不能完成!!开发商应该赔偿三倍购房款的钱💰!!


太原百老泉纯粮酒


既然有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没有预售许可证。如果是,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涉及违反《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合同所指标的物应收归国有。不返还购房者也不返还售房方。同时涉及金额巨大应追究双方刑事责任。

1、惩戒售房者,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售房,非法吸取社会资金

2、惩戒教育买房者。这种提前买所谓楼花的行为已经变相拉高了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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