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全集》第一卷第二篇《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原文

馬恩全集第一卷第一篇是馬克思的博士論文,《德謨克利特的自然哲學和伊壁鳩魯的自然哲學的差別》。別怕。我也沒看,因為我也知道我看不懂。不過第二篇這篇就很好看了。

著名的那句:

你們讚美大自然令人賞心悅目的千姿百態和無窮無盡的豐富寶藏,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散發出和紫羅蘭一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麼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我是一個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卻命令我用嚴肅的筆調。我是一個豪放不羈的人,可是法律卻指定我用謙遜的風格。一片灰色就是這種自由所許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陽的照耀下都閃現著無窮無盡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陽,無論它照耀著多少個體,無論它照耀什麼事物,卻只准產生一種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

即出自這裡。

文章特別長,典型的馬克思雄辯色彩。但是非常值得一讀。送給所有追求自由以及網絡刪帖員。


《馬恩全集》第一卷第二篇《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原文


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

————————原文內容————————————————

我們不是那種心懷不滿的人,不會在普魯士新的書報檢查法令[38]公佈之前就聲明說:即使丹納士人帶來禮物,我還是怕他們[注:維吉爾《亞尼雅士之歌》第2部第49行。丹納士人在這裡指希臘人。——編者注]。相反,因為新的檢查令允許對已經頒佈的法律進行討論,哪怕這種討論和政府的觀點不一致,所以,我們現在就從這一檢查令本身談起。書報檢查就是官方的批評。書報檢查的標準就是批評的標準,因此,就很難把這種標準同批評分割開來,因為它們是建立在同一個基礎上的。

當然,對於檢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傾向,每個人都只能表示贊同:

“為了使新聞出版現在就能擺脫那些未經許可的、違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國王陛下曾於本月10日下詔王室內閣,明確反對使寫作活動受到各種無理的約束。國王陛下承認公正的、合乎禮貌的公眾言論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並授權我們再度責成書報檢查官切實遵守1819年10月18日書報檢查法令[39]第2條的規定。”[40]

當然!既然書報檢查是必要的,那麼公正的、自由的書報檢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這裡有一點馬上就會使人們感到有點詫異,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該法律頒佈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麼?難道這是一項由於時勢所迫而廢除了的法律嗎?看來不是,因為現在不過是“再度”責成書報檢查官必須遵守這一法律。由此可見,這一法律1842年以前一直存在,不過沒有實施罷了。正因為如此,現在才又提起它,“為了”使新聞出版“現在就”能擺脫那些未經許可的、違背陛下旨意的限制。  

儘管有了法律,但是新聞出版物到目前為止仍然受到種種未經許可的限制,這就是從上述書報檢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結論。  

上面的話是針對法律,還是針對書報檢查官呢?  

我們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說是後一種情況。在22年當中,保護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們的精神的主管機關,一直在進行非法的活動,這一機關的權力簡直比羅馬的書報檢查官還要大,因為它不僅管理個別公民的行為,而且甚至管理公眾精神的行為。在組織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機關自豪的普魯士國家裡,政府高級官員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這種一貫的不忠誠的行為,難道可能發生嗎?還是國家總是盲目地挑選最無能的人去擔任最艱鉅的職務呢?最後,也許是普魯士國家的臣民已根本不可能起來抗議這種違法的行為吧?難道普魯士的所有作者都如此愚昧無知,連與自己生存有關的法律也不知道嗎?還是他們的膽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實施這種法律呢?  

假如我們把過錯推在書報檢查官身上,那麼這不僅會敗壞他們本身的名譽,而且會敗壞普魯士國家和普魯士作者的名譽。  

況且,如果書報檢查官二十多年來一直進行無視法律的非法活動,那就會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說明新聞出版需要的是別的保證,而不是給如此不負責任的人物發出的這種一般性的指令。那就會證明書報檢查制度骨子裡隱藏著一種用任何法律都無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說書報檢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麼,為什麼還要再度求助於法律去反對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禍害呢?  

或者,也許為了造成一種改善的假象而不從本質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觀缺點歸咎於個人吧?虛偽自由主義的手法通常總是這樣的:在被迫讓步時,它就犧牲人這個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這樣就會轉移從表面看問題的公眾的注意力。  

對事物本身的憤恨就會變成對某些人的憤恨。有些人以為人一變換,事物本身也就會起變化。人們的注意力就從書報檢查制度轉移到了個別書報檢查官身上,而那一夥專看官方眼色行事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膽地反對那些不受寵幸的人,對政府卻稱頌備至。  

在我們面前還有一個困難。  

某些報紙的記者認為,書報檢查令就是新的書報檢查法令。他們錯了,不過他們的這種錯誤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書報檢查法令只應當暫時有效,即到1824年為止有效,如果不是現在的書報檢查令告訴我們上述法令從來沒有被實施過,那麼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項臨時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項過渡性措施,不過,當時規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望頒佈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檢查令卻沒有規定任何期限;其次,當時期望頒佈的是關於新聞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現在期望頒佈的則是關於書報檢查的法律。  

另一些報紙的記者則認為,這個書報檢查令是舊的書報檢查法令的翻新。檢查令本身將駁倒他們這種錯誤的看法。  

我們認為,書報檢查令是可能要頒佈的書報檢查法的精神的預示。在這一點上,我們是嚴格遵循1819年書報檢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據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對新聞出版具有同樣的作用(參看上述法令第16條第2款[41])。  

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檢查令。

“根據這一法律〈即根據第2條規定〉書報檢查不得阻撓人們對真理作嚴肅和謙遜的探討,不得使作者受到無理的約束,不得妨礙書籍在書市上自由流通。”

書報檢查不得阻撓的對真理的探討,在這裡有了更具體的規定:這就是嚴肅和謙遜的探討。這兩個規定要求探討注意的不是內容,而無寧說是內容以外的某種東西。這些規定一開始就使探討脫離了真理,並硬要它把注意力轉移到某個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討老是去注意這個由法律賦予挑剔權的第三者,難道它不是會忽視真理嗎?難道真理探討者的首要義務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東張西望嗎?假如我必須記住用指定的形式來談論事物,難道我不是會忘記談論事物本身嗎?

真理像光一樣,它很難謙遜;而且要它對誰謙遜呢?對它本身嗎?真理是檢驗它自身和謬誤的試金石[注:斯賓諾莎《倫理學》第2部分第43命題。——編者注]。那麼是對謬誤嗎?

如果謙遜是探討的特徵,那麼,這與其說是害怕謬誤的標誌,不如說是害怕真理的標誌。謙遜是使我寸步難行的絆腳石。它就是規定在探討時要對得出結論感到恐懼,它是一種對付真理的預防劑。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屬於我一個人,而為大家所有;真理佔有我,而不是我佔有真理。我只有構成我的精神個性的形式。“風格如其人。”[42]可是實際情形怎樣呢!法律允許我寫作,但是不允許我用自己的風格去寫,我只能用另一種風格去寫!我有權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須使這種面貌具有一種指定的表情!哪一個正直的人不為這種無理的要求臉紅,而寧願把自己的腦袋藏到羅馬式長袍裡去呢?至少可以預料在那長袍下面有一個丘必特的腦袋。指定的表情只不過意味著“強顏歡笑”而已。

你們讚美大自然令人賞心悅目的千姿百態和無窮無盡的豐富寶藏,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散發出和紫羅蘭一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麼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我是一個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卻命令我用嚴肅的筆調。我是一個豪放不羈的人,可是法律卻指定我用謙遜的風格。一片灰色就是這種自由所許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陽的照耀下都閃現著無窮無盡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陽,無論它照耀著多少個體,無論它照耀什麼事物,卻只准產生一種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歡樂、光明,但你們卻要使陰暗成為精神的唯一合適的表現;精神只准穿著黑色的衣服,可是花叢中卻沒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實質始終就是真理本身,而你們要把什麼東西變成精神的實質呢?謙遜。歌德說過,只有怯懦者才是謙遜的[注:歌德《總結》。——編者注],你們想把精神變成這樣的怯懦者嗎?也許,這種謙遜應該是席勒所說的那種天才的謙遜[注:席勒《論素樸的和傷感的詩》。——編者注]?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們就先要把自己的全體公民、特別是你們所有的書報檢查官都變成天才。況且,天才的謙遜當然不像文雅的語言那樣。避免使用鄉音和土語,相反,天才的謙遜恰恰在於用事物本身的鄉音和表達事物本質的土語來說話。天才的謙遜是要忘掉謙遜和不謙遜,使事物本身突現出來。精神的謙遜總的說來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質特徵去對待各種事物的那種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據特利斯屈蘭·善第所下的定義:嚴肅是肉體為掩蓋靈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種虛偽姿態[注:勞·斯特恩《特利斯屈蘭·善第先生的生平和見解》第1卷第11章。——編者注]。如果嚴肅不應當適合這個定義,如果嚴肅的意思應當是注重實際的嚴肅態度,那麼這整個規定就會失去意義。因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這就是對它採取嚴肅的態度;對不謙遜仍然採取謙遜的態度,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謙遜。

嚴肅和謙遜!這是多麼不固定的、相對的概念啊!嚴肅在哪裡結束,詼諧又從哪裡開始呢?謙遜在哪裡結束,不謙遜又從哪裡開始呢?我們的命運不得不由書報檢查官的脾氣來決定。給書報檢查官指定一種脾氣和給作者指定一種風格一樣,都是錯誤的。要是你們想在自己的美學批評中表現得徹底,你們就得禁止過分嚴肅和過分謙遜地去探討真理,因為過分的嚴肅就是最大的滑稽,過分的謙遜就是最辛辣的諷刺。

最後,這是以對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觀點為出發點的。作者的一切活動對象都被歸結為“真理”這個一般觀念。可是,同一個對象在不同的個人身上會獲得不同的反映,並使自己的各個不同方面變成同樣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質;如果我們撇開一切主觀的東西即上述情況不談,難道對象的性質不應當對探討發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響嗎?不僅探討的結果應當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結果的途徑也應當是合乎真理的。對真理的探討本身應當是真實的,真實的探討就是擴展了的真理,這種真理的各個分散環節在結果中是相互結合的。難道探討的方式不應當隨著對象而改變嗎?當對象歡笑的時候,探討卻應當擺出嚴肅的樣子;當對象令人討厭的時候,探討卻應當是謙遜的。這樣一來,你們就既損害了主體的權利,也損害了客體的權利。你們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變成了枯燥地記錄真理的裁判官。

也許不必去為這些玄妙的玩意兒傷腦筋?對真理是否乾脆就應該這樣去理解,即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討只不過是一種既多餘又麻煩的、可是由於禮節關係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看來情況差不多就是如此。因為探討一開始就被認為是一種同真理對立的東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從——嚴肅和謙遜(當然俗人對牧師應該採取這種態度)的伴隨下出現。政府的理智是國家的唯一理性;誠然,在一定的時勢下,這種理智也必須向另一種理智及其空談作某些讓步,但是到那時,後一種理智就應當意識到:別人已向它讓了步,而它本來是無權的,因此,它應當表現得謙遜而又恭順,嚴肅而又乏味。伏爾泰說過:除了乏味的體裁之外,其餘的一切體裁都是好的。[43]但在這裡,乏味的體裁卻是獨一無二的體裁,只要指出《萊茵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就足以證明這一點。既然如此,為什麼不乾脆恢復那美好的舊式的德國公文體裁呢?請隨意寫吧,可是寫出來的每一個字都必須同時是對自由的書報檢查機關的阿諛奉承之詞,而書報檢查機關也就會讓你們那既嚴肅又謙遜的言論順利通過。可千萬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識啊!

法律強調的並不是真理,而是謙遜和嚴肅。因此,一切——嚴肅,謙遜,首先是真理,都會引起懷疑,因為在這種真理的不確定的範圍背後,看來還隱藏著一種非常確定、非常可疑的真理。檢查令接著指出:

“因此,無論如何不應該按照某種心胸狹窄的、超出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來實行書報檢查。”

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法令的第2條,可是檢查令接著又援引了這個書報檢查法令的總的“精神”。要把上面的兩種規定結合起來是很容易的,因為書報檢查法令的第2條就是該法令的精神的集中體現,而它的其餘各條則是這種精神的更具體的劃分和更詳盡的規定。我們認為,對上述精神的以下幾種表述最能說明這種精神的特徵:

第7條:“科學院與各大學到目前為止所享有的免受書報檢查的自由,在今後五年內將被取消。”第10款:本臨時決議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滿之前,聯邦議會[44]應切實研究通過何種辦法才能夠實施聯邦條例[45]第18條中提出的有關新聞出版自由的各項統一規定。隨後就應該對德國境內新聞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後決定。”

有這樣一種法律,哪裡還存在新聞出版自由,它就取消這種自由,哪裡應當實行新聞出版自由,它就通過書報檢查使這種自由變成多餘的東西——這樣的法律不能認為是有利於新聞出版的。上述的第10款也乾脆承認,暫時用書報檢查法來代替聯邦條例第18條中提出的、可能有一天要實行的新聞出版自由。這種移花接木的做法至少表明,時勢要求對新聞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於不信任新聞出版界而產生的。為了替這種不得人心的做法辯解,甚至硬說這是一項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臨時措施,可是,遺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達22年之久。

從檢查令的下面一句話中我們就可以看出,檢查令是如何陷於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允許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來實行書報檢查,但另一方面又規定書報檢查應當超出這種界限:“當然,書報檢查官也可以允許人們坦率地討論國內事務。”書報檢查官可以這樣做,但不一定要這樣做,因為這不是非做不可的。僅僅這種慎重的自由主義就已經非常肯定地不僅超出了書報檢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舊的書報檢查法令,即在檢查令中引用的第2條,不僅不準坦率地討論普魯士的事務,甚至也不準坦率地討論中國的事務。檢查令這樣解釋:“凡對任何國家中存在的圖謀推翻國家制度的政黨作讚許的敘述的一切企圖,均屬於這一範圍”,即屬於破壞普魯士邦和德意志聯邦[46]其他各邦的安全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難道還允許對中國或土耳其的國內事務進行坦率的討論嗎?既然如此遙遠的情況都威脅著德意志聯邦的脆弱的安全,那麼每一句對內部事務表示不滿的話又怎能不威脅它的安全呢?

這樣一來,檢查令在自由主義方面就超出了書報檢查法令第2條的精神(超出的內容以後就會清楚,不過,既然這種超出被說成是法令第2條的結論,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懷疑的,其實檢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2條的前一半,但又責成書報檢查官按照第2條條文本身辦事),而在非自由主義方面,檢查令也同樣超出了書報檢查法令的範圍,它在對報刊的舊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書報檢查法令的第2條指出:

“它的〈書報檢查的〉目的是:與宗教的一般原則相違背的一切均應杜絕,不管個別宗教黨派和國內允許存在的教派的見解和教義如何。”

1819年,理性主義還佔統治地位,這種理論把一般的宗教理解為所謂理性的宗教。這種理性主義的觀點也就是書報檢查法令的觀點,可是這個法令太不徹底,它的目的是要保護宗教,但它的觀點卻是反宗教的。這種把宗教的一般原則同它的實際內容和規定性分割開來的做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則相牴觸的。因為每種宗教都認為,它同其他各種特殊的、虛構的宗教的區別,正在於它的特殊本質,正是由於它有這種規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的書報檢查令在它引用的第2條中省略了附加的限制條文,根據這一條文的規定,個別宗教黨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不僅如此,檢查令還作了如下的解釋:

“凡以輕佻的、敵對的方式反對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為,均不應容忍。”

舊的書報檢查法令絕口不談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個別的宗教黨派和教派區別開來。新的書報檢查令則不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還加上了某一教理幾個字。這就是我們那種已經基督教化的科學的滑稽產物!新的書報檢查令又給新聞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鎖,誰還能否認這一點呢?據說,既不能一般地反對宗教,也不能特殊地反對宗教。或者,你們也許以為,“輕佻的、敵對的”這幾個字眼已使新的鎖鏈變成了玫瑰花環吧?輕佻、敵對,說得多麼巧妙啊!“輕佻的”這個形容詞是要求公民行為端莊正派,這是一個對眾人公開的字眼,“敵對的”這個形容詞則是對書報檢查官偷偷地說的,它是“輕佻”在法律上的解釋。在檢查令中我們還能找到許多玩弄這種巧妙手法的例子:對公眾用的是一套主觀的、使人面紅耳赤的字眼,對書報檢查官用的則是另一套客觀的、使作者不禁臉色發白的字眼。蓋有封印的上諭[^47]簡直也可以用這種手法譜成樂曲了。

書報檢查令陷入了多麼令人驚奇的矛盾!只有那種不徹底的攻擊才是輕佻的,這種攻擊只針對現象的個別方面,由於它本身不夠深刻和嚴肅,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質;正是僅僅對特殊事物本身的攻擊,才是輕佻的。因此,如果禁止對一般基督教的攻擊,那麼,只有對它的輕佻的攻擊才是許可的了。相反,對宗教的一般原則,對宗教的本質,以及對特殊事物(就它是本質的表現而言)的攻擊,都是敵對的。攻擊宗教只能採取輕佻的或者敵對的方式,第三種方式是不存在的。當然,檢查令的這種不徹底性只是一種假象,因為這種不徹底性的立足點就是這樣一種假象:似乎對宗教進行某些攻擊也是許可的。但只要不帶偏見,一眼就可看出這種假象只是一種假象而已。對於宗教,既不能用敵對的方式去攻擊,也不能用輕佻的方式去攻擊,既不能一般地去攻擊,也不能特殊地去攻擊,這就是說,根本不許攻擊。

可是,如果同1819年的書報檢查法令有明顯矛盾的檢查令要給哲學方面的書刊帶上新的枷鎖,那它至少應當表現得很徹底,能使宗教方面的書刊擺脫以前理性主義的法令加在它身上的舊枷鎖。因為該法令曾宣佈書報檢查的目的也是“反對把宗教信條狂熱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亂”。新的檢查令雖然非常慎重,在自己的解釋中對這一規定隻字未提,但在引用法令第2條時仍然採納了這一規定。什麼叫作把宗教信條狂熱地搬到政治中去呢?這就是說,要讓宗教信條按其獨特的本性去決定國家,也就是說,要使宗教的特殊本質成為國家的準則。舊的書報檢查法令有權反對這種概念混亂,因為它允許批評特殊的宗教,允許批評這種宗教的特定內容。但舊法令依據的是你們自己所蔑視的、平凡而膚淺的理性主義。而你們這些甚至把國家的個別細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們這些希望建立基督教國家的人,怎麼還能夠提出要書報檢查避免這種概念混亂呢?

政治原則和基督教宗教原則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條。現在讓我們來簡單地解釋一下這種混淆。如果只談作為公認的宗教的基督教,那麼在你們國家裡就有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他們都會向國家提出同樣的要求,就像他們對國家都負有同樣的義務一樣。他們會撇開自己的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國家應該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實現。可是,你們卻想建立一個基督教國家。如果你們的國家成了一個路德派的基督教國家,那麼對天主教徒來說,這個國家就會成為一個並非他們所屬、必然會被他們當作異端教會加以屏棄的教會,成為一個內在本質同他們正相牴觸的教會。反過來也是一樣。如果你們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說成是你們國家的特殊精神,那麼你們就是從你們所受的新教的教育出發來決定什麼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雖然最近的事態已向你們表明,政府的個別官員劃不清宗教和世俗、國家和教會之間的界限,但是你們還在決定什麼是基督教國家。關於這種概念混亂,不應當由書報檢查官作出決定,而應當由外交家去談判[48]。最後,如果你們把某一種教義當作無關緊要的教義而加以屏棄,那你們所持的就是異端的觀點。假如你們把自己的國家稱為一般的基督教國家,那你們就是以委婉的方式承認它是非基督教國家。因此,要麼你們根本禁止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但是你們不願意這樣做,因為你們想使之成為國家支柱的並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對你們來說,宗教就是對現存事物的普遍肯定);要麼你們就允許把宗教狂熱地搬到政治中去,二者必居其一。讓宗教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從事政治吧,可是你們又不願意這樣做,因為在你們看來,宗教應當支持世俗的事物,但是,世俗的事物可不要受宗教支配。你們既然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那麼,企圖按照世俗的方式規定宗教在政治中應當以什麼姿態出現,這是不折不扣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誰由於宗教的衝動而想和宗教結合在一起,誰就得讓宗教在一切問題上都有決定權。或者,也許你們把宗教理解為對你們自己的無限權力和英明統治的崇拜吧?

新的書報檢查令的正統精神還以其他方式同舊的書報檢查法令的理性主義發生衝突。舊的法令把制止“損害道德和良好習俗的行為”也列為書報檢查的一項任務。檢查令則把這一處當作法令第2條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說檢查令的解釋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補充,那麼在道德方面這個解釋卻漏掉了某些東西。對道德和良好習俗的損害變成了對“禮儀、習俗和外表禮貌”的破壞。我們可以看到,作為道德的道德,作為這個世界(它受自己的規律支配)的原則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質的卻是外表的現象、警察的尊嚴和傳統的禮儀。誰該得到榮譽,就把榮譽給誰,在這裡,我們看到了真正的徹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可能承認道德是一種本身神聖的獨立領域,因為他們把道德的內在的普遍本質說成是宗教的附屬物。獨立的道德要損害宗教的普遍原則,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牴觸的。道德只承認自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則只承認自己特殊的現實的道德。因此,根據這一檢查令,書報檢查應該排斥像康德、費希特和斯賓諾莎這樣一些道德領域內的思想巨人,因為他們不信仰宗教,並且要損害禮儀、習俗和外表禮貌。所有這些道德家都是從道德和宗教之間的根本矛盾出發的,因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礎則是人類精神的他律。書報檢查制度所進行的令人討厭的革新,一方面表現為它的道德良心的減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強化;現在我們撇開這種討厭的革新不談,再來看看比較令人高興的東西——讓步。

“由此特別可以得出結論說,凡對整個國家管理機關或個別部門作出評價的作品,凡根據業已頒佈或尚待頒佈的法律的內在價值對這些法律進行討論、揭露錯誤和缺點、指出或提出改進辦法的作品,只要措辭合乎禮貌,傾向善良,就不能僅僅因為它們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絕發表。”

探討要謙遜和嚴肅,這是新檢查令和舊的書報檢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檢查令認為,措辭合乎禮貌和內容真實同樣都是不夠的。對於檢查令來說,傾向才是它的主要標準,而且是它的貫穿始終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連“傾向”這個字眼也找不到。這種傾向究竟是什麼,這一點新的檢查令隻字未提。可是,從下面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對檢查令來說,傾向是多麼重要:

“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對政府措施發表的見解,其傾向不是敵對的和惡意的,而是善意的。這就要求書報檢查官具有良好的願望和鑑別的能力,善於區別這兩種不同的情況。與此相適應,書報檢查官也必須特別注意準備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語調,一旦發現作品因感情衝動、激烈和狂妄而帶有有害的傾向,應不準其印行。”

這樣一來,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義的犧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傾向的法律,即沒有規定客觀標準的法律,是恐怖主義的法律;在羅伯斯比爾執政時期,國家在危急情況下所制定的就是這樣的法律,在羅馬皇帝們在位時期,國家在腐敗不堪的情況下所制定的也是這樣的法律。凡是不以當事人的行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實際認可。與其把我要留鬍子的想法當作剪鬍子的標準,倒不如像那位俄國沙皇[注:彼得一世。——編者注]所做的那樣,乾脆讓御用的哥薩克人把所有人的鬍子統統剪掉。

只是由於我表現自己,只是由於我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範圍。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我時所應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我的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傾向的法律不僅要懲罰我所做的,而且要懲罰我在行動以外所想的。所以,這種法律是對公民名譽的一種侮辱,是一種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我可以隨便掙扎,設法擺脫困境,但是事態決不會因此而有絲毫改變。我的生存遭到了懷疑,我的最隱秘的本質,即我的個性被看成是一種壞的個性,而且由於這種意見我要受到懲罰。法律之所以懲罰我,並不是因為我做了壞事,而是因為我沒有做壞事。其實,我之所以受到懲罰,是因為我的行為並不違法,只是由於這一點,我就迫使好心腸的、善意的法官去追究我那非常慎重、並未見諸行動的壞的思想。

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國家為它的公民頒佈的法律,而是一個黨派用來對付另一個黨派的法律。追究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這是製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進統一的法律,而一切製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動的;這不是法律,而是特權。一些人有權幹另一些人無權乾的事情,這並不是因為後者缺乏什麼客觀品質(像小孩子不會締結條約那樣),不,不是這樣,而是因為他們的善良意圖,他們的思想遭到了懷疑。即使公民起來反對國家機構,反對政府,道德的國家還是認為他們具有國家的思想。可是,在某個機關自詡為國家理性和國家道德的舉世無雙的獨佔者的社會中,在同人民根本對立因而認為自己那一套反國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標準的思想的政府中,當政集團的齷齪的良心卻臆造了一套追究傾向的法律,報復的法律,來懲罰思想,其實它不過是政府官員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無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實利的國家觀為基礎的。這些法律就是齷齪的良心的不自覺叫喊。那麼怎樣才能使這種法律付諸實施呢?這要通過一種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氣憤的手段——偵探,或者通過認為所有寫作流派都是值得懷疑的這樣一種事先協定,由此,當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屬於哪一種流派的。在追究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內容相矛盾的,頒佈這一法律的政府瘋狂地反對它本身所體現的東西,即反對那種反國家的思想,同樣,在每一種特殊的場合下,政府對自己的法律來說就好像是一個顛倒過來的世界,因為它用雙重的尺度來衡量事物。對一方是合法的東西,對另一方卻是違法的東西。政府所頒佈的法律本身就是被這些法律奉為準則的那種東西的直接對立面。

新的書報檢查令也陷入了這種自身固有的對立之中。它在指摘新聞出版界時痛斥為反國家行為的一切事情,它自己全都照幹不誤,並且以此作為書報檢查官應盡的職責,這樣,它就陷入了矛盾。

譬如,檢查令禁止作者懷疑個別人或整個階級的思想,但是同時它又允許書報檢查官把全體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兩種,分成善意的和惡意的兩種。新聞出版被剝奪了批評的權利,可是批評卻成了政府批評家的日常責任。但事情並不限於這種本末倒置。在報刊內部,反國家的因素在內容方面表現為某種特殊的東西,在形式方面則是某種普遍的東西,即要交給公眾評判的東西。

可是,現在事情顛倒過來了:現在,特殊的東西在內容方面表現為合法的東西,而反國家的東西卻表現為國家的意見,即國家法;就形式而論,反國家的因素現在表現為一種普遍光芒照不到的、遠離公開自由的發表場所而被趕進政府批評家的辦公廳裡去的特殊東西。又如,檢查令想要保護宗教,同時又破壞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則——主觀思想的神聖性和不可侵犯性。檢查令宣佈,心靈的法官是書報檢查官,而不是上帝。又如,檢查令禁止使用侮辱個別人的詞句和作出敗壞其名譽的判斷,可是它又使你們每天都忍受檢查官作出的侮辱性的、敗壞你們名譽的判斷。又如,檢查令想要消滅居心叵測或不明真相的人散佈的流言蜚語,可是,由於它把判斷從客觀內容的範圍硬搬到主觀意見或任性的範圍中去,它就迫使書報檢查官相信並轉而散佈這種流言蜚語,相信並轉而從事不明真相和居心叵測的人所進行的那種偵探活動。又如,國家的意圖不應當受到懷疑,但檢查令卻正好從懷疑國家出發。又如,好的外表不應當用來掩飾任何壞的思想,但檢查令本身就是建立在騙人的假象之上的。又如,檢查令指望增強民族感情,但它本身卻是建立在玷辱民族的觀點之上的。有人要求我們的行為合乎法律,要求我們尊重法律,同時我們又必須尊重那些把我們置於法律之外而以任性取代法的制度。我們必須絕對承認人格原則,儘管書報檢查制度有缺陷,我們還要信任書報檢查官;你們卻肆意踐踏人格原則,你們竟不根據行為來判斷人,而根據對人的行為動機的看法來判斷人。你們要求謙遜,但你們的出發點卻是極大的不謙遜,你們竟把個別官員說成是能窺見別人心靈和無所不知的人,說成是哲學家、神學家、政治家,並把他們同德爾斐城的阿波羅相提並論。你們一方面要我們把尊重不謙遜作為義務,但另一方面又禁止我們不謙遜。把類的完美硬歸之於特殊的個體,這才是真正的不謙遜。書報檢查官是特殊的個體,而新聞出版界卻構成了類。你們命令我們信任,同時又使不信任具有法律效力。你們把自己的國家制度估計得如此之高,竟認為這些制度能使軟弱無能的、平凡的人——官員成為神聖的人,能替他們把不可能的事情變為可能。可是,你們又非常不信任自己的國家機構,竟害怕私人的孤立的意見,因為你們把新聞出版界看成是私人。在你們看來,官員們在處理問題時完全沒有個人糾葛,沒有怨恨,不會感情用事,不會心胸狹窄,也沒有人類的弱點。而沒有個人糾葛的東西,思想,你們卻加以懷疑,認為其中充滿了個人的陰謀和主觀的卑鄙意圖。檢查令要求對官員階層無限信任,而它的出發點卻是對非官員階層的無限不信任。可是,為什麼我們就不應當以德報德、以怨報怨呢?為什麼我們就不應當認為這一官員階層才是值得懷疑的呢?品格也是一樣。同秘密行事的批評家的品格相比,公開說話的批評家的品格從一開始就應該受到不抱偏見的人們的更大尊敬。

凡總的說來是壞的東西就始終是壞的,不論體現它的是誰,是私人的批評家還是政府任命的批評家;不過,在後一種場合下,這種壞的東西會得到批准,並被上面認為是為在下面實現好事情所必需的東西。

追究傾向的書報檢查和書報檢查的傾向,這就是新的自由的檢查令送來的禮物。要是我們對檢查令的以下幾點規定採取某種不信任的態度,那麼誰也不會因此而指摘我們。

“凡使用侮辱個別人的詞句和作出敗壞其名譽的判斷的作品,均不得發表。”好一個不得發表!對侮辱性的、敗壞名譽的判斷作出客觀的規定,倒要比這種寬大為懷好得多。

“凡懷疑個別人的或者〈意味多深長的“或者”啊!〉整個階級的思想的作品,使用黨派名稱和進行類似人身攻擊的作品,也同樣不得發表。”可見,劃分等級、攻擊整個階級和使用黨派名稱的做法都是不能容忍的。可是,人為了要使一切東西對他來說都是存在的,他就必須像亞當那樣給它們都起個名稱;黨派名稱對政治性報刊來說則是一種必要的範疇,因為:

  “正如扎薩弗拉斯醫生所說的,  為了能醫好每一種疾病,  我們首先就得給它起一個名稱。”  [注:維蘭德《新阿馬迪斯》第2部分第17首歌第36節。——編者注]

以上這一切都屬於人身攻擊。究竟應該怎麼辦呢?攻擊個別人是不許可的;同樣,攻擊階級、一般的東西和法人也都是不許可的。國家不願意容忍(這是正確的)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擊;可是,通過“或者”這個不顯眼的詞,一般的東西也歸入人身攻擊之列。通過“或者”加進了一般的東西,而通過一個小小的“和”字,我們又終於看到,原來這裡所談的只是人身攻擊。但這就極其輕易地造成了如下的結果:既不準報刊對官員進行任何監督,也不準報刊對作為個別人組成的某一階級而存在的機構進行任何監督。

“如果書報檢查能按照這些根據1819年10月18日書報檢查法令的精神制定的指令來實行,這將為合乎禮貌的、公正的公眾言論提供足夠的活動場所;並能期望,這將引起人們對祖國利益的更大關注,從而增強他們的民族感情。”

根據這些指令辦事,就能為合乎禮貌的,即書報檢查認為是合乎禮貌的公眾言論提供非常足夠的活動場所,這一點我們是承認的;“活動場所”[注:德文“spielraum”既有“活動場所”的意思,又有“遊戲場所”的意思。——編者注]這個詞選得十分恰當,因為這種場所是為以玩把戲為樂事的報刊預備的。但公正的公眾言論是否能得到這種活動場所,公正是否能找到容身之地,那就只有讓有洞察力的讀者去判斷了。至於檢查令所表示的期望,那麼民族感情自然能夠得到增強,就像送來的繩索會增強土耳其人的民族感情一樣。可是,既謙遜又嚴肅的報刊究竟能不能引起人們對祖國利益的關注,這個問題我們交給報刊本身去解決。服用奎寧養不胖消瘦的報刊。不過,也許我們已把上述引文的意義看得太嚴重了。如果我們只把它看成是玫瑰花環上的一個釣鉤,也許會更確切地猜中它的意義。可能在這個自由主義的釣鉤上掛著一顆價格極其含糊的珠寶。讓我們更仔細地來看一下。一切都要看上下文來決定。增強人們的民族感情並引起人們對祖國利益的關注,這是前面援引的重要條文所表達的期望,現在卻悄悄地變成了一種隱藏著對我們那些可憐而虛弱的報紙施加新壓迫的命令。

“如果這樣辦,那就能指望:政治性著作和報刊也將更清楚地瞭解自己的使命,它們在獲得更豐富的材料的同時也將學會使用比較適當的語調,今後將不屑於轉載居心叵測或不明真相的記者在外國報紙上發表的那些內容貧乏的新聞,或去登載各種流言蜚語和人身攻擊的議論,以投合讀者的好奇心,——這是書報檢查無疑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制止的趨向。”

檢查令指望,如果這樣辦,政治性著作和報刊將更清楚地瞭解自己的使命,如此等等。可是,更清楚的瞭解並不是通過發號施令就能做到的;這不過是一種期待中的成果,而希望只不過是希望而已。但檢查令是非常講求實際的,它不會滿足於希望和善良的願望。善意的檢查令賦於報刊一種在今後改善自己狀況的希望作為新的優待,但同時它卻剝奪了報刊目前享有的權利。由於希望改善自身狀況,報刊失去了在目前還享有的東西。它遭到了可憐的桑喬·潘薩的命運:侍醫剝奪了他的全部食物,使他不致因消化不良而不能很好地去完成公爵交辦的任務。  

同時,我們不應當放過機會,要號召普魯士的作者學會使用這種合乎禮貌的筆法。上述引文的開頭一句就這樣指出:“如果這樣辦,那就能指望:……”一系列的規定都取決於這一冒號,譬如說:政治性著作和報刊將更清楚地瞭解自己的使命,它們將學會使用比較適當的語調,如此等等,它們將不屑於轉載外國報紙上發表的那些內容貧乏的通訊等等。所有這些規定都還是屬於希望的範圍以內的,“這是書報檢查無疑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制止的趨向”,可是,借破折號同上文連接起來的這一結束語,卻免除了書報檢查官去等待報刊得到預期改善的那種無聊任務,同時這一結束語還授權書報檢查官毫不躊躇地刪去不合他的口味的東西。截肢手術代替了內科治療。

“然而,為了接近這一目的,在批准新的報刊和新的編輯時務必謹慎行事,把報刊託付給完全正派可靠的人去主持,這些人的學術才能、地位與品格是他們的意圖嚴正、思想方式忠誠的保證。”

在開始詳細分析之前,我們先來談談總的看法。對新編輯即以後所有的編輯的批准,務必“謹慎行事”,當然,這種批准是聽憑國家當局即書報檢查機關來決定的;而舊的書報檢查法令至少在取得一定保證的情況下卻把編輯的遴選交由出版者按自己的意願處理:

“第9條。書報檢查總局有權向報紙出版者聲明,如出版者提名的編輯不堪信任,應即另聘;或者,如出版者願意留用原編輯,應為原編輯交納由我們內閣的上述各部根據書報檢查總局建議而規定的保證金。”

在新的書報檢查令中則出現了一種完全不同的深奧,可以說出現了一種精神的浪漫主義。舊的書報檢查法令要求外在的、實際的、因而也是由法律規定的保證金,只要有了這種保證金做保,就是不受歡迎的編輯也能得到任用;檢查令則剝奪了報刊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根據檢查令的規定,政府的先見之明、當局的異常謹慎和洞察能力,都應當同內在的、主觀的、不由外界決定的品質有關。可是,如果浪漫主義的不確定性、敏感的內心世界和主觀的激昂情緒都變成了下面這種純外在的現象,即外在的偶然性已不再表現為它那種實際的確定性和侷限性,而表現為某種奇妙的靈光、表現為某種虛構的深奧和壯觀,那麼,檢查令也未必能逃脫這種浪漫主義的命運。  

報刊(整個新聞業都屬於這一範圍)的編輯應當由完全正派可靠的人擔任。檢查令首先指出“學術才能”是這種完全正派可靠的品格的保證。至於書報檢查官究竟能不能具有對各種各樣學術才能作出判斷的學術才能,檢查令對這一點沒有提出絲毫懷疑。既然在普魯士有這麼一批政府所熟悉的萬能天才(每個城市裡至少有一個書報檢查官),那麼,這批博學多才的人物為什麼不以作者的身分出現呢?要是這些因人數眾多、更因博學多才而顯得聲勢浩大的官員們一旦崛起,用自己的聲勢去壓倒那些僅僅用某一種體裁寫作、而且連用這種體裁寫作的才能也未經官方驗證的可憐作者們,那麼,這就會比用書報檢查更快地消滅報刊中的一切混亂現象。這些老謀深算的、像羅馬的鵝一樣只要嘎嘎叫幾聲就可以挽救卡皮託利諾山[49]的人們,為什麼一聲也不響呢?這些人實在太剋制了。他們在學術界無聲無臭,但是政府瞭解他們。  

可是,假如這些人真正是一些哪一個國家也找不出來的人才(因為任何國家都沒有見過完全由萬能的天才和博學的才子組成的整個階級),那麼,挑選這些人才的人所具有的天才又該比他們高出多少啊!為了證明在學術界無聲無臭的官員們的確有萬能的學術才能,這些挑選者又該具有多麼神秘的法術啊!我們在這種博學多才的官僚的階梯上登得越高,接觸到的人物也就越令人驚奇。一個擁有一批完善的報刊作為支柱的國家,是不是值得把這些人才變成一批有缺點的報刊的看守人呢?使一種完善的東西淪為對付不完善的東西的工具,這樣做是不是適當呢?  

你們所任命的這種書報檢查官的人數越多,新聞出版界改進的機會就越少。你們把自己軍隊中身強力壯的漢子抽調出來,使他們成為不健康者的醫生。  

只要你們像龐培那樣跺一下腳,從政府的每一幢大廈中就會跳出一個全副武裝的帕拉斯·雅典娜來。孱弱無力的報刊在官方報刊面前就會化為烏有。只要光明出現,黑暗就會消失。讓你們的光放射出來吧,不要隱藏。我們不要有弊病的書報檢查制度,因為甚至你們自己也不相信它是十全十美的,請給我們一種完善的報刊吧,這隻要你們下一道命令就行了;幾個世紀以來中國一直在提供這種報刊的範本。  

然而,使學術才能成為報刊作者唯一的和必要的條件,這正是精神的使命,而不是保護特權,又不是要求遵守慣例,難道不是這樣嗎?難道這種條件不正是事物本身的條件,而不是特定人物的條件嗎?  

遺憾的是,書報檢查令竟打斷了我們對它的稱頌。除了學術才能這種保證之外,它還提出了地位和品格方面的保證。地位和品格!  

品格這樣緊跟著地位,就好像是從地位中派生出來的一樣。因此,我們首先就從地位談起。地位被緊緊地夾在學術才能和品格之間,使人幾乎要懷疑這種做法的居心是否純正。  

學術才能是一般要求,這是多麼明顯的自由主義啊!地位是特殊的要求,這是多麼明顯的非自由主義啊!把學術才能同地位扯在一起,這又是多麼虛偽的自由主義啊!既然學術才能和品格都是極其不確定的東西,相反,地位卻是一種極其確定的東西;那麼,我們為什麼不可以得出結論說,根據必然的邏輯規律,不確定的東西要依賴確定的東西,並從它那裡得到支持和內容呢?由此可見,如果書報檢查官在解釋檢查令時說,地位是學術才能和品格藉以在社會中表現出來的外在形式,尤其因為書報檢查官本身的職位就保證他們的這種觀點就是國家的觀點,難道這樣一來他們就算是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嗎?而不這樣解釋,至少下面的一些問題就根本無法理解:為什麼學術才能和品格還不能作為作者的充分的保證呢?為什麼地位是第三個必要的保證呢?可是,如果書報檢查官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如果這些保證之間很少有聯繫,或者甚至從來互不相干,那他們又應該怎樣進行選擇呢?可是,選擇是少不了的,因為總得有人來擔任報紙和雜誌的編輯工作啊!書報檢查官可能認為,沒有地位保障的學術才能和品格都是成問題的,因為它們都是不確定的。而且,學術才能和品格離開地位而單獨存在,這當然會使他們感到奇怪。相反,要是有了地位,書報檢查官是不是還可以對品格和學問表示懷疑呢?在這種場合,書報檢查官更多的是相信他們自己,而不是國家的判斷;在相反的場合,他們更多的也是相信作者,而不是國家。難道書報檢查官會這樣不識事體、居心不良嗎?當然,不能這樣設想,而且,肯定誰也沒有這樣設想。因為遇到疑難時,地位是決定性的標準,所以總的說來,它也就是絕對地起決定作用的東西。  

因此,如果說過去檢查令是由於自己的正統信仰而同書報檢查法令發生衝突,那麼現在它則是由於自己的浪漫主義而同書報檢查法令發生衝突,因為浪漫主義同時始終是帶有傾向的詩歌。保證金這種實際的真正保證變成了一種觀念上的保證,而這種觀念上的保證又變成了一種具有神奇的虛構的意義的、完全現實的個人的地位。保證的意義也起了同樣的變化。現在已不是由出版者來選擇那種需要他向當局擔保的編輯,而是由當局替他選擇向當局本身擔保的編輯了。舊法令關心的是由出版者的保證金作保的編輯的工作;新檢查令則不談編輯的工作,而只談編輯的身分;它要求的是體現為身分的特定的個性,而出版者的保證金就應當使它獲得這種個性。新的檢查令像舊的法令一樣,也具有外在的性質。不過,舊的法令按照自己的本性宣佈了某種實際上確定的東西並對它加以限制,而檢查令則賦予純粹的偶然性以空想的精神,並以普遍性的激情宣佈了某種純粹個人的東西。  

但是,如果說浪漫主義的檢查令在編輯問題上使最外在的確定性具有最親切的不確定性的語調,那麼,它在書報檢查官問題上就使最曖昧的不確定性具有法律上的確定性的語調。

“在任命書報檢查官時也應採取同樣謹慎的態度,務使書報檢查官一職確由那些經證明思想可靠和能力合格的人去擔任,即由完全無愧於該職務所要求的那種光榮的信任的人去擔任;這種人既慎重,又有洞察力,他們善於區別事物的形式與本質,當作品的內容與傾向本身已證實沒有必要加以懷疑時,他們又善於十分得體地拋開懷疑。”

在這裡,不再談向作者要求的那種地位和品格,而是提出經證明思想可靠,因為地位本來就有了。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向作者要求的是學術才能,而向書報檢查官要求的則是不附加任何規定的能力。除了政治問題以外,全部貫串著理性主義精神的舊法令,在第3條中要求的是“有學術修養的”、甚至是“開明的”書報檢查官。在檢查令中,這兩個附加語都不見了,同時,它向書報檢查官要求的並不是如人們所理解的那種特定的、已發展並變成了實際能力的作者的才能,而是才能的萌芽即一般的能力。由此可見,才能的萌芽對現實的才能應起書報檢查官的作用,雖然按照事物的本性來說,它們之間的關係分明應該是顛倒過來的。最後,我們在這裡順便提一下,對書報檢查官能力的實際內容並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因而這種能力的性質當然是模稜兩可的。

其次,書報檢查官一職應由“完全無愧於該職務所要求的那種光榮的信任”的人去擔任。這種規定強調必須選擇受人信任的人去擔任書報檢查官的職務,即認為這種人要完全無愧於(將會無愧於?)別人寄予的那種光榮的信任(而且是完全的信任);關於這種累贅而虛偽的規定,就用不著詳細分析了。

最後,書報檢查官應當是這樣的人:“這種人既慎重,又有洞察力,他們善於區別事物的形式與本質,當作品的內容與傾向本身已證實沒有必要加以懷疑時,他們又善於十分得體地拋開懷疑。”

可是恰恰相反,檢查令在前面卻是這樣規定的:

“與此相適應〈即與追究傾向相適應〉,書報檢查官也必須特別注意準備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語調,一旦發現作品因感情衝動、激烈和狂妄而帶有有害的傾向,應不準其印行。”

這樣一來,書報檢查官就必須時而根據形式去判斷傾向,時而又根據傾向去判斷形式。如果說作為檢查書報標準的內容以前就已經完全消失,那麼現在形式也正在消失中。只要傾向是好的,形式的缺陷就無關緊要了。即使作品並不十分嚴肅和謙遜,即使它們看起來感情衝動、激烈和狂妄,也沒有關係,——誰會害怕這種粗糙的外表呢?必須善於把形式和本質區別開來。因此,規定的任何外表必然都被拋棄,而檢查令最終必然是完全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因為用以辨別傾向的一切東西,反倒要由傾向來確定,而且反倒要用傾向來辨別。愛國者的激烈就是一種神聖的熱情,他們的感情衝動就是一種戀人的激情,他們的狂妄就是一種自我犧牲的忠誠,這種忠誠是無限的,因而不可能是溫和的。  

所有的客觀標準都已消失了,人身關係成了關鍵,能稱之為保證的只有書報檢查官的得體的處事方式。那麼書報檢查官能違反什麼呢?能違反得體的處事方式。而處事不得體並不是犯罪。作者的什麼東西遭到了威脅呢?他們的生存。哪一個國家曾經讓個別官員的得體的處事方式來決定整個階級的生存呢?  

我再說一遍:所有的客觀標準都已消失了。從作者方面來說,傾向是向他們要求的和給他們規定的最後內容。傾向作為一種無定形的意見,在這裡表現為客體;傾向作為一種主體,作為關於意見的意見,則被歸結為書報檢查官的得體的處事方式,而且是他們的唯一規定。  

可是,如果書報檢查官的專橫(承認獨斷意見的權利就是承認專橫的權利)是被巧妙地偽裝成客觀規定的邏輯結論,那麼檢查令則完全有意識地表現了無條件享有信任的總督府的專橫,而這種對總督的信任就是報刊的最後保證。由此可見,書報檢查的一般本質是建立在警察國家對它的官員抱有的那種虛幻而高傲的觀念之上的。公眾的智慧和良好願望被認為甚至連最簡單的事情也辦不成,而官員們則被認為是無所不能的。  

這一根本缺陷貫穿在我們的一切制度之中。譬如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在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員是超乎心理學規律之上的,而公眾則是處於這種規律之下的。不過,有缺陷的國家原則還是情有可原的,但當它不夠正直因而表現得不徹底時,那就是不可原諒的了。官員的責任想必比公眾的責任大得無可比擬,正如官員的地位比公眾高得無可比擬一樣。正是在唯有徹底性才能證明原則的正確並使它在自己的範圍內具有法的原則的地方,原則被拋棄了,也正是在這裡,採用了截然相反的原則。  

書報檢查官也就是原告、辯護人和法官三位一體的人。書報檢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負責任的。  

假如書報檢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誠然,這在還沒有客觀的書報檢查法以前是不可能的),那麼它就只可能有暫時忠誠的性質。可是,最惡劣的手段卻莫過於把書報檢查又交給書報檢查機關去評判,例如,把它又交給某一個總督或最高書報檢查委員會去評判。  

我們在報刊和書報檢查的關係方面所談的一切,同時也就說明了書報檢查同最高書報檢查機關的關係,說明了作者同最高書報檢查官的關係,雖然在這裡也插入了一箇中間環節。但這是同樣的一種關係,只是處在較高階段上而已。要使事物保持原狀,同時又企圖用更換人員的辦法使它具有另一種本質,這真是荒謬絕倫的做法。如果一個實行高壓的國家想成為忠誠的國家,那它就會自己取消自己;那樣一來,每一級都要求實行同樣的壓制和同樣的反壓制。最高書報檢查機關也必定會受到檢查。為了不致陷入這種惡性循環,人們就決定採取不忠誠的態度,於是,在第三級或第九十九級就會發生不法行為。由於官僚國家沒有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所以它力圖要把不法行為的範圍至少抬到人們看不見的高度,這樣就以為不法行為已經消失了。  

整治書報檢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辦法,就是廢除書報檢查制度,因為這種制度本身是惡劣的,可是各種制度卻比人更有力量。我們的意見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是不正確的,不過無論如何,新的檢查令終究會使普魯士的作者要麼獲得更多的現實的自由,要麼獲得更多的觀念的自由,也就是獲得更多的意識。  

當你能夠想你願意想的東西,並且能夠把你所想的東西說出來的時候,這是非常幸福的時候。

卡·馬克思寫於1842年2月初—2月10日第一次用德文發表於《德國現代哲學和政論界軼文集》1843年版第1卷署名:萊茵省一居民原文是德文中文根據《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曆史考證版第1部分 第1卷翻譯


註釋:

[37]: 《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是馬克思寫的第一篇政論文章,從此他作為革命民主主義者開始了政治活動。馬克思在這篇文章中評論的是普魯士政府於1841年12月24日頒佈的新書報檢查令。

普魯士政府在1819年曾經頒佈過關於實行書報檢查的法令。1830年七月革命後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書報檢查措施。1840年以後,普魯士自由主義反對派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要求日益強烈,為了適應政治形勢的變化,普魯士政府頒佈了新的書報檢查令。這項新法令使自由主義者產生了不切實際的幻想,以為新聞出版自由的新時代即將到來。然而新的書報檢查令只是表面上不限制作家的寫作活動,實際上它不僅保存而且還加強了反動的普魯士書報檢查制度。馬克思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就在於從政治上分析新聞出版自由的必要性和普魯士書報檢查立法的性質,從而揭露新的書報檢查令的虛偽性。

馬克思可能於1842年1月底或2月初著手寫這篇文章。1842年2月10日馬克思把它寄給阿·盧格,請他儘快登在《德國年鑑》上。盧格考慮到這篇文章根本不可能送交檢查機關,建議把它送到瑞士去出版,經馬克思同意後,該文於1843年2月在瑞士出版的《德國現代哲學和政論界軼文集》第1捲上發表。由盧格出版的這一文集(兩卷集)除了馬克思這篇文章外,還收進了路·費爾巴哈、阿·盧格、弗·科本、布·鮑威爾等人的文章。1843年3月26日和28日《曼海姆晚報》第71、72號以《追究傾向的書報檢查》為題轉載了這篇文章的部分內容。1851年,這篇文章作為首篇收入海·貝克爾在科隆出版的《卡爾·馬克思文集》第1分冊。該書出版後很快就遭到普魯士政府的查禁。——107。

[38]: 新的書報檢查法令是1841年12月10日由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下令起草、12月24日頒佈的,由負責書報檢查的內務與警務大臣,宗教事務、教育與衛生大臣以及外交大臣三人聯名簽署,於1841年12月27日首次在政府通報上公佈。1842年1月上半月,普魯士各家報紙相繼登載了這一法令。——107、139、949。

[39]: 1819年10月18日書報檢查法令即《關於應如何根據德意志聯邦今年9月20日決議實行印刷品的書報檢查的決定。自1819年10月18日起為期五年》,見《普魯士王國法令彙編》1819年柏林版第20號第224—232頁。——107、379。

[40]: 馬克思引用的這段文字可能出自《就實行書報檢查一事給王國各總督府的通令。1841年12月24日》,見1841年12月27日《普魯士王國內務管理內閣通報》(柏林)內務部辦公廳編,第2年卷第15期第332—333頁。——107、380。

[41]: 1819年書報檢查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某一作品的內容本身是違法的,那麼除此以外還要由法庭作出合乎法律的懲罰。在此,我們申明,如果在國內對邦的法律和命令進行放肆而無禮的指責和嘲諷,那就不僅僅是引起不快和不滿的問題,而且由於發表這種違法的言論本身應判處六個月至兩年監獄監禁或要塞監禁。”(《普魯士王國法令彙編》1819年柏林版第20號第232頁)。——110。

[42]: “風格如其人”是法國自然科學家喬·路·勒·布豐在1753年8月25日向法國科學院發表就職演說時說的一句名言。見布豐的《風格論》。——111。

[43]: “除了乏味的體裁之外,其餘的一切體裁都是好的。”這句話出自伏爾泰《浪子》一書的前言。體裁一詞的法文是“genre”,既有“類型”的意思,又有“體裁”的意思。伏爾泰本來是在前一種意思上使用這個詞的。——113。

[44]: 聯邦議會是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決議成立的德意志聯邦的中央機關。聯邦議會由德意志各邦的代表組成,會址設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由奧地利代表擔任主席。這一機關並不是履行中央政府職能的,它是德意志各邦政府實行反動政策的工具。在1866年普奧戰爭時期,聯邦議會和德意志聯邦一起不復存在了。——114。

[45]: 聯邦條例即《德意志聯邦條例。1815年6月8日》。根據這一條例,34個德意志邦在形式上組成了德意志聯邦,但是並沒有消除德意志的分裂狀態,各邦的獨立性及德意志諸侯的政治權力仍然得到承認。聯邦條例第18條曾許諾聯邦議會在舉行首屆會議時研究“制定有關新聞出版自由的統一規定”,但是這一許諾只是一紙空文。——114。

[46]: 德意志聯邦是1815年6月8日在維也納會議上成立的德意志各邦的聯盟,最初包括34個邦和4個自由市。聯邦既沒有統一的軍隊,也沒有財政經費,保存了封建割據的一切基本特點;德意志聯邦在1848—1849年革命時期瓦解,1850年又重新恢復。在1866年普奧戰爭期間徹底解體,後來由北德意志聯邦代替。——115、428。

[47]: 蓋有封印的上諭(1ettres de cachet)是指以法國國王名義或受法國國王委託擬定並蓋有封印的公文,憑此上諭可以不經判決就把人投入巴士底獄或其他國家監獄,甚至驅逐出境。自路易十四以來這種上諭主要被用來逮捕或放逐政敵。1789年6月23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法令廢除了這種蓋有封印的上諭。——116。

[48]: 指普魯士官員受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委託同羅馬教皇進行的談判,其目的在於調解普魯士政府和天主教教會之間的衝突。這一通常被稱作“教會糾紛”或“科隆糾紛”的衝突是由天主教徒和新教教徒通婚所生子女的宗教信仰問題而引起的。1837年11月科隆大主教因拒不服從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的要求,違背普魯士國家法律,許諾這類子女信奉天主教而以叛國罪被捕,衝突就此開始。此後,天主教教會與普魯士新教國家之間的這場爭執持續了數年之久,直到1842年5月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統治時期,經過談判才以普魯士政府向天主教教會投降而宣告結束。馬克思在1842年7月9日致盧格的信中將這一結局稱為“普魯士在全世界面前親吻教皇的鞋子”。——118、240。

[49]: 卡皮託利諾山是羅馬城中一個設有防禦工事的小丘,上面建有朱諾神殿。傳說,公元前390年,高盧人進犯羅馬,夜襲卡皮託利諾山,朱諾神殿的鵝被驚動,發出叫聲,驚醒了守衛卡皮託利諾的士兵而使羅馬城得救。——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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