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票据的终端市场,有一群中小企业主为了赚取差价,折价从票据中介处购买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这些购买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通常不大,行业称为小票或者货款票。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出台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会议纪要》中有7条关于票据审理的裁判思路。其中有一条是对民间贴现的审判分析,这一条适用于购买小票支付货款。在《会议纪要》之后审判的购买小票支付货款的票据案件很大可能性会适用《会议纪要》规定的民间贴现的规则。按照这一规则,购买小票支付货款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现分析如下:

一、购买票据支付货款属于《会议纪要》规定的民间贴现行为

《会议纪要》第101条专门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贴现的定义,《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中小企业主购买票据的行为除了受让主体不是金融机构外,其他方面都符合贴现的定义。所以在《会议纪要》中将没有贴现资质而贴现的行为定义为民间贴现。中小企业主购买票据的行为属于民间贴现。

二、购买承兑汇票行为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按照《会议纪要》的裁判思路,民间贴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既然违法,那肯定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一)购买承兑汇票持有到期的法律风险

买票人持票到期无法向承兑人、出票人及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在民间贴现违法的前提下,当买票人持票到期时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及票据追索权,也就无法向承兑人、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行使权利。只能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向卖票方行使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购买承兑汇票并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后用于支付货款的法律风险

买票人作为背书人被追索垫付票款后无法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买票支付货款时,买票方有时需要在票据上背书。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背书后后手可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前手背书人垫付后可向再前手行使票据再追索权。当买票人作为中间背书人被持票人或后手追索垫付票款后,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法院会审查票据取得的合法性。此时由于买票人的票据取得属于民间贴现,为违法行为,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再追索权。只有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向卖票方行使民事权利。

(三)接收购买的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

接收买票人购买的票据一方如与买票人存在真实的贸易合同关系,取得票据具有合法性,所以正常情况下没有大的风险。但在细节上应当要求买票人在票据上背书,这样出现风险时行使票据权利不会存在漏洞。如果买票人不在票据上背书,接收票据的人与直接前手不存在贸易关系,在取得票据上便存在瑕疵。在出现诉讼纠纷举证时,对于取得票据举证这一环节带来极大的不利。


购买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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