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利器----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利器----人身保护令

近期刘女士在又一次遭受丈夫李某的殴打后,独自居住在外并打算提出离婚,但丈夫却不知悔改,用微信及短信对刘女士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和恐吓,还在刘女士娘家周围出没,扬言刘女士胆敢离婚就杀其全家。3月2日,无法再申请人身保护令忍耐的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收到刘女士的申请后,承办法官在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后,立刻对刘女士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和刘女士本人进行沟通,核实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在查看刘女士提交的病例等证据后,认定刘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并在次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反家暴利器----人身保护令

那么什么是人身保护令?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吗?人身保护令也称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人身保护令”包括多种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或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处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可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的情节后果,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因为执行态度消极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财产或其他不利的结果。可以说 “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 “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而言是人民法院签发的阻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通俗地说,它是一道阻挡家暴的“防火墙”。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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