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國外如何“管制”食用野生動物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對食用野生動物進行了規制。那麼,國外對食用野生動物又有哪些規定值得我們借鑑呢?


根據生態安全觀考量立法


國外較少關注直接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而是將其作為漁獵法規、食品安全法規或者動物福利法規的一部分進行規制。這主要基於以下兩個原因:一是較少有吃野味的習慣;二是獲取狩獵證需要通過動物保護倫理考試,狩獵野生動物後需要報備和檢疫。


食用野生動物僅僅是引發接觸野生動物危險源的一個行為,而避免這個危險源首先需要整體性立法。一些國家根據生態平衡觀和生態文明觀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法律主要是將動物保護法改為動物福利法,合理控制野生動物數量、避免對動物的殘忍對待。通過控制野生動物的合理數量,動物種群之間獲得合理的平衡,減少危險源對人群的暴露。如果動物之間的生態被打破,那麼動物危險源之間的平衡也將被打破,所以需要法律規定人為措施進行野生動物數量的保護與控制。如果野生動物的處理不夠文明,會增大接觸野生動物危險源的機會,所以需要法律規定動物的文明處理,避免對動物的殘忍行為。


再者是根據生態安全觀全面避免危險性的野生動物接觸行為,如餵養、打獵、生態遊、遺棄有病或有傷的動物,並將這些規定彙編在一起公示,如美國紐約州便彙總了動物相關的所有規範。如此方便指引人們避免所有相關的危險源。


獵捕交易飼養持有均有規定


英國法律規定了違法獵捕、出售、飼養或持有、控制野生動物的罪行。對野生動物流通環節的管控能夠保證一旦發生感染問題,主管部門能夠快速、精確地定位病原體。同時英國有特殊的刑事行為禁令制度,如果法官認為某一行為高概率地會導致驚擾社會等後果,可以發佈禁令,違反即構成犯罪。這可以用來針對食用有較大風險的野生動物的行為。


愛爾蘭野生動物法規定,任何餐食經營者不得從無證野生動物交易者處購買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合法購買者也應留存記錄。違法者根據初犯、再犯或三次以上違反,處以相應罰款。雖然此處只針對餐飲提供者的行為,而未直接針對食用行為,但是這些允許交易的野生動物都需要經過登記與檢疫程序,在前端降低食用野生動物的安全隱患。該法還規定,部長可以出臺規章,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內禁止或控制某一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買賣。


美國規定,接受、獲取或購買任何以違反美國法律的方式進行獲取、佔有、運輸或售賣的野生動物,每次處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處罰。此處不僅打擊購買行為,而且打擊無償接受和獲取的行為。例如紐約州禁止無證獲取、運輸、佔有、參與交易禿鷹。對於美國的規定,可以將購買並食用的行為解釋為購買,將無償食用的行為解釋為接受或獲取。加州《漁獵法典》規定,任何人為了個人利益而非法獲取、佔有、購買、交換魚、鳥、哺乳動物、爬行動物、兩棲動物或其一部分的,初次處罰為5000至40000美元的罰金,或者1年以下監禁,或者並處,再犯者判處10000至50000美元的罰金,或者處1年以下監禁,或者並處。


配套措施行政手段要跟上


“管制”食用野生動物,還需要細緻立法以及完善配套措施。對於在白名單之內的野生動物或者在黑名單之外的野生動物,在涉及食品安全的問題上,要注重通過細緻立法來協調行政手段和教育措施。


歐盟2004年出臺相關條例,要求對獵物及其內臟進行檢查。當然為了維護某些打獵傳統,可以給獵人提供培訓,由獵人在現場進行初步檢查確認無異常和危害即可。歐盟各成員國可以要求更為嚴格的措施對具體風險進行考慮。


食用野生動物和打獵等歷史文化、休閒等商業利益糾纏在一起,需要統籌考慮衛生法、動物法和食品法等規範。意大利的研究認為,交易、取出內臟、剝皮時的不恰當的處理程序,以及不正確地處理來自動物的廢物都會導致風險。因此,不論野生動物的最終用途為何,都應該一視同仁,由屠宰場作為處理中心,並由官方獸醫檢視屠宰場員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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