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法」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一、隐瞒病情、缓报或者谎报疫情情况

案例:2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对外通报一起因隐瞒、谎报疫情被警方立案侦查案件。在太原市某医院长达8个半小时的就诊过程中,姚某某、冯某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有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导致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姚某忠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目前,姚某某、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问: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或隐瞒接触人员事实,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故意隐瞒病情或隐瞒接触人员事实的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讲法」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二、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

案例:1月29日的时候,舆情大量反映,12315这个投诉平台有大量的举报和投诉。30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客都超市大白菜价格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超市确实存在大白菜9.98元/千克销售的情形。

执法人员就事发当日对其他各大超市同种商品价格进行调查,其他超市均没有达到这个超市价格水平,同时对市场蔬菜批发商、商务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向西部果蔬蔬菜价格信息采集人员征询,证明当日大白菜批发价格不超过6元/公斤的事实。客都生活超市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法,2月7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客都生活超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家超市处以30万元罚款。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故意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应当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然,除此之外,上述经营者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讲法」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三、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

案例:根据石家庄公安局发布的消息称,1月3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食药安保支队接群众举报,称其购买的一批“飘安”牌口罩与飘安集团产品声明不符, 系假冒产品。食药安保支队迅速派人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线索进行核查,并于1月31日晚7时许确定了位于元氏县东正村的假冒口罩生产窝点。2月1日上午,当地市县两级公安民警联动,对制假窝点进行收网抓捕。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口罩加工厂生产线3条,设备8台,查扣“昱卓” “源美” “小狮子瑞恩”等成品口罩5万余只、辅料近200卷及大量半成品口罩。

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46岁,元氏县东张乡东正村人,于1月22日以每箱900元的价格销售假冒“飘安”药械口罩200箱(每箱1万只), 价值人民币18万元。张某等16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假冒伪劣口罩,扰乱市场秩序的,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能涉嫌构成以下罪名,但具体罪名还得看具体案件细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2020年1月24日, 宁波慈溪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编辑有“此人从武汉携带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转发"文字的照片,并被网友大量转发。经查,网民陈某(男, 23岁,四川乐山人)因与徐某生意合作分歧,怀恨在心编辑上述照片散布谣言。

该网民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慈溪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问:对于散布虚假谣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疫情当前,各种不实信息和谣言充斥着网络和自媒体,对于公民个人不要盲目跟风,要坚持不信谣不传谣,以各大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对于那些散步不是谣言,可能涉嫌的违法规定如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五、网上故意散布他人被新冠病毒感染,已被强制隔离或暴力抗法等不实信息。

案例:张某因与李某曾因在同一市场经营占摊位时发生过争执,为此一直对李某怀恨在心,疫情期间,张某认为报仇时机已到,便通过手机微信圈和行业微信群散布消息,慌称李某已被新冠病毒感染,且在相关部门到其家后,暴力抗法。

:疫情防控期间,若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可能涉嫌:(1)诽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同时,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也规定了,以网络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的,按诽谤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了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妨害公务罪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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