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軍良父子終團聚,養父母會觸犯哪些罪?

申軍良尋子15年,終於找到兒子申聰,自從兒子被拐,從28歲到43歲,申軍良人生中最美好的15年,都在尋子之路上。2020年3月7日,在廣州警方的安排下,尋子15年的申軍良與兒子申聰見面認親。

申軍良父子終團聚,養父母會觸犯哪些罪?

案情回顧

2005年1月4日,在增城沙莊街江龍大道出租屋內,申軍良當時1歲的兒子申聰被兩名男子搶走。案發後,增城警方高度重視,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十多年來,警方始終堅持不懈對嫌疑人的抓捕和被拐兒童的尋找工作。

2016年3月,涉該案的張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2019年11月2日,增城警方找回該案被拐的另外2名兒童。同年12月以來,廣東警方應用智慧新警務技術,不斷縮小和鎖定被拐兒童申某的查找範圍,最終警方終於在梅州找到少年申某,其在深圳務工的養父母也被帶回協助調查。

申軍良父子終團聚,養父母會觸犯哪些罪?

養父母該當何罪?

據孩子父親申軍良的代理律師付建透露,申軍良方面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對拐賣兒童的行為進行嚴懲,並考慮對申聰養父母及拐賣人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此,網友大多都認同申軍良的做法,認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除了應該嚴懲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以外,更應該嚴厲打擊“收買行為”。

刑法中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犯罪行為主要規定於241條。根據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申聰的養父母如果是收買了申聰,則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241條的規定。

如果養父母在收買申聰之後,對其有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則應當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並且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數罪併罰。

申軍良父子終團聚,養父母會觸犯哪些罪?

法條鏈接: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媒體報道,申軍良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在民事訴訟部分其可以要求養父母給予部分民事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我國目前只限於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雖然表述各有不同,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上,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均只支持相應的物質損失賠償。

除了法律的明確規定以外,相關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明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限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即使申軍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獲得的賠償範圍也僅限於養父母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而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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