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用地如何轉為養殖用地?

邱喜輝


第一,若是基本農田的種植用地轉為養殖用地的難度越來越大,特別是水產以外的養殖用地的。

第二,若不是基本農田的種植用地,要轉為養殖用地需按程序進行審批。當然要通過審批還需符合禁養區、限養區的相關規定,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這是筆者結合當地養殖業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給出的答案。

一、基本農田的管理越來越嚴格,水產養殖都受限制明顯。

基本農田是高壓線,嚴禁擅自改變其用途,而且隨著土地管制的越來越嚴格,對基本農田的限制性管控也越來越嚴格。大家回憶一下,退回去幾年,農村挖大魚塘基本沒有人管,但現在不行了,不能擅自挖魚塘特別是大魚塘,要想讓一片農田連成一片整一個大魚塘已基本不可能,那更別說輕易就能將種植用地中的基本農田轉為養殖用地。

筆者幾年前從事鄉鎮的農業管理時,當時縣裡的農業重點項目萬頭生豬養殖場就落戶在轄區內,但所建土地只有一部分是建設用地,基本都是蔬菜基地內的基本農田,又是罰款又是整改,若是在這兩年多半就只有拆除。

當然,若是不在種植用地裡大動干戈,不建房、不搭棚、不硬化地面,利用現狀進行原生態散放養,不在禁養區、限養區的,自行小規模養殖也可不需審批。但較大規模的養殖,還得按審批的程序來。

二、將非基本農田的種植用地轉為養殖用地,須符合的條件還是比較多。

第一是禁養區、限養殖的限制。屬於這些區域的,難以通過審批,凡是有一定汙染的養殖項目,基本上就不要談後面的事了。筆者這裡才不久就處理了一起,禁養區擅自養殖的,投入只有打倒的份兒。

第二是所選養殖項目的限制。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哪些養殖項目可上,哪些則不能上,並不是所有的養殖項目都可以通過審批。

第三是養殖圈舍的限制。這一條也很重要,對圈舍的佔地面積,輔助設施的佔地面積都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超了面積也不能通過審批。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向國土資源局申請。《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規定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擴展資料 林地嚴格意義上來說是隻允許搞種植的,但許多地方政府對於林地上搞養殖保持默許的態度。特別是近幾年,國家林業局一度發文鼓勵投資人發展林下養殖業,且對林下養殖項目設有專項資金進行補助,各地區的林下養殖業發展迅速。 如果只是單純建設標準化養殖場,這會涉及到用地指標的問題,而這類的手續辦起來會比林下養殖項目複雜得多。 無論是哪種形式的養殖方式,但凡涉及到在林地上發展項目的,都需要經過當地林業部門的批准。如果項目上完全符合環保的標準,相信地方政府部門會同意在林地上發展養殖項目的。


家鄉葫蘆島


基本行不通,已是種植用地了!有關部門已做好規劃了不可能變更的。但要是有徵收土地的正好在徵收範圍,可由徵收方向有關部門申請,做養殖場等!或者是由有關部門規劃好發起的投標工程,可做土地性質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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