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不一定!對於你說的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按照以下順序分析解決。\r

首先,應該確認你公司實行的工時制度。我國目前有三種工時制度,分別為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工時。

1、標準工時就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天加班時長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長不超過36小時。按此標準,也就是每天工作時長不得超過11小時,超出即為超時加班,可向勞動行政機關舉報。

2、綜合工時以標準工時為基礎,以一定期限為週期,在期限內,可以採用集中工作後集中休息的方式,也就是說,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週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所以綜合工時是可以出現一天內工作時長超出11小時情況的,只要在週期內合理安排員工倒休,按照綜合工時申請的週期算(以月、季、年),只要能夠保證超出標準工時工作時長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即可。(綜合計算工時需要通過勞動關係部門審批,公司不可自行按照綜合計算工時標準實行)

3、不定時工時:不存在加班。一般只有公司的高管、副總級的領導,或者外勤、推銷人員等因工作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人,按照不定時工時工作。沒有具體工作時間安排。\r

綜上說述,根據你的問題,公司安排你工作12小時,如果你的公司執行標準工時制度,每天延長工作時間超出3小時,你單位存在超時加班,可以到行政機關舉報。另外根據你的加班情況,工作日加班支付150%加班費(不可通過倒休補加班),休息日加班支付200%加班費(可安排倒休),節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費(不可通過倒休補加班),可同時向行政機關投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若你在單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名單裡,應以一個綜合工時計算週期來確定是否存在超時加班)。若你是企業高級領導,按照不定時工時,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則不存在加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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