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評:破解“限塑”難題須建立完備法律體系

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今年初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塑料汙染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塑料汙染治理的“時間表”。這份《意見》被視為12年前“限塑令”的升級版,擺脫了以往“價格槓桿”依賴,禁令覆蓋範圍更大、可操作性更強(3月2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超市買菜、飯店打包、外賣送餐、酒店消費……塑料製品在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一方面塑料製品的確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塑料製品對環境的汙染也到了不能不管、不能不限的地步。

  《意見》的出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2008年6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限塑令”。相較於“限塑令”,《意見》除了在具體操作層面增加了更多可行可控的措施,還明確了具體的“時間表”,例如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製品消費量明顯減少,替代產品得到推廣;到2025年,塑料製品全環節管理制度建立,塑料汙染得到有效控制。此外,《意見》中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和標準、嚴格執法監督等內容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義。

  《意見》提到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將塑料汙染防治納入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電商、快遞等產業綠色管理和評價標準,探索建立塑料製品銷售信息披露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目前,尚沒有專門法律就“限塑”問題進行專門規定,實踐中往往是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生產、銷售不合格塑料製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行規範。而且相關條文也並未對塑料製品的限制使用銷售等進行細緻規定。2016年曾有媒體報道《7年“限塑令”為何不疼不癢》,其中便提到了執法不嚴、自律不夠,而筆者認為更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系統法律規範的不足。

  “限塑”是一個系統性的深層次社會問題,並非單一的“令行禁止”即可實現。“限塑”看似是行政執法、監管監督的問題,實則是關乎民生的生產生活方式替代問題。所以,要想真正實現“限塑”不能只將重點放在執法監督上,而必須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引導塑料製品從生產、銷售到使用整個環節上的改變。例如,此次《意見》提出的建立綠色管理評價標準,建立以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為評價指標的評定評級標準,建立違規失信記錄等,都是著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深層次問題。

  12年前的“限塑令”並非毫無價值。數據表明,從2008年到2016年,全國主要商品零售場所使用的塑料購物袋,共節約了約700億個。只是隨著經濟形式的發展,一部分塑料製品在節約的同時,另一部分卻在加大消耗,比如僅2016年,全國快遞行業消耗塑料袋就約147億個。

  解決問題關鍵要找準靶心,“限塑”最終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是否能為企業制定科學嚴格的標準、是否能為執法者提供明確具體的執法依據、是否能為消費者提供可選可用的替代方式,而這些問題的最終落腳點都是建立一套完備健全的“限塑”法律體系。《意見》的出臺已經為相關工作指明瞭方向,接下來還需要立法機關、行政部門與廣大民眾的通力配合,最終破解“限塑”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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