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注意!口罩等防護物資購買、捐贈、補貼、涉稅問題詳解


審計注意!口罩等防護物資購買、捐贈、補貼、涉稅問題詳解

公司為為員工購買的口罩費用

會計竟然錯誤地計入“職工福利費”!


誤區一

疫情期間,我們上班了,為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統一購買的口罩,併發放員工要求上班必須佩戴,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的範疇。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應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若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允許抵扣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

第十五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誤區二

疫情期間,我們購買了一批口罩,通過紅十字會捐贈給災區,由於購買口罩的時候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沒有抵扣增值稅,因此對外捐贈的時候就不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了。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雖然是屬於公益性捐贈,但是增值稅也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當然特殊情形下符合條件的免徵增值稅比如: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


參考: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誤區三

疫情期間,我們上班了,為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我們給上班的員工發放口罩補貼,讓員工自己購買,這部分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以該項名義向職工的發放的各項口罩補貼等,均應併入當期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誤區四

疫情期間,我們是一家經銷口罩等衛生防護用品的公司,由於倉庫保管人員責任,最近導致庫房中大量口罩丟失,這部分損失屬於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並不需要轉出。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非正常損失是正列舉的,只有2種原因造成的6種情況: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

因此你公司被盜引起的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參考: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誤區五

疫情期間,我們生產企業生產的一批次口罩由於問題原因報廢,這部分損失會計人員可以直接計入損失並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任何資料備存備查。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需要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同時相關資料由企業備存備查。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公告》發佈後,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有: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分項目類別的損失盤點表;

(三)相關存貨、固定資產、不動產等購銷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02

哪些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03

公司買口罩的費用

會計到底該怎麼做賬


1. 公司買了口罩配發給職工上班時候佩戴使用。

建議計入勞動保護費。

借:管理費用等-勞動保護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 公司也買不到口罩,每人每月發200塊錢,讓員工自行購買口罩上班。

建議計入職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等-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公司買了一批口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給武漢相關機構和醫院。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公司沒有買到口罩等物資,直接捐贈現金。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現在,你知道口罩該怎麼做賬了吧?


04

附:總局最新口徑

口罩費用稅前扣除、發票等


一、公司為員工購買口罩的費用能稅前扣除嗎?

審計注意!口罩等防護物資購買、捐贈、補貼、涉稅問題詳解

審計注意!口罩等防護物資購買、捐贈、補貼、涉稅問題詳解

內容詳情:

4.我企業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是否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公司為員工購買口罩,沒有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審計注意!口罩等防護物資購買、捐贈、補貼、涉稅問題詳解

審計注意!口罩等防護物資購買、捐贈、補貼、涉稅問題詳解

內容詳情:

8.請問企業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來源:稅臺、財務經理人、國家稅務總局、郝老師說會計;如涉及版權,請與我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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