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公开药检官私人信息,违法吗?药检官起诉会是什么结果?

阿飞6068632


评论区的弟弟到底看没看仲裁现场的视频啊,先不说孙杨用没用兴奋剂,就他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法官没把他驱逐出去都算他祖坟冒青烟了。


世界特级钓鱼大师


从目前的新闻上看,这件事孙杨的确做的有点过份了。他逼着人家尿检官说自己是个没有培训过的建筑工。人家怕孙报复,就做了伪证说自己不合格。结果法院查明,其实人家是经过培训的,参加过十几次尿检的合格的尿检官。

法院查出来了。孙杨气急败坏,把人家的信息抖了出来。这个真不道德,人家都屈服于你了,你失败了,还拿人家撒气。

所以,我觉得可以起诉孙杨的,但是我认为他不会起诉,这个人应该没那么爱出风头,属于能屈服,能少一事是一事的。除非有人利用他,怂恿他,在背后指使他去打官司,否则这个人不会打的。


豆子jikx


幼稚!可笑!无知!讽刺!

被公布的三位男的工地工人被临时叫过来看着你尿检,两个护士,监督检测人员检测过程,况且还是支持孙杨的😤

孙杨微博视频中,这个黝黑的大哥和旁边的护士,签字前再三向孙杨方询问。

“你们会保护我们的隐私的吧?”

“这不会对我的工作有什么影响吧?”

孙杨方再三肯定。

“这个你放心,绝对不会泄露的。有事情也绝对不会找你们的,和你们没关系。”

然而孙杨转头,就把那黝黑大哥的姓名、出生年月,甚至身份证号都发在了微博上!

武先生(建筑工人)在写给仲裁法庭的情况说明中,多次强调自己不是检查官,对当天发生的事情不知情,整个证词都是对孙杨有利的。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人肉搜索已经是犯法,私自公布他人身份证号信息也属违规。

所以无论于情、于理、于法,孙杨团队公布这几个人的私人信息,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如果这不是幼稚的报复,那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孙杨团队依然想把孙杨和民族荣誉绑在一起。

就像他当年被霍顿拒绝合影,虽然霍顿完全没有提到中国,然而孙杨的回应中,依然表示:

要知道,孙杨被禁赛,甚至孙杨就此退役,运动员生涯结束,他依然是一个拥有上千万粉丝的名人,他依然可以转型成为一个“前世界冠军”,依然是一个荣誉傍身的传奇运动员。

这时,如果把敌对者打成汉奸,如果他的退役,是被“汉奸”设计陷害的,那孙杨的粉丝可能会好受一点——毕竟找一个外部敌人,就是增加内部凝聚力的最好方式,而比起“外部势力”,群众最讨厌的,还是汉奸。孙杨方面公布这几个检查人员的私人信息到底有什么意义?孙杨是一个体育明星,应该有自己的成熟团队(当然根据不少文章说的,他的团队可能就是他妈妈),这么多成年人不会判断不出,把这些人的私人信息,发到孙杨数千万粉丝的微博上会有什么后果。后果当然就是这几个他们曾经保证过会保护信息,保证不影响他们工作的检测官,甭管是支持孙杨的还是“刁难”孙杨的,都会被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最后可能丢了工作,甚至会出现心理问题。总之,会对这几个人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

与此同时,把这些人的信息发在中国的微博上,更是对孙杨团队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它既不能让CAS改变判决,也无法左右之后上诉到高等法院的结果,如果找不到更多证据,孙杨该禁赛还是会被禁赛,没有任何影响。

可以说,这是一件绝对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我实在想不通,为什么孙杨团队要这么做。

就算那些人都被打成汉奸身败名裂。

就算那些人被人肉被网络暴力逼得崩溃大哭。


可爱迷人的反派角色6


孙杨这个嘴脸是越来越难看了。先是用水军忽悠网民,把爱孙杨与爱国划等号,现在又攻击官方机构,接下来只怕还要攻击人民日报。这种人就是素质教育失败的典型案例,给他荣誉给他钱,都捧着他,看起来还像个人,一旦谁让他不痛快了,他就把丑陋的一面拿出来了。


无疯


孙杨被体育国际仲裁法庭判决禁赛八年之后,孙杨在社交媒体上表示了自己的不满,并将当时和药检官签署的说明文件公布于众,其中就含有药检官身份证号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孙杨是否被冤枉,孙杨公布人家的个人隐私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虽然孙杨之后将其删除,不过在孙杨发布期间,还是有4.5万余人转发,6万余人评论。可以说孙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孙杨公布药检官个人信息参考规定如下;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款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孙杨公布药检官个人信息的后果;

如果药检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那么孙杨几乎没有反驳的余地,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孙杨应该对药检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药检官还可以起诉孙杨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孙杨作为公共人物,其一言一行就应该深思熟虑,即使对药检官的证词不满,孙杨也应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权益,而并非公开人家的个人信息,来博取网民的支持,一切都需要用证据说话。

关于孙杨事件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判断,在真相没有大白于天下之前,我觉得我们都没有必要评价谁对谁错。但是药检官秉公办事我觉得没有问题,如果孙杨真的做出不符合药检流程的事,就应该受到处罚。药检官虽然是中国人,但是药检官更是反兴奋剂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我国打击兴奋剂的力度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严格。至于说药检官另外两人不具备资质问题,我觉得孙杨可以投诉,但是不可以以资质问题不提供样本。

您有什么不同见解吗?欢迎大家一起讨论留言,说出您的看法。


小蚂蚁体育


这个比抗检严重多了!抗检是违规,最多被禁赛,退出国际组织!公开他人隐私是违法,触犯法律,由此而带给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孙杨得付法律责任!不过孙杨幸亏在中国,中国人普遍对隐私权不太强调,在西方孙杨就惨了,很惨!尿检官是中国人,也知道国内情况,告孙杨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但由此带来的对个人影响,比如受到孙杨粉丝网暴,这不是一个没权没势的建筑工人承受得了的,所以尿检官几乎不会告孙杨!当然,如果形势恶化,被粉丝攻击到无法工作生活,也是有可能告的!

法律底线不容触犯,适可而止吧!


中华达人心


自从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判禁赛8年之后,孙杨一直在为上诉做着准备,并且一直在社交媒体上向所有人发布一些所谓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这其中,孙杨为了证明自己的暴力抗检事出有因,还特意公布了药检官的私人信息,意图向群众说明自己在暴力抗检事件上的无辜。

但是孙杨未免显得无知了一些,首先他在社交媒体上公布药检官的私人信息,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虽然孙杨很快就删除了相关信息,但是依然有不少人进行了评论转发。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药检官提起上诉,孙杨应该对药检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合适的精神补偿费。

即便孙杨对药检官存在质疑和不满,他也不应该用公布私人信息的方式来给自己洗冤和获取群众支持,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实在是太幼稚了。

更何况,孙杨在社交媒体上公布再多证据,获得再多的支持,那又有什么用呢?人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会看你的社交动态吗?孙杨要真的有有力的证据,应该是在法庭上展现给法官看,一味地通过社交媒体向大伙博取同情和支持,又不能改变结果,又有何用呢?

所以对于孙杨和他的团队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赶快收集证据,别再犯上一次在法庭上的愚蠢言论和错误,为上诉做好准备,而不是在社交媒体上获取支持。要知道,证据是要给法官看的,而不是给群众看的。



心灵丶震撼


第一,听证会本来就是公开的;

第二,所公开录像为重要案发过程;

第三,录像乃孙杨方的呈堂证据;

第四,录像中均为原案涉案人;

第五,录像中仅有涉案人员身份;

第六,药检官均为WADA证人;

第七,听证会上有仲裁公开了主检官的身份;

第八,WADA方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询问;

第九,IDTM原涉案人均为出庭接受询问;

第十,孙杨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隐私被泄露被公开(包括CAS);

第十一,孙杨团队成员和证人的身份和瘾私被泄露被公开(包括CAS)。


经远2000


公布药检官,明显是想挟民意来报复人家,因为药检人员的信息被公布,就会有千千万万个无脑粉丝去攻击谩骂药检官,甚至会有极端粉丝采取过激行为。而且药检官身份的披露,肯定对他们的生活会产生影响。从现在的信息披露来看,药检官的资质是合法的,药检的程序也是合法的。如果药检官起诉孙扬,不知道会不会有涉嫌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过错。





人在天涯84


孙杨公开药检官私人信息,将可能面临药检官依法追究责任,因为目前孙杨方好多所为都是媒体报道的,真实情况如何不得而知,不好过多评论。目前国家已经对公民稳私保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自己的言行一定要慎重。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三,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