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婆婆為兒子、兒媳買房出資究竟為贈與還是借款


「法律諮詢」婆婆為兒子、兒媳買房出資究竟為贈與還是借款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和胡某於2013年9月25日結婚,2015年由於二人買房差首付款和裝修款,原告呂某即被告王某的母親代二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和裝修款。購買房屋登記在王某和胡某名下,2019年7月24日,二被告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胡某所有,並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債務。現呂某舉示了王某個人在款項支付後出具給呂某的落款為2015年2月12日的首付款170000元借條一張和落款為2015年9月25日的裝修款150000元借條一張,以及案外人代原告支付購房款的銀行記錄、原告支付裝修款和購買裝修材料的收條、定貨單等,起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320000元。

  本案中,原告認為其代兒子和前兒媳支付的房款和裝修款的行為系借款,而被告前兒媳認為系贈與,雙方對此爭執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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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條只有其一人簽名,且大金額舉債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其借款用於被告夫妻房屋購買和裝修,二被告也認可原告的出資事實,借貸行為已實際發生,該借貸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至於二被告的離婚協議中確認雙方沒有債務,該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力,對外部債權人並沒有約束力。

  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大,在認定為贈與時尤其必須慎重,特別是大金額的出資,需要當事人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其舉證責任也應當由主張為贈與一方承擔。本案中,被告前兒媳主張原告的出資系贈與,但未舉示證據予以證明。離婚是被告二人決定的,不應由原告婆婆來承擔過錯結果。所以,即使原告婆婆出資時未明確表示是贈與還是借款,但在二被告離婚後其要求被告王某出具借條,可以認定為原告對其出資性質為借款的確定表示,且先出資後出具借條的方式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本案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認定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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