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判決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執行中能否執行其財產?


「法律諮詢」判決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執行中能否執行其財產?

【基本案情】

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肇事者王某當時酒後駕一輛寶馬車把我撞成五級傷殘。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我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要求控制王某的肇事寶馬車。王某的父親老王此時提出願意用自己名下一套住房作擔保,法院因此並未對王某的寶馬車進行控制。判決生效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王某的寶馬車在判決生效前就已經過戶給朋友林某了,王某名下沒有其他財產,而判決書中不知何故也未判決老王承擔擔保責任。我該怎麼辦,能不能要求法院執行老王的住房?

「法律諮詢」判決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執行中能否執行其財產?

【法律解答】 

通常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也就是說,法院的執行對象限於被執行人。所謂被執行人,主要是指執行依據,也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對於被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法院原則上不能採取執行措施,但也有例外情況。對於擔保人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針對你反映的問題,執行法院可以對保證人老王採取執行措施。但要說明一點,執行法院只能在老王所提供擔保財產,也即住房的範圍內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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