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協議離婚卻拒絕支付撫養費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諮詢」協議離婚卻拒絕支付撫養費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諮詢問題】

2015年,張雪與李濤(化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李某某(2006年7月出生)由張雪撫養,李濤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李某某能獨立生活時止。但是離婚後,李濤從未支付過撫養費,請問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諮詢」協議離婚卻拒絕支付撫養費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解答】


  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作為行使該職能的婚姻登記部門,必須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但從我國現行協議離婚制度的運行上看,對於協議離婚,法律採取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所做的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而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婚姻登記部門無從確認。因此,婚姻登記部門對離婚協議書的確認並不當然享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除人民法院自身製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外,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1、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仲裁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書;3、行政機關製作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所以,離婚協議書並不屬於可以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法院不能直接執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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