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及標準?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六十條:
(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 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注意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證據採集、原因分析)。
(2) 交通事故責任不同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2.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種類?
(1)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 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3. 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怎麼辦?
(1)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難、檢查、 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 認定書的性質屬於鑑定結論,屬於證據的一種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能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2)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3) 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有問題的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
a: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經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b:事故處理單位是否有管轄權?
c:簽字是否是一人代簽?
d:是否在法定期間做出檢驗、鑑定、認定?
e:事故現場處理程序是否合法?
f:扣留車、物程序是否合法?
g:現場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h:相應權利是否告知?
4.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性質的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難、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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