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绕远路效果更好?史律师带你了解异地交叉管辖

因为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均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而行政案件审理的被告又是行政机关,这使得行政机关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院施加压力。这也是导致行政审判长期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也间接导致了地方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权威和公信力的损失。

在如今行政诉讼井喷增长的时代,要真正实现人民群众所向往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彻底解决行政诉讼的“倾向”问题。异地交叉管辖在人民的热切期盼中诞生了,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西宁律师就带进行详解!


行政诉讼绕远路效果更好?史律师带你了解异地交叉管辖

什么是异地交叉管辖?

2001年3月,一件行政案件的成功处理为异地交叉管辖提供了开创性经验。台州市某基层法院在一起企业起诉政府为法人名企业负责人的行政案件中,久拖不予受理,原告方遂上访至中院。中院数次指示该基层法院受理,但其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始终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台州中院受理了该案,然后将案件移交到另一个基层法院,该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败诉。2002年7月,异地交叉管辖制度在台州全市推广。

因为有了成功经验,该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得到了推广,有的的地方实行集中管辖,由专门的基层法院统一审理行政案件,比如陕西西安。有的地方是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比如四川程度,有的地方允许当事人在当地基层法院和一定数量的基层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比如江西吉安。各地的试点在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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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想要实现公平正义,法院需要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为此法院要尽可能排除一切外在势力的干扰。异地管辖实现了地域的相对超脱、人财物的相对超脱、权力的相对超脱、人情的相对超脱。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由此免受因“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同一体制”造成的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也就是说异地交叉管辖使作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机关丧失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能空间。

异地交叉审理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干预带来的法院不敢受理、不敢判决的现象,在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下是一个比较有益的创造。该制度的确立不仅具有变革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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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参与行政诉讼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力的享有者具有优越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主体是手操权力并掌握公共资源的国家机关,这一事实的不平等给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平等埋下种子,造成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先天的处于强弱失衡状态,如果作为裁判者的审判机关主动或被动偏向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则原、被告的地位天平将更加倾斜。

异地交叉审判隔离了本地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不当干预,能有效避免对原告诉讼地位和权利的侵害,维护了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原则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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